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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相關常見犯罪釋義(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一)高利轉貸罪釋義
    《刑法》(2011年2月25日)
    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點注釋】
    本罪中的“單位”,不僅包括非金融系統(tǒng)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也包括金融系統(tǒng)本身辦的一些所謂三產企業(yè)、單位。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釋義
    《刑法》(2011年2月25日)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要點注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一般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二是行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吸收公眾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違法的。如有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為爭攬儲戶,違反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利率的規(guī)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進行惡意競爭,破壞了國家的利率政策,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對后一種情況,商業(yè)銀行法已具體規(guī)定了行政處罰,一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但如果在吸收存款的過程中有其他犯罪行為,例如有《刑法》第187條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不以存款的名義而是通過其他形式吸收公眾資金,從而達到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的行為。如有些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成立各種基金會吸收公眾資金,或者以投資、集資入股等名義吸收公眾資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資的形式分配利潤、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進行支付的行為。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lO年12月13日,法釋[2010]18號)
    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yǎng)殖)、租種植(養(yǎng)殖)、聯(lián)合種植(養(yǎng)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fā)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fā)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fā)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shù)姆绞椒欠ㄎ召Y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fā)前后已歸還的數(shù)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號)
    (二)關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相關犯罪數(shù)額和情節(jié)的認定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范圍以及給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shù)額巨大”。
    (三)集資詐騙罪釋義
    《刑法》(2011年2月25日)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要點注釋】
    1.“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yè)、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guī),通過不正當?shù)那,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既指未經批準向社會募集資金,也指雖經批準但已經被撤銷,仍然繼續(xù)向社會募集資金。
    2.“以詐騙的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的行為。不論其采取什么欺騙手段,實質都是為了隱瞞事實真相,誘使公眾信以為真,錯誤地相信非法集資者的謊言,以達到其進行非法集資進而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
    第四十九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12月13日,法釋[2010]18號)
    第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
    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qū)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shù)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shù)額計算,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shù)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xù)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shù)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法發(fā)[1996]23號)
    三、根據《決定》①第八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shù)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號)
    (三)關于金融詐騙罪
    3.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xiàn)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qū)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非法集資,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資金的故意,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不能僅憑較大數(shù)額的非法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結果,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摘自:法例新選組編 《民間借貸法律政策案例適用指南》(主要參考書目:何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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