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區(qū))商務行政執(zhí)法
行政處罰告知書(適用于一般案件)
商務 字( )第 號
:
本機關依法查處的
一案, 已經(jīng)調查終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及其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對此,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如要求陳述、申辯,你(單位)應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本機關地址:
聯(lián)系人: 電話:
×××商務主管部門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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