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費的批復
關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費的批復
關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費的批復
1988年1月6日,最高法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經)請〔1987〕22號《關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財產案件受理費,按起訴的請求數額計算,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核定。”這里所指的“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時請求的爭議數額同法院審理后認定的爭議數額不符。從請示報告看,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為有效合同,并已履行了一部分。上訴人提出了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請求,被上訴人也提出了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答辯,可見,上訴人提出的請求數額,即是雙方實際爭議的數額,不存在“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問題。因此,此案的受理費,應按上訴人的請求數額即該合同中未履行部分進行計算收取。
此復
198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