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節(jié)金融詐騙罪
【會議紀要】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年1月21日)(節(jié)錄)
(三)關于金融詐騙罪
1.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4.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xù)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四)死刑的適用
刑法對危害特別嚴重的金融詐騙犯罪規(guī)定了死刑。人民法院應當運用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擊金融詐騙犯罪。對于罪行極其嚴重、依法該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堅決判處死刑。但需要強調的是,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不是判處死刑的唯一標準,只有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選擇適用死刑。對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追繳、退賠后,挽回了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罪名淵源】
本罪79刑法沒有規(guī)定,系沿襲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8條的內容。刑法對原三檔法定刑均作了修改。高法《罪名規(guī)定》、高檢《罪名意見》將其解釋為集資詐騙罪。
【立案標準】
19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 法發(fā)[1996]32號)(節(jié)錄)
三、根據《決定》①第八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九、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fā)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jié)予以考慮。
十二、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fā)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十三、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192.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2001年4月18日 公發(fā)(2001]ll號)(節(jié)錄)
四十一、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會議紀要】
192.3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年1月21日)(節(jié)錄)
(三)關于金融詐騙罪
3.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qū)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非法集資,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資金的故意,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不能僅憑較大數額的非法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結果,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部門規(guī)章】
192.4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1998年11月3日銀發(fā)[1998]497號)(節(jié)錄)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卡是指發(fā)行人和其會員之間以契約形式確定的會員消費權利的直接消費憑證。會員卡不能分紅派息,也不能還本付息;可以依法轉讓、質押和繼承。
第二十五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發(fā)行會員卡,或利用會員卡進行非法集資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停止發(fā)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利息;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意見】
192.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立即停止利用發(fā)行會員證進行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1996年8月5日 國辦發(fā)[1996]3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一些地方和企業(yè)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利用發(fā)行會員證(包括席位證、優(yōu)惠卡等)進行非法集資,并從事炒買炒賣活動,個別地區(qū)還設立了會員證交易所,模仿國內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為會員證提供上市交易服務。會員證不是資本市場上的有價證券,利用發(fā)行會員證進行非法集資、炒買炒賣以至上市交易的行為,嚴重背離了發(fā)行會員證的本來目的,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妨礙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為此,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會員證管理辦法之前,一律暫停各種形式會員證的發(fā)行和交易活動。
二、禁止設立會員證交易所,已設立的會員證交易所必須立即停止業(yè)務活動。
三、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全面了解會員證的發(fā)行和交易情況,制定統一的管理辦法。
【法律法規(guī)】
192.6《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1999年2月22日 國務院令第260號)(節(jié)錄)
第二十八條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辦理委托、信托業(yè)務名義吸收公眾存款、發(fā)放貸款,
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委托、信托業(yè)務。
信托投資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蛘叱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罪名淵源】本罪79刑法沒有規(guī)定,系沿襲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10條的內容,刑法在原第三檔法定刑中增加了“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規(guī)定,高法《罪名規(guī)定》、高檢《罪名意見》將其解釋為貸款詐騙罪。
【立案標準】
193.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 法發(fā)[1996]32號)(節(jié)錄)四、根據《決定》①第十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決定》第十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193.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2001年4月18日 公發(fā)[2001]11號)(節(jié)錄)
四十二、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會議紀要】
193.3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年1月21日)(節(jié)錄)
(三)關于金融詐騙罪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fā)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qū)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fā)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fā)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部門規(guī)章】
193.4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1996年8月1日 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節(jié)錄)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第八十務等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并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guī)】
193.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2003年修正)》(1995年7月1日)(節(jié)錄)
第三十五條 商業(yè)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yè)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四條【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匕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習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三載,騙取財物的。
【金融憑證詐騙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罪名淵源】
本條兩款罪79刑法沒有規(guī)定,均系沿襲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12條的內容,刑法在原第1款第三檔法定刑中增加了“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規(guī)定。高法《罪名規(guī)定》、高檢《罪名意見》將其分別解釋為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立案標準】
19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 法發(fā)[1996]32號)(節(jié)錄)五、根據《決定》①第十二條規(guī)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②194.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2001年4月18日 公發(fā)[2001]11號)(節(jié)錄)
四十三、票據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2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194.3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轉(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單位取款憑條性質認定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3年5月29日 公經[2003]575號)安徽省公安廳經偵處:
請參閱你處今年4月9日《關于單位取款憑條是否屬于金融憑證的請示》。現將《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單位取款憑條性質認定問題的意見》(銀辦函[2003]192號)轉去,請收閱。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單位取款憑條性質認定問題的意見》(2003年5月21日銀辦[2003]192號)
公安部辦公廳:
你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征求對單位取款憑條性質認定意見的函》(公經[2003]428號)收悉,F提出如下意見:
根據《支付結算法》(銀發(fā)[1997]393號)的有關規(guī)定,銀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財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yè)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單位取款憑條,是存款人開戶銀行根據存款人委托,從其賬戶中將款項支付給指定收款人的一種書面證明,應屬銀行結算憑證。
【法律法規(guī)】
194.4《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年修正)》(1996年1月1日)(節(jié)錄)
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fā)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
財物的;
(四)簽發(fā)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一百九十五條【信用證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溯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罪名淵源】79刑法未規(guī)定本罪,系沿襲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秩序犯罪的決定》第13條的內容,刑法在原第三檔法定刑中增加了“并處五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規(guī)定。高法《罪名規(guī)定》、高檢《罪名意見》將其解為信用證詐騙罪。
【立案標準】
195.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 法發(fā)[1996]32號)(節(jié)錄)
六、根據《決定》①第十三條規(guī)定,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馬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195.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2001年4月1
日 公發(fā)[20叭]11號)(節(jié)錄)
四十五、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195條)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克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說明】
本條第1款第1項為2005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第2條第1款第1項所修正。97刑法原第196條為: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_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罪名淵源】本罪79刑法沒有規(guī)定,系沿襲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14條的內容,刑法在原第三檔法定刑中增加了“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規(guī)定,并對“惡意透支”進行了解釋!缎谭ㄐ拚(五)》第2條在本條第1款第1項增加了“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方式。高法《罪名規(guī)定》、高檢《罪名意見》將其解釋為信用卡詐騙罪。
【立案標準】
196.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 法發(fā)[1996]32號)(節(jié)錄)
七、根據《決定》①第十四條規(guī)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準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發(fā)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196.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2001年4月18日 公發(fā)[2001]11號)(節(jié)錄)
四十六、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196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立法解釋】
196.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guī)定的解釋>(2004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guī)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guī)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y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fā)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司法解釋】
196.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3月17日 法釋[1998]4號)(節(jié)錄)
第十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后使用的數額認定。
196.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2008年5月7日)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的請示》 (浙檢研[2007]22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guī)章】
196.6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1999年3月1日 銀發(fā)[1999]17號)(節(jié)錄)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是指由商業(yè)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fā)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業(yè)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發(fā)行銀行卡。
第五條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fā)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Ic)卡。
第六條信用卡按是否向發(fā)卡銀行交存?zhèn)溆媒鸱譃橘J記卡、準貸記卡兩類。
貸記卡是指發(fā)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
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fā)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fā)卡銀行規(guī)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
(一)騙領、冒用信用卡的;
(二)偽造、變造銀行卡的;
(三)惡意透支的;
(四)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
【部門意見】
196.7公安部法制司《關于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答復》(1994年7月11日)(節(jié)錄)
一、惡意透支數額較大,持卡人表示愿意償還并且在約定的期限內全部償還的,不構成詐騙,由持卡人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罰息處理。
二、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經多次催償,拒不償還或逃避隱藏的,以詐騙定性,是否構成犯罪,視具體情節(jié)定。
三、惡意透支數額較大,雖表示愿意償還,但無正當理由在約定期限內拒還或無償還能力的,以詐騙定性,是否構成犯罪,視具體情節(jié)定。
四、對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處罰,法律、法規(guī)尚無明確規(guī)定。處理該問題應以持卡人是否具有惡意占有的故意,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透支的款項是否全部清償等幾方面綜合考慮。
第一百九十七條【有價證券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罪名淵源】79刑法、單行刑法均未規(guī)定本罪,系刑法新增設的罪名。高法《罪名規(guī)定》、高檢《罪名意見》將其解釋為有價證券詐騙罪。
【立案標準】
197.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2001年4月18日 公發(fā)[2001]11號)(節(jié)錄)
四十七、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197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
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罪名淵源l本條79刑法沒有規(guī)定,系沿襲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16條的內容,刑法在原第三檔法定刑中增加了“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規(guī)定。高法《罪名規(guī)定》、高檢《罪名意見》將其解釋為保險詐騙罪。
【立案標準】
198.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 法發(fā)[1996]32號)(節(jié)錄)
八、根據《決定》①第十六條規(guī)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198.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2001年4月18日 公發(fā)[2001]11號)(節(jié)錄)
四十八、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司法意見.】
198.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1998年11月27日 [1998]高檢研發(fā)第20號)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的請示》(豫檢捕[1998]11號)收悉。經研究,并經高檢院領導同意,答復如下: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jié)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guī)】
198.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1995年10月1日)(節(jié)錄)
第一百三十八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fā)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九十九條【個罪刑罰的特別規(guī)定】犯本節(jié)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①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jié)個罪之刑罰】單位犯本節(jié)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②
摘自:江海昌著《刑法應用一本通(第三版)(法律應用一本通系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