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繼承權的申請是否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繼承權的申請是否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繼承權的申請是否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繼承權的申請是否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198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10日〔83〕滬民上字第9號《關于確認繼承權的申請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認為:朱秀珍要求繼承張裕仁遺產(chǎn)一案,上海異型鋼管廠與權利人朱秀珍(包括何卓堂的子女)之間雖不是直接的權益之爭,但該廠實際上占有這筆財產(chǎn)并拒絕發(fā)還。在這種情況下,朱秀珍等對該廠提起訴訟。法院將上海異型鋼管廠列為被告人立案受理,與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精神并無矛盾。目前我國民訴法特別程序中尚無確認繼承權的規(guī)定,適用特別程序缺乏法律依據(jù)。我們建議:在具體審理中,可以征得有關部門的協(xié)助,說服廠方將這筆財產(chǎn)發(fā)還給權利人。如該廠仍不同意發(fā)還,則可仍將上海異型鋼管廠列為被告,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