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2-5 13:04:44 人民網
入冬以來,冰雪游玩項目受到群眾喜愛。冰雪項目有哪些安全風險?如發(fā)生意外,經營者、管理者是否必須擔責?
【案例一】
老李在冰場游玩時被正在滑冰車的趙某撞倒,后被診斷為四根肋骨骨折。
老李將趙某、冰場及冰場投保的商業(yè)保險公司共同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106000元。對此,趙某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而應當由老李和冰場共同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李對趙某行為無法預判、無法及時防護,故應認定趙某未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冰場已經設置了安全須知、注意事項等指示標牌,還在冰場內循環(huán)廣播風險提示,不應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趙某賠償老李各項損失87000余元。
【案例二】
王先生帶兒子小虎到冰雪場地游玩。在工作人員的引導下,兩人站在雪地坦克車的上車地點。此時,李某駕駛雪地坦克車將小虎撞倒,致小虎腿部骨折。
王先生以小虎的名義將李某和雪場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16萬余元。李某認為,事故應是三方共同原因導致,雪場設置不規(guī)范、管理不善、沒有攝像頭,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且王先生存在監(jiān)護不當。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虎和父親對損害發(fā)生沒有過錯,不應自行承擔責任。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駕駛雪地坦克車的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失。
雪場未對雪地坦克車駕駛人員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和管理責任,雪道附近亦未見安全提示牌等,故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院判決李某支付小虎各項損失89000余元,雪場一方在上述89000余元損失的30%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人民說法】
針對上述兩起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級高級法官胡珊珊在接受“人民說法”欄目采訪時表示,兩起事故中,法院均認為侵權人對于事故結果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失。因此,兩案均未適用自甘風險免責事由。
同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未審庭四級高級法官程靖翔認為,判定經營者、管理者、組織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主要考量其是否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危險情況進行告知及安全警示、是否對相應風險進行提示說明、是否配備引導人員、巡邏人員,以及是否在合理限度內采取相應措施減少人員遭受損害的情形發(fā)生。如果盡到相應責任,則可以免責;若未盡到相應責任,則要根據其安全保障能力和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法官提示,在參加冰雪游玩項目時要注意防范風險。游客應充分認識冰雪活動中存在的風險,科學評估自身經驗和水平,在享受冰雪活動樂趣的同時,維護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冰雪游樂項目管理者應加強管理、服務,完善安全設施、做好安全提示、配備工作人員,保障游客安全游玩。
此外,游客可根據個人需要購買保險產品以分擔可能發(fā)生的風險。但在投保前,應注意閱讀保險條款,對免責條款、賠付條件、賠付比例、免賠額等內容予以重點關注,對其中不理解的內容及時向保險公司咨詢。
日期:2024-2-5 13:04:4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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