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是否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立案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是否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立案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是否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立案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是否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立案問題的復函
1996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經請字第1號《關于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是否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才能進行再審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當事人認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申請再審,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不必一律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方能立案。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