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房屋抵押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房屋抵押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房屋抵押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房屋抵押問題的批復
198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4)寧法發(fā)字第60號關(guān)于張廣德、賀金熬、徐鳳英訴段秀琴、段文強房屋抵押申訴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我們認為:房屋抵押不同于房屋典當。因此,“將抵押借款改為房屋典當”,比照《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處理不妥,應按清償?shù)盅航杩钐幚頌橐恕?br>
附: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張廣德、賀金熬、徐鳳英訴段秀琴、段文強房屋抵押申訴案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受理張廣德、賀金熬、徐鳳英訴段文強、段秀琴房屋抵押糾紛申訴一案,因現(xiàn)行法律政策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該案政策性又較強,為慎重起見,特向你院請示,現(xiàn)將案情和我們意見報告如下:
一、案情
申訴人:張廣德,男,漢族,55歲,寧夏銀川市人,現(xiàn)為銀川市時新服裝廠干部。
申訴人:徐鳳英,女,漢族,59歲,寧夏銀川市人,銀川市時新服裝廠退休工人。
申訴人:賀金熬,男,漢族,59歲,寧夏銀川市人,銀川市工藝美術(shù)廠干部。
對方當事人:段秀琴,女,漢族,48歲,寧夏銀川市人,住銀川市裕民巷25號。
對方當事人:段文強,男,漢族,47歲,寧夏銀川市人,銀川市股份公司干部。
申訴人張廣德、徐鳳英、賀金熬因房屋抵押糾紛一案,不服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82)銀中法民二審字第57號之判決,向本院提出申訴,其主要理由是:1955年2月我們3人與段連成訂立抵押借款合同,言明時間為一年半,到期各清手續(xù)。事實段家到1982年才提出各清手續(xù),20多年房屋幾經(jīng)翻修,原房早已不存在等等。要求高院公正處理。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對方當事人段秀琴、段文強之父段連成于1955年2月將向陽街95號院內(nèi)私房六間分別以160元、150元和160元抵押給張廣德、賀金熬和徐鳳英3人各二間(張廣德2間,實用面積共14.7平方米,抵押金為160元,賀金熬2間,實用面積15平方米,抵押金150元。徐鳳英2間,實用面積16.2平方米,抵押金為160元,均為土木結(jié)構(gòu))。有當時借款抵押合同為證。抵押期限為1年半,雙方同意到期各清手續(xù)。1973年段連成死亡前未提及此事。段連成系房產(chǎn)主,有房屋22間,1959年房改時除留給段家5間外,改造17間(不包括6間)20年來,6間房屋多次翻修,張廣德2間房翻修一次換墻一堵,換門、窗各一個、大梁一根,粗略估計花修繕費200元左右。賀金熬換墻一堵,換窗一個、大梁一根,花修繕費180元。除鳳英修墻二堵,花修繕費330元左右。
二、處理意見
段連成系房產(chǎn)主,如1956年下半年到期將六間房屋清償借款搞回去后,1959年銀川市私房改造時肯定要被改造,段家為了逃避改造有意不履行抵押借款合同,且屆滿逾期達26年之久,這樣的低押借款合同我們認為是無效的,該案所爭議的6間房屋原系土木結(jié)構(gòu),住戶翻修多次,所花修繕費已超過原抵押借款合同的金額。根據(jù)上述情況,我們認為將抵押借款改為房屋典當較為適宜,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房屋問題之(6)點房屋典當關(guān)系,典期屆滿逾期10年原則上應視為絕賣之規(guī)定精神不準回贖,房屋所有權(quán)歸申訴人張廣德、賀金熬、徐鳳英3人所有。妥否,請批復。
198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