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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特區(qū)公司清算種類——公司法律制度比較研究/祖國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法律比較研究叢書

    黃來紀 著 已閱87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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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區(qū)公司清算種類


    香港特區(qū)公司清算的種類主要有兩種,即法院清盤和自動清盤。這里所說的清盤即為我國大陸的清算(下同)。
    1.法院清盤。法院清盤是指公司本身或其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頒布命令強迫終止營業(yè)活動,進行債權、債務的清理。據香港特區(qū)《公司條例》第177條第l款的規(guī)定,任何一家公司,可因下述任何一項理由而被申請由法院清盤:(1)公司用特別決議,決定由法院清盤;(2)公司自設立之日起1年內未營業(yè)或中止業(yè)務達1年之久;(3)公司并無成員;(4)公司無力清償其債務;(5)公司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訂定的某事項發(fā)生而需要清盤的;(6)法院認為公司清盤是公正公平的。
    此外,因下列情況,法院頒布命令可將公司清盤:(1)公司的經營目的非法或者其目的雖然合法,但并非可以由一家公司貫徹其目的;(2)在向法院提請清盤的6個月內,公司董事的人數少于法定人數(私人公司最少為1名,非私人公司最少為2名);(3)在向法院申請清盤的6個月內,公司沒有秘書;(4)公司未依法繳納年度注冊費;(5)公司多次違反《公司條例》規(guī)定應負的義務。
    在香港特區(qū),采用法院清盤方式,多數是債權人以公司無力清償債務為由,向法院提出申請時采用的。據香港特區(qū)《公司條例》第178條規(guī)定,如有以下情形,公司則為無力償付債務:(1)被拖欠款項的債權人,親自簽署一份要求償付債權的通知書給公司,公司在收到該通知書后3個星期內未采取還款、保證或作出令債權人滿意的答復;(2)債權人勝訴后,通過執(zhí)行措施仍未能取得其應得的部分或全部款項;(3)已有證據使法院相信有關公司無力償付債務,而法院在裁定公司是否無力償還債務時,須考慮公司的或有債務及預期債務。這里所說的“或有債務”是指將來可能發(fā)生的債務,如公司為其他債務人提供擔保,這種擔保責任就是“或有債務”。
    2.自動清盤。自動清盤是指公司成員本身或其債權人主動要求停業(yè)而進行債權、債務的清盤。采用公司自動清盤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公司成員必須保證公司在規(guī)定時間內可以償還所有債務;反之,不能采用自動清盤。
    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guī)定,自動清盤又可分為成員自動清盤和債權人自動清盤兩者。
    第一,成員自動清盤。據香港特區(qū)《公司條例》第228條的規(guī)定,公司遇到以下情況,其成員可進行自動清盤:(1)公司章程細則規(guī)定的公司經營期限屆滿,或發(fā)生了公司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規(guī)定的公司應予解散的情形,且公司成員大會通過了要求自動清盤的決議;(2)公司通過特別決議,決定公司自動清盤;(3)公司通過特別決議,決定由于債務原因不能繼續(xù)營業(yè),進行清盤是適當的。
    上述三種決議,均叫“自動清盤決議”。公司通過自動清盤決議之日,即是自動清盤開始之時。當然,凡符合上述自動清盤的公司,其董事或(如公司有多于2名董事)過半數的董事可在董事會上發(fā)出一份法定聲明,說明董事會已對公司事務進行全面調查,經調查公司能夠在清盤之時起的12個月時間內償付全部債務(《公司條例》第233條第1款)。董事會就償付債務能力的法定聲明,必須于公司清盤決議通過日期前5星期內作出,且附有最為近期的公司資產負債表,并呈送公司注冊官備案;反之,不能成為成員自動清盤。
    第二,債權人自動清盤。債權人自動清盤是在成員不能自動清盤時進行的。債權人自動清盤的要件是:公司董事會要作出一份關于公司因債務不能繼續(xù)營業(yè)的聲明。這份聲明載有下列三項內容:一是公司因債務關系不能繼續(xù)營業(yè);二是根據《公司條例》的其他條文規(guī)定自行清盤并不可行;三是公司的成員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將聲明送交公司注冊官之日起的28日內召開[第228A條(1)款]。
    上述聲明,應于作出聲明后的7日內送交公司注冊處處長登記,否則無效。此外,如果董事所作出的上述“公司因債務而不能繼續(xù)營業(yè)的聲明”是虛假的,對作虛假聲明的董事可處以罰款或監(jiān)禁。


    摘自:黃來紀 著 《公司法律制度比較研究/祖國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法律比較研究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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