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我國民事委托訴訟代理制度的具體構想
1.完善委托公民代理訴訟
(1)應當明確可以成為公民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即公民代理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得與委托人在委托事項上存在利益沖突;不得與對方當事人存在共同利益;禁止雙方代理。同時,提高公民訴訟代理的準入門檻。公民代理人詳細的身份證明及其與當事人關系的相關材料。要求公民代理人出具詳細的個人身份證明、與委托人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已經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材料等,并明確不合格代理人的標準,從而最終確定公民代理人是否具有擔任代理人的資格。
(2)建立和完善對公民代理訴訟的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實踐中可以由司法行政機關承擔這種監(jiān)督職責。同時,采取公民訴訟代理登記制度,即公民的訴訟代理必須到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司法局登記,憑借登記證明才能參與到訴訟中來,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由司法行政機關對委托人進行告知,讓其知曉公民訴訟代理后果;同時告知公民訴訟代理人其代理的法律責任,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公民訴訟代理加強監(jiān)督管理,才能更好地克服存在的問題,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3)加強對公民訴訟代理人的法律知識教育。應該定期舉行公民代理業(yè)務考試,剔除那些法律知識水平差、素質低的人,以保證公民訴訟代理的辦案質量和公民訴訟代理隊伍的純潔。①此外,政府要承擔起普及法律宣傳教育,使民眾懂法的責任。
(4)明確公民代理訴訟的責任追究問題。對于公民訴訟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委托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應當告知委托人具有尋求救濟的權利。由司法行政機關定期對公民訴訟代理情況進行通報,表揚先進,批評存在道德問題的公民訴訟代理人,加強其榮辱感,促使公民代理訴訟發(fā)揮更好的作用。
2.完善委托律師代理訴訟
完善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律師執(zhí)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懲惡揚善。律協和司法行政機構可以采取定期回訪當委托人制度,對于律師訴訟代理中的不正之風以及訴訟代理的質量予以監(jiān)督,應當及時制止律師訴訟代理中的丑惡現象,對于違紀違法的律師要通報批評,直至開除出律師隊伍。同時要加強對優(yōu)秀律師的宣傳工作,提高律師的職業(yè)榮譽感和滿足感,使其能夠自覺地以更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如果能夠進入良性循環(huán),那么將帶來積極的社會效果。律師是正義之劍,是民主之犁,是法治社會的催化劑,是民主權利的保護者。①通過提升律師職業(yè)道德,使律師能夠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崇高價值,進而以此自覺約束自己,促進民事訴訟代理價值的實現。
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加大財政投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經費采取中央與地方財政合理分擔;各地法律援助管理機構要加強與當地財政、人事部門的溝通和協調,保證法律援助經費到位;建立法律援助經費專門賬戶,避免法律援助經費被挪用;同時,促進各部門協調一致,對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調查取證等相關費用采取減、免、緩等政策。②此外,可以加大對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爭取募捐到更多的資金,建立法律援助基金。
(2)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法律援助體系,從人數上和廣度上擴大法律援助規(guī)模。法律援助的主體,除政府資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和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外,應充分調動其他法律援助主體的積極性,發(fā)揮該制度的積極作用。第一,法學院的學生和老師,高校法學院蘊涵著巨大的法律援助資源和法律能量,而法學院學生也有強烈的接觸現實,維護正義的愿望。實際上許多法學院校都設置了法律援助中心,并且采取“三下鄉(xiāng)”活動,積極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第二,進一步推進社區(qū)法律援助服務。健全區(qū)縣法律援助中心與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聯動和信息傳遞制度,充分調動青年志愿者的積極性。①第三,拓寬網絡法律援助服務功能。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完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法律援助的工作機制,為群眾提供方便。通過這些輔助途徑,促進完善的法律援助體系的建立。第四,要加大對農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促進法律援助走向基層,更好地貼近群眾,為群眾服務。
(3)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jiān)督體系。各地的法律援助管理機構應當主動承擔起對法律援助活動進行承擔的責任,避免法律援助流于形式;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自己接觸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也應當盡到相應的監(jiān)督義務。流于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動比沒有法律援助活動更糟糕,因為它欺騙了受援助者的感情,讓其對法律援助失去信心,這樣帶來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宣傳教育工作,同時對法律援助質量進行監(jiān)督,以更好地發(fā)揮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實現其價值。
摘自:田平安著《比較民事訴訟論叢(2009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