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2號(關于對海關總署令第200號有關條款適用事宜的解釋)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2號(關于對海關總署令第200號有關條款適用事宜的解釋)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2號(關于對海關總署令第200號有關條款適用事宜的解釋)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2號(關于對海關總署令第200號有關條款適用事宜的解釋)
為促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xié)議》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更好地實施,現(xiàn)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xié)議》項下貨物經過香港、澳門中轉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xié)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00號公布)第十七條第二款有關“第三方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適用事宜解釋如下:
貨物經過香港、澳門中轉時,第三方海關指香港、澳門海關,有關證明文件指香港、澳門海關簽發(fā)的《香港海關確認書》、《澳門海關確認書》。其中,對于在香港、澳門中轉但未換裝運輸工具的空運貨物,即原飛機經香港、澳門中轉貨物,有關證明文件可以由香港、澳門海關以與內地海關協(xié)商一致的方式統(tǒng)一提交內地海關,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口報關手續(xù)時可不再另行提交《香港海關確認書》、《澳門海關確認書》,但應提供承運人證明文件,證明有關貨物為原飛機經香港、澳門中轉,其中航班號發(fā)生改變的應一并明確說明。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