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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 【頒布時間】1997-3-14
    2.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 【發(fā)文號】主席令8屆第83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6. 【法規(guī)來源】

    7. 【法規(guī)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
    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
    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
    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
    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
    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應當遵守
    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jiān)督管理的規(guī)定,
    服從監(jiān)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

      第八節(jié)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
    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
    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
    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
    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jié)量刑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
    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
    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從輕
    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
    ,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
    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
    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
    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
    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節(jié)累犯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
    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
    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
    犯罪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
    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
    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
    累犯論處。

      第三節(jié)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
    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
    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
    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
    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
    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
    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
    處罰。

      第四節(jié)數罪并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
    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
    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
    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被
    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應當對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
    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已經
    執(zhí)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判
    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
    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
    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第五節(jié)緩刑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
    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
    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
    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
    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guī)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
    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
    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
    判的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
    內犯新罪或者發(fā)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
    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
    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
    定,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zhí)行原判刑罰。

      第六節(jié)減刑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
    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ㄒ唬┳柚顾酥卮蠓缸锘顒拥;

      (二)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ㄎ澹┰诳褂匀粸暮蛘吲懦卮笫鹿手,有突出
    表現的;

     。⿲液蜕鐣衅渌卮筘暙I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條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
    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
    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
    之日起計算。

      第七節(jié)假釋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zhí)行原判刑
    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zhí)行
    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
    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
    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zhí)行刑期的限
    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
    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釋。

      第八十二條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
    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zhí)行完
    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
    定:

     。ㄒ唬┳袷胤、行政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

     。ǘ┌凑毡O(jiān)督機關的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jiān)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guī)定;

     。ㄋ模╇x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jiān)督
    機關批準。

      第八十五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
    由公安機關予以監(jiān)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
    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完畢,并公
    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
    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
    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fā)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
    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
    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
    釋,收監(jiān)執(zhí)行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

      第八節(jié)時效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ǘ┓ǘㄗ罡咝虨槲迥暌陨喜粷M十年有期徒刑的,
    經過十年;

     。ㄈ┓ǘㄗ罡咝虨槭暌陨嫌衅谕叫痰,經過十五
    年;

     。ㄋ模┓ǘㄗ罡咝虨闊o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
    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
    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
    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
    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
    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
    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其他規(guī)定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guī)定的,可
    以由自治區(qū)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
    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
    補充的規(guī)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
    。

      第九十一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ㄒ唬﹪胸敭a;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
    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
    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第九十二條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
    財產:

     。ㄒ唬┕竦暮戏ㄊ杖、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ǘ┮婪w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ㄈ﹤體戶和私營企業(yè)的合法財產;

     。ㄋ模┮婪w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
    產。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
    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
    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
    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
    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
    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
    害:

     。ㄒ唬┦谷酥w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ㄈ┢渌麑τ谌松斫】涤兄卮髠Φ摹

      第九十六條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guī)定,是指違反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
    定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措施、發(fā)布的決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條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
    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
    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
    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第九十九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
    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
    隱瞞。

      第一百零一條本法總則適用于其他有刑罰規(guī)定的法律
    ,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
    、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
    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
    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
    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
    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
    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
    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
    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
    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
    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之
    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
    織或者個人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
    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
    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節(jié)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
    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
    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
    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
    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ㄒ唬﹨⒓娱g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
    任務的;

     。ǘ閿橙酥甘巨Z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
    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戰(zhàn)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
    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
    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
    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
    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
    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
    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
    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
    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
    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
    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
    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
    、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
    、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
    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
    、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
    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
    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
    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
    、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
    ,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
    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
    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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