
推薦一篇古代判決
寧致遠
于成龍是清代著名的清官,有所謂天下第一廉史之稱,他所寫的判決書也是很有名的,他的下
屬將他所寫的判決書匯集成冊,稱《于成龍判牘》。筆者從中選出一篇向讀者推薦,供學習借鑒。
題目和對該判決的背景的說明都是原匯集者加的。
請看原文:
兩姓械斗之妙判
廣西羅城,于公曾任縣令,該地苦不堪言,民風強悍,莫此為甚。有趙廖兩姓因爭執(zhí)一地,發(fā)
生械斗情事。何謂械斗,即兩族號召全族中人物,愈多愈妙,不足以雇親戚。各持械相斗,進退動
作,一如兩軍之斗陣然。每一役,雙方死者,至少總以十計;房屋之被焚,兒童之被殺者,不知幾
許。官吏莫敢禁,即禁亦不甚有效。每一械斗案出,官吏多詐為不聞,迨至雙方械斗了結(jié)后,始行
報官,視死人之多少,定雙方之勝負。原因何在,不暇問,亦不能問也。于公痛惡之,平時恒出示
嚴禁,并于朔望日宣講鄉(xiāng)約時,又一再訓諭。往往淚隨聲下,故羅城械斗之風少戢。此次趙瘳兩姓
械斗,原因在爭奪一地,其地在趙姓之后,廖姓之前,久已荒蕪不治者,然亦莫知為誰姓之物。聞
前已因此發(fā)生械斗數(shù)次,故至今無人敢耕種。趙姓主人名君芍者,恃其勢厚,竟派族中人耕植也。
廖姓不服,起而爭執(zhí),致發(fā)生械斗案。共死趙姓三十八人,廖姓四十七人。趙姓房屋焚毀七十二家
。結(jié)果廖姓勝,趙不甘服,出為報官,于公查勘一過后,即下判斷曰(以上為該判決的說明,引者注
):查得械斗惡習,犯王章,傷和氣,天理不容,人神共嫉。本縣蒞任以來,一再出示嚴禁。每逢朔
望,又召集父老,諄諄告誡,以冀消此巨禍,共挽頹風。乃言者諄諄,聽之藐藐,仍有趙廖兩姓械斗
之事。此皆本縣誠信未孚,威望未立,有以致之。今本縣再為爾等告:天下事應決之以理,決之以理
而不勝,始求之于法,求之于法已非上乘,而況又不言法而百力夫。使言力而果可為最后之決定也,
則亦已矣。無奈,其勢又不能,必斷之以法,折之以理。而后始可解決。是力者不特不足以解決本案,
抑治絲而反紊之。何苦來,何苦來!故械斗一事非天下之至笨拙者必不為此。即以本案言,趙廖兩姓之
所爭者,不過一區(qū)區(qū)五畝之土地耳。其價以每畝二十干計,亦不過一百千。兩姓果有誠意者,不妨出
以公平之心解決之。或分其地而耕也,或共其地而耘也,何至出此下策。再不然決之以法,亦不難
由官廳為之解決。充其量即一方完全敗績,其損失亦不過一百千。乃不此之謀,必出以械斗為快。
至今趙姓死者三十八人,廖姓死者四十七人。人之生命.至為寶貴,以三十八人及四十七人之性命。
殉諸價值不過一百千之五畝土地,果孰得孰失?孰利孰害?此不必本縣明言。爾等當亦可恍然悟也。
況趙姓房屋,又焚毀者七十二家。而此七十二家之財產(chǎn)與五畝荒地相較,又果孰得孰失,孰利孰害?
然此仍不能解決爾等所爭之案也,仍須來縣訴于法。使 爾等早十日前即來投訴者,此三十八人與
四十七人之性命, 均可保全。即此七十二家之房屋財產(chǎn),亦何至化為灰燼。爾等靜言思之,痛乎
不痛?是本縣不能不為爾等垂涕以道者也。 至言本案,本縣已研審數(shù)四,如按律嚴懲,則至少應再殺趙 姓四十七人,廖姓三十八人,蓋須知兩者不能相抵。甲殺乙. 則按律殺甲,丙殺丁,則按律殺丙,不能以各死一人為可完 案也。今趙姓所死者,非即廖姓所死者殺之也;廖姓所死者, 亦非即趙姓所死者戕之也。按律法辦,應各抵罪。但本懸仁 心為懷,不忍于兩姓死亡枕藉之后,而又殺戮數(shù)十人以相抵。 幾使全村為墟,兩姓斬嗣。從寬將余人一概免究。唯將趙姓 族長趙君芍、趙翰生,廖姓族長廖桂穆、序順成按律斬首示 儆。又廖姓死亡雖多,而房屋財產(chǎn)并無損傷。趙姓房屋慘遭 一炬,幾使全村盡為灰塵,然死者較趙姓為少,應從權(quán)相 抵;牡匾环,為兩姓械斗之起源,決不能再為爾等兩姓所 有。應由官府變價發(fā)賣,使一異姓者所有,以免雙方爭執(zhí), 且可隔離兩姓接觸。從此以后,爾等應各痛定思痛,以此案 為前車,勿再妄爭,致肇破家滅門之禍,本縣亦決不再為爾 等寬宥也。爾等又須知今日以后之生命, 皆非爾等所自有。 一死于械斗,再死于王法,本縣曲為成全,免予株累,蓋亦 體上天好生之德,憫爾等殺戮之痛,后日益應兢兢業(yè)業(yè),勿 蹈前轍,庶不負本縣今日一片婆心。即今日來縣聽審者,亦 各以此為戒,勿憑血氣之勇,至貽噬臍之悔。人人怕死,物 物貪生,爾等雖不讀書明理, 當亦不忍使一家一族,輕葬身 于一言一語之間也。共喻斯旨,其各凜遵,此判。 這是一篇很有特點的判決書,是一篇把說理和記述案情
事實、處理決定結(jié)合在一起寫的判決,也可以說是一篇通篇說理的判決書。突破了那種事實(含證據(jù)
)、理由、處理決定較定型的結(jié)構(gòu),而是邊敘述事實、作出處理,邊分析事理、闡明理由的寫法。判
詞開頭以“查得械斗惡習,犯王章,傷和氣……”至“天下之至笨拙者必不為此”是第一層。先正
面闡明械斗惡習的觸犯國法(王章)、為天理所不容的根本性質(zhì),結(jié)合申說械斗的做法于事無補,無
法解決矛盾糾紛的嚴重弊端。接下來從“以本案言……”直至“是本縣不能不為爾等垂涕以道者也
”是第二層。結(jié)合案情事實敘述,分析該案采用械斗的做法所造成的嚴重危害。而且是用具體算賬
和對比的辦法加以剖析,用械斗雙方的死亡人數(shù)和燒毀房屋的損失和所爭奪的一塊土地的價值加以
比較權(quán)衡,看看究竟是哪個得,哪個失,哪個有利,哪個有害。這無異是給械斗雙方猛擊一掌,令
其速醒。因為只要是頭腦稍微冷靜地思考一下,其利害得失是不言自明的。第三層自“至言本案”
至“本縣亦決不再為爾等寬宥也”是結(jié)合縣令對該案所作處理,進一步剖析事理,闡明道理。對械
斗雙方無所謂誰勝誰負,而且是各打“五十大板”,對雙方的禍首予以處死,而對雙方的群眾則“
一概免究”并申明此種處理辦法,體現(xiàn)出上天的“好生之德”和本縣的“仁心為懷”的本意。對所
爭之地判給“一異姓所有,以免雙方爭執(zhí)”。人情人理,令人折服。最后一層,“自爾等又須知今
日以后之生命”至文尾。進一步告誡械斗雙方及廣大旁聽人眾,以此為鑒,勿蹈覆轍,實際是結(jié)合
案情進行法制宣傳?傊撆袥Q書,由始至終,貫穿了事理剖析和闡明道理的精神,對于我們今天
在裁判文書中加強說理,也不無借鑒意義。
摘自:寧致遠著《法律文書與法律語言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