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茂名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茂名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茂名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茂名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茂府〔2012〕82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濱海新區(qū)管委會,高新區(qū)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茂名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業(yè)經市人民政府十一屆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房產管理局反映。
茂 名市 人 民 政 府
2 0 1 2 年 9 月 4 日
茂名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市區(qū)(含茂南區(qū)、茂港區(qū))范圍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qū)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政府認為需要統(tǒng)籌的項目,其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政府負責,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除組織實施市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外,還負責如下工作: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法律法規(guī),負責擬定市區(qū)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規(guī)范性文件;
(二)組織編制市區(qū)房屋征收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對各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三)負責市級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資金管理;
(四)負責對參與房屋征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規(guī)范管理;
(五)負責市級房屋征收與補償項目檔案管理。
第六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綜合管理、財政、公安、審計、工商、物價、文化、教育、民政、鎮(zhèn)(街道辦)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xié)同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進行公告: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區(q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經市、區(qū)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的,市、區(qū)人民政府還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第十三條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負責對區(qū)政府擬訂的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收決定進行審查監(jiān)督,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课菡魇张c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ㄈ┓课菡魇盏姆秶
。ㄋ模┍徽魇辗课蓊愋秃徒ㄖ娣e的認定辦法;
。ㄎ澹┓课菡魇昭a償方式、標準和計算方法;
。┭a貼和獎勵標準;
(七)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選購方法;
(八)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九)房屋征收補償的簽約期限;
。ㄊ┌徇w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ㄊ唬┢渌马。
第十四條 用于貨幣補償的資金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應當足額到位、由房屋征收部門專戶存儲、?顚S。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在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有關住宅交付使用要求,并產權清晰、無產權爭議、沒有設置他項權利。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及附屬物;
。ǘ┙⑿碌姆课葑赓U關系;
(三)房屋分割、轉讓、贈與、租賃和抵押;
。ㄋ模┬略、變更工商營業(yè)登記;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xù)建;
。┢渌划斣黾友a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房屋所有權人以及規(guī)劃、國土、工商、公安、房產登記等有關部門。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三章 補償安置及獎勵措施
第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qū)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遷及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7日內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也可以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在范圍征收范圍內公示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名錄,方便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擇。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符合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對于生活居住用房(不含閑雜屋),按照核準的套內面積,由被征收人按1∶1.1的套內面積比例選擇調換房;對于非住宅(包括商鋪、辦公用房等),按照核準的套內面積,由被征收人按照1∶1的套內面積比例選擇調換房。
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先簽協(xié)議先選擇原則。
因調換的房屋(套房)面積不便于分割,被征收人取得的調換房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10㎡以內的(含10㎡),超過部分按照調換房所在地段房屋建筑成本補交差價;超過應安置面積1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照調換房所在地段商品房平均價格補交差價;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的,不足部分按調換房的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
被征收人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一年(不足一年的按實際生產經營時間)的月平均收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被征收房屋類別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工商、稅務登記證進行合法經營的,按實際經營面積參照同地段商業(yè)用房的平均價格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征收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應當事先征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征收房屋管理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應當與代管人訂立征收補償協(xié)議。征收補償協(xié)議應當經公證機構公證,征收房屋有關資料應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xié)商。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xié)議,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相關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第二十六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費,搬遷費以戶(宗)為單位,每戶(宗)3000元。
征收住宅需要臨時安置的,應提供周轉房或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根據被征收房屋所在區(qū)域以及房屋面積進行租金評估,按照評估結果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區(qū)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
(二)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征收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經房屋征收部門依法提起訴訟,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征收人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搬遷義務被征收人不履行的;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征收補償決定的,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的;
(四)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作出生效裁判,駁回其起訴或訴訟請求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條 對被征收人的獎勵:
(一)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前30天完成搬遷的,按房屋補償總額的10%獎勵(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原房屋評估價計算,下同);
(二)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前20天完成搬遷的,按房屋補償總額的6%獎勵;
(三)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前10天完成搬遷的,按房屋補償總額的3%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房地產評估師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guī)對征收外國領事館房屋、軍事設施、華僑房屋、宗教房屋、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建筑物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