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可否將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可否將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可否將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可否將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問題的批復
195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17日〔57〕研字第79號函悉。茲就所詢問題答復為下:
(一)略
(二)關于各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可否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將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意見,即: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可受院長的委托,以代行這項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