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印發(fā)《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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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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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婚姻登記工作,我部對《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進行了修訂,現(xiàn)予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民政部
2015年12月8日
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婚姻登記規(guī)范化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各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本規(guī)范,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
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ǘ┭a發(fā)婚姻登記證;
(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ㄋ模┙⒑凸芾砘橐龅怯洐n案;
。ㄎ澹┬麄骰橐龇煞ㄒ(guī),倡導文明婚俗。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qū)域劃分。
。ㄒ唬┛h、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內(nèi)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xiāng)(鎮(zhèn))的內(nèi)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qū)內(nèi)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等特別區(qū)域內(nèi)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ㄈ┈F(xiàn)役軍人由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guī)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六條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規(guī)范要求設置婚姻登記處。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變更或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并對外公布;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設置、變更或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相應調(diào)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tǒng)使用相關權限。
第七條 省、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市××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八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在門外醒目處懸掛婚姻登記處標牌。標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第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國婚姻登記工作標識。
第十條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yè)務專用印章和鋼印。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 mm。
婚姻登記工作業(yè)務專用印章和鋼印,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處所屬民政廳(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名稱,如:“××省民政廳”、“××市民政局”、“××市××區(qū)民政局”、“××縣民政局”或者“××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處序號。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有獨立的場所辦理婚姻登記,并設有候登大廳、結婚登記區(qū)、離婚登記室和檔案室。結婚登記區(qū)、離婚登記室可合并為相應數(shù)量的婚姻登記室。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寬敞、莊嚴、整潔,設有婚姻登記公告欄。
婚姻登記處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yī)療等機構場所內(nèi),上述服務機構不得設置在婚姻登記場所內(nèi)。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配備以下設備:
(一)復印機;
(二)傳真機;
(三)掃描儀;
。ㄋ模┳C件及紙張打印機;
。ㄎ澹┯嬎銠C;
。┥矸葑C閱讀器。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可以安裝具有音頻和視頻功能的設備,并妥善保管音頻和視頻資料。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婚姻登記當事人應當按照要求合理使用。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處實行政務公開,下列內(nèi)容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
。ㄒ唬┍净橐龅怯浱幍墓茌牂嗉耙罁(jù);
。ǘ┗橐龇ǖ幕驹瓌t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
。ㄈ┙Y婚登記、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四)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序;
。ㄎ澹o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規(guī)定;
。┦召M項目與收費標準;
(七)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ò耍┗橐龅怯浱庌k公時間和服務電話,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同時公布,巡回登記的,應當公布巡回登記時間和地點;
。ň牛┍O(jiān)督電話。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及其他有關文件,供婚姻當事人免費查閱。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處在工作日應當對外辦公,辦公時間在辦公場所外公告。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通過省級婚姻登記信息系統(tǒng)開展實時聯(lián)網(wǎng)登記,并將婚姻登記電子數(shù)據(jù)實時傳送給民政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tǒng)。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為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chuàng)造條件,并制定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保存的本轄區(qū)未錄入信息系統(tǒng)的婚姻登記檔案錄入婚姻登記歷史數(shù)據(jù)補錄系統(tǒng)。
第十八條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制定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制檔案、電子檔案等管理制度,完善業(yè)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等制度。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開通婚姻登記網(wǎng)上預約功能和咨詢電話,電話號碼在當?shù)?14查詢臺登記。
具備條件的婚姻登記處應當開通互聯(lián)網(wǎng)網(wǎng)頁,互聯(lián)網(wǎng)網(wǎng)頁內(nèi)容應當包括:辦公時間、辦公地點;管轄權限;申請結婚登記的條件、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申請離婚登記的條件、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程序和需要的證明材料、撤銷婚姻的程序等內(nèi)容。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處可以設立婚姻家庭輔導室,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公開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輔導員,并在堅持群眾自愿的前提下,開展婚姻家庭輔導服務;橐黾彝ポo導員應當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
(二)心理咨詢師;
。ㄈ┞蓭煟
。ㄋ模┢渌鄳獙I(yè)資格。
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可以設立頒證廳,為有需要的當事人頒發(fā)結婚證。
第三章 婚姻登記員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婚姻登記員人數(shù)、編制可以參照《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確定。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考核、任命。
婚姻登記員應當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yè)務培訓,經(jīng)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其他人員不得從事本規(guī)范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工作。
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
婚姻登記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一次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舉辦的業(yè)務培訓,取得業(yè)務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員上崗或離崗信息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jù)上報的信息及時調(diào)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tǒng)使用相關權限。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煂Ξ斒氯擞嘘P婚姻狀況聲明的監(jiān)誓;
。ǘ⿲彶楫斒氯耸欠窬邆浣Y婚、離婚、補發(fā)婚姻登記證、撤銷受脅迫婚姻的條件;
。ㄈ┺k理婚姻登記手續(xù),簽發(fā)婚姻登記證;
。ㄋ模┙⒒橐龅怯洐n案。
第二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guī),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tǒng),文明執(zhí)法,熱情服務;橐龅怯泦T一般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
婚姻登記員上崗應當佩帶標識并統(tǒng)一著裝。
第四章 結婚登記
第二十七條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fā)證)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ㄒ唬┗橐龅怯浱幘哂泄茌牂;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ㄈ┊斒氯四心隄M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ㄋ模┊斒氯穗p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ㄎ澹┊斒氯穗p方?jīng)]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
。╇p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ò耍┊斒氯顺钟斜疽(guī)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九條 內(nèi)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第三十條 現(xiàn)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第三十一條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
。ǘ┫愀劬用裆矸葑C;
。ㄈ┙(jīng)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二條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ㄈ┙(jīng)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三條 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ㄒ唬┡_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在臺灣地區(qū)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三)經(jīng)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四條 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jīng)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jīng)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ㄒ唬┍救说挠行ёo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ǘ┧趪C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jīng)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jīng)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儐柈斒氯说慕Y婚意愿;
。ǘ┎轵灡疽(guī)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ㄈ┳栽附Y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jiān)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ㄋ模┊斒氯爽F(xiàn)場復述聲明書內(nèi)容,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并在監(jiān)誓人一欄簽名。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第三十八條 《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
。ㄒ唬督Y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guī)定通過計算機完成:
1.“申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當事人護照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為“××××年××月××日”。
3.“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nèi)地居民的,填寫居民身份證號;當事人是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證號,并在號碼后加注“(香港)”、“(澳門)”或者“(臺灣)”;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當事人的護照或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符的,應當一并填寫。
4.“國籍”:當事人是內(nèi)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上的國籍填寫;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5.“提供證件情況”: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逐一填寫,不得省略。
6.“審查意見”:填寫“符合結婚條件,準予登記”。
7.“結婚登記日期”: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填寫為:“××××年××月××日”。填寫的日期應當與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一致。
8.“結婚證字號”填寫式樣按照民政部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填寫規(guī)則見附則。
9.“結婚證印制號”填寫頒發(fā)給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印制的號碼。
10.“承辦機關名稱”:填寫承辦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的名稱。
。ǘ暗怯泦T簽名”:由批準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ㄈ┰凇罢掌碧幷迟N當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騎縫處加蓋鋼印。
第三十九條 結婚證的填寫:
。ㄒ唬┙Y婚證上“結婚證字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ǘ盎橐龅怯泦T”:由批準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ㄈ┰凇罢掌睓谡迟N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ㄋ模┰谡掌c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yè)務專用鋼印。
。ㄎ澹暗怯洐C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yè)務專用印章(紅印)。
第四十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結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填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四十一條 頒發(fā)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結婚意愿;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ㄋ模⿲⒔Y婚證分別頒發(fā)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ㄎ澹┳YR新人。
第四十二條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四十三條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員每辦完一對結婚登記,應當依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現(xiàn)原始材料丟失、損毀情況。
第四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第五章 撤銷婚姻
第四十六條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第四十七條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八條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ㄒ唬┗橐龅怯浱幘哂泄茌牂;
。ǘ┦苊{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ㄈ┥暾垥r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ㄋ模┊斒氯顺钟校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相關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第四十九條 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guī)范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并按指紋。
。ㄈ┊斒氯诵x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并在監(jiān)誓人一欄簽名。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處擬寫“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批準,并印發(fā)撤銷決定。
第五十一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第五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五十三條 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六章 離婚登記
第五十四條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fā)證)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ㄒ唬┗橐龅怯浱幘哂泄茌牂啵
。ǘ┮箅x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ㄈ╇p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ㄋ模┊斒氯顺钟须x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ㄎ澹┊斒氯顺钟袃(nèi)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結婚證;
。┊斒氯烁魈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ㄆ撸┊斒氯顺钟斜疽(guī)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珠_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xié)議內(nèi)容的意愿,并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后簽名。
。ǘ┎轵灡疽(guī)范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jù)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ㄈ╇p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jiān)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并在監(jiān)誓人一欄簽名。
(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xié)議上現(xiàn)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xié)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協(xié)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當事人因離婚協(xié)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其離婚協(xié)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登記完成后,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xié)議書或變更離婚協(xié)議內(nèi)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xié)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guī)范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填寫。
第五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九條 頒發(fā)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ǘ┮娮C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ㄈ┰诋斒氯说慕Y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痢粱橐龅怯浱帯薄WN后的結婚證復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
。ㄋ模⿲㈦x婚證頒發(fā)給離婚當事人。
第六十條 婚姻登記員每辦完一對離婚登記,應當依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現(xiàn)原始材料丟失、損毀情況。
第六十一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第七章 補領婚姻登記證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允許本省居民向本轄區(qū)內(nèi)負責內(nèi)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第六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fā)證程序進行。
第六十四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ǘ┊斒氯艘婪ǖ怯浗Y婚或者離婚,現(xiàn)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ㄈ┊斒氯顺钟斜疽(guī)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身份證件;
。ㄋ模┊斒氯擞H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查找不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系的,可以為其補領結婚證。
第六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轵灡疽(guī)范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ǘ┊斒氯颂顚憽渡暾堁a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jiān)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三)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并在監(jiān)誓人一欄簽名;
。ㄋ模┥暾堁a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補發(fā)條件的,填寫《補發(fā)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堆a發(fā)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參照本規(guī)范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填寫。
第六十七條 補發(fā)婚姻登記證時,應當向當事人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補發(fā)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將婚姻登記證發(fā)給當事人。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采信。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通過非法手段騙取婚姻登記,其在申請補領時仍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補發(fā)結婚證;其在申請補領時已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應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婚姻登記機關補發(fā)的結婚證登記日期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之日。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離婚或喪偶發(fā)生改變的,不予補發(fā)結婚證;當事人辦理過離婚登記的,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復婚發(fā)生改變的,不予補發(fā)離婚證。
第七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具備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七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監(jiān)督檢查制度,定期對本級民政部門設立的婚姻登記處和下級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椴环匣橐龅怯洍l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違反程序規(guī)定辦理婚姻登記、發(fā)放婚姻登記證、撤銷婚姻的;
。ㄈ┮螽斒氯颂峤弧痘橐龅怯洍l例》和本規(guī)范規(guī)定以外的證件材料的;
(四)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毀的;
民政部關于印發(fā)《婚姻登記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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