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做好自用車進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務部關于做好自用車進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務部
商務部關于做好自用車進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務部關于做好自用車進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產(chǎn)函[2012]17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便利自用汽車進口,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將部分自用車進口發(fā)證工作下放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地方機電辦),F(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原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地方機電辦)負責審核并報商務部(國家機電辦)簽發(fā)《自動進口許可證》的自用汽車進口申請,改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地方機電辦)負責簽發(fā)《自動進口許可證》;其他自用汽車進口申請管理程序不變,仍由商務部(國家機電辦)負責簽發(fā)《自動進口許可證》。
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地方機電辦)要按照《汽車產(chǎn)品自動進口許可證簽發(fā)管理實施細則》(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92號)要求,對進口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保證其有關經(jīng)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三、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地方機電辦)在收到符合上述規(guī)定要求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簽發(fā)《自動進口許可證》,一般應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四、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地方機電辦)要高度重視自用車進口管理工作,密切跟蹤進口動態(tài),加強調(diào)研分析,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商務部(國家機電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