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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民用氣象工作規(guī)則

    1. 【頒布時間】2016-3-28
    2. 【標題】中國民用氣象工作規(guī)則
    3. 【發(fā)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3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6. 【法規(guī)來源】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4/t20160419_2015656.html

    7. 【法規(guī)全文】

     

    中國民用氣象工作規(guī)則

    中國民用氣象工作規(guī)則

    交通運輸部


    中國民用氣象工作規(guī)則


      第一百六十七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使用的氣象設施、設備、運行系統(tǒng)應當具有符合有關防雷規(guī)范的防雷設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具有必要的通信設施設備用于:
     。ㄒ唬┫蚩罩薪煌ǚ⻊諉挝弧⑾嚓P的飛行情報區(qū)、搜尋與救援服務單位提供所需的氣象情報;
     。ǘ┫蚝娇者\營人和其他用戶提供所需的氣象情報;
     。ㄈ┟裼煤娇諝庀蠓⻊諜C構內部及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之間情報和資料的處理和交換;
     。ㄋ模┡c當?shù)貧庀蟛块T之間氣象資料的共享。

    第二節(jié) 設備的開放和運行

      第一百六十九條為民用航空氣象提供通信服務的部門,應當保證飛行氣象情報和資料傳遞渠道的暢通,以滿足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工作需求。
      第一百七十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使用的氣象設備應當持續(xù)符合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安裝在機場飛行區(qū)的氣象設備應當在設備開放運行前按規(guī)定獲得批準。
      第一百七十一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設備維護和維修管理制度,保持設施設備運行的技術性能符合民用航空氣象設備技術要求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氣象探測設施、氣象情報收集與交換專用設施和航空天氣預報制作專用設施不得在無安全隔離措施的情況下與非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設備直接連接。
      第一百七十三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計量器具檢定與校準的規(guī)定對所屬設備、儀器、儀表進行檢定或校準。
      第一百七十四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校準、檢定不合格和超過檢定期限的設備、儀器、儀表。
      第一百七十五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氣象設備技術檔案,氣象設備技術檔案主要包括設備的組成、啟用時間、維護維修記錄、檢定或者校準記錄等內容。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選擇民用航空氣象設施設備環(huán)境,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保護民用航空氣象設施設備探測環(huán)境。

    第三節(jié) 設備實驗運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為了促進民用航空氣象先進技術的發(fā)展,首次應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和觀測的設備,應當進行實驗運行。
      通過實驗運行并經民航局組織的專家組測試或評估,能滿足運行要求的設備,方可用于民用航空氣象工作。
      第一百七十八條實驗運行一般采用實驗驗證或者試驗驗證的方式進行。
      實驗驗證是指通過仿真手段對設備的性能和指標進行驗證。實驗驗證應當在民航局或者地區(qū)管理局指定的實驗場所進行。
      試驗驗證是指利用實際運行環(huán)境對設備的性能和指標進行驗證。試驗驗證周期一般不少于6個月。
      實驗驗證由民航局組織的專家組實施,試驗驗證由設備生產廠家提出,由科研機構、院;蛎裼煤娇諝庀蠓⻊諜C構具體實施。試驗驗證不得影響正常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工作。

    第十章 氣象資料管理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民用航空氣象資料是指在有關民用航空氣象工作中涉及的各種載體形態(tài)的資料。
      第一百八十條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qū)氣象中心、機場氣象臺和機場氣象站應當設置民用航空氣象資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場所并且配備專用設備,指定專人負責資料的管理。
      第一百八十一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規(guī)定保存、處理、使用涉密的民用航空氣象資料。

    第二節(jié) 資料的獲取和處理

      第一百八十二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獲取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所屬各級氣象機構的常規(guī)氣象資料、自動氣象站資料、天氣雷達資料、數(shù)值預報產品資料、航危報以及其他各種氣象資料。
      第一百八十三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通過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tǒng)、航空固定電信網或者其他有效方式獲取其他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各種氣象資料。
      第一百八十四條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規(guī)范的要求編制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地面觀測總簿分為月總簿、年總簿。
      第一百八十五條凡配備自動觀測設備的機場氣象服務機構,應當進行24小時全項或缺項統(tǒng)計,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編制月總簿和年總簿。
      第一百八十六條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氣候資料整編與分析的規(guī)定編制機場氣候志或機場氣候概要:
      (一)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時氣象觀測資料的機場氣象臺或者機場氣象站應當編制機場氣候志。
     。ǘ┚哂形迥昊蛘呶迥暌陨戏24小時觀測資料的機場氣象臺或者機場氣象站,應當編制機場氣候概要。
      第一百八十七條首次編制機場氣候志和機場氣候概要所用資料的起始年份應當是觀測的起始年份。
      第一百八十八條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每五年續(xù)編一次機場氣候志或者機場氣候概要。
      第一百八十九條遷建機場的例行氣象觀測資料不足五年時,相應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保留原機場至少最近十年的機場氣候志或者機場氣候概要。
      第一百九十條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規(guī)范的要求編制《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檔案簿》。
      第一百九十一條機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氣候資料整編與分析的規(guī)定在機場運行前完成臨時氣象觀測資料的整理和統(tǒng)計工作,并將資料移交給機場氣象臺或機場氣象站。
      第一百九十二條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規(guī)范的要求將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機場氣候志或者機場氣候概要以電子文檔形式匯交至所在地區(qū)的民航地區(qū)氣象中心。
      第一百九十三條民航地區(qū)氣象中心應當將本地區(qū)各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的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機場氣候志和機場氣候概要以電子文檔形式匯交至民航氣象中心。
      第一百九十四條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qū)氣象中心應當對匯交的民用航空氣象地面觀測總簿、機場氣候志和機場氣候概要按照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撤銷時,應當將保存的全部資料向所在地區(qū)的民航地區(qū)氣象中心移交。
      移交單位應當編制移交清單。經交接雙方核查后,在清單上簽名蓋章。移交清單由接收單位永久保存。

    第三節(jié) 資料的保存

      第一百九十六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保存氣象資料。
      第一百九十七條民用航空氣象資料保存的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暫時四個檔次。長期保存的期限為30年,短期保存的期限為5年,暫時保存的期限至少30天。
      第一百九十八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將永久、長期、短期保存的資料登記造冊,并編制必要的索引,由資料管理人員和送交人員共同簽名。暫時保存的資料應當由專人在保存期限內妥善保管。
      第一百九十九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采用紙質形式或者機讀載體形式保存民用航空氣象資料,永久保存的紙質資料應當以機讀載體形式備份。
      第二百條民用航空氣象資料的分類、立卷要遵循其形成規(guī)律,保持其有機的聯(lián)系,一般按類別進行整理、立卷,按不同載體,分別存放在專用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內;保存范圍內的資料應當完整、準確、連續(xù)、清晰。
      第二百零一條以磁帶、磁盤、光盤、計算機硬盤等保存的機讀載體資料,其讀取設備及程序至少應當保留至資料保存結束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對機讀載體資料備份保存,并根據(jù)存放資料載體的介質使用期限、物理化學屬性和軟硬件環(huán)境定期檢查,進行清潔、復制或者遷移,并做好記錄。在復制或者遷移過程中要注意對資料的保護,防止資料丟失和計算機病毒侵害。
      第二百零三條存放民用航空氣象資料的固定場所和設備應當具有溫度和濕度控制、防火、防水、防有害生物、防塵、防污染、防曬、防磁、防雷、防盜等功能。
      存放紙質資料,應當根據(jù)保存環(huán)境的情況定期檢查,進行除塵、除濕、殺蟲、修復或者復制等技術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二百零四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保存的民用航空氣象資料受到損害或者發(fā)生丟失時,應當及時修復或者彌補。
      第二百零五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定期查驗民用航空氣象資料的保存期限,對已超過保存期限的資料按照規(guī)定實施銷毀。
      第二百零六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銷毀資料應當填制銷毀清冊。清冊應當包括:銷毀資料的序號、名稱、編號、密級、數(shù)量、來源、編制單位、編制時間、銷毀理由、銷毀時間和銷毀方式以及相關人的簽名欄等項。銷毀清冊應當永久保存。
      第二百零七條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qū)中心、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tǒng)業(yè)務運行管理的規(guī)定保存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tǒng)的資料。
      第二百零八條有關飛行事故或者不安全事件的民用航空氣象資料,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保存。

    第四節(jié) 資料的使用

      第二百零九條民用航空氣象人員使用資料時應當遵守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資料管理的規(guī)定要求。
      第二百一十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提供有關飛行事故或者不安全事件的民用航空氣象資料。

    第十一章 質量管理

      第二百一十一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jù)職責建立質量管理的目標、程序、過程以及質量管理資源為主要內容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二百一十二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應當保證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提供的氣象情報在地域和空間范圍、格式和內容、時間和發(fā)布頻次、有效時段以及測量、觀測的精確度和預報的準確度、情報交換等方面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
      第二百一十三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確立的質量管理目標的內容主要包括:
     。ㄒ唬┟裼煤娇諝庀笥脩舻臐M意度;
     。ǘ┠昶骄匾鞖忸A報準確率;
     。ㄈ┯^測錯情率;
     。ㄋ模┞㈠e、遲發(fā)布飛行氣象情報的數(shù)量;
     。ㄎ澹╋w行氣象文件提供的及時性。
      第二百一十四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下列主要制度:
     。ㄒ唬┲蛋嘀贫取⑻鞖鈺讨贫、重要天氣總結制度;
      (二)設備管理制度、資料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
     。ㄈ┡嘤柤肮芾碇贫取⒐ぷ髻|量檢查、評定以及評估制度;
     。ㄋ模╊A報工作制度、觀測工作制度、設備運行維護維修制度;
     。ㄎ澹⿲C保障制度、應急管理制度;
     。┯脩粜枨笈c響應制度;
     。ㄆ撸庀蠓⻊諈f(xié)議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五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ㄒ唬⿲I(yè)人員的技術及工作能力評價程序;
     。ǘ┵Y料的獲取和交換程序;
     。ㄈ┊a品的制作程序;
     。ㄋ模┊a品的發(fā)布程序;
      (五)服務工作程序;
     。┵Y料的保存和處理程序;
     。ㄆ撸┰O備的監(jiān)控、維護維修程序;
      (八)質量檢查、評定以及評估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對以下主要工作過程進行質量控制:
     。ㄒ唬┇@取和處理氣象資料的過程;
     。ǘ┯^測和報告的過程;
     。ㄈ╊A報制作的過程;
     。ㄋ模┊a品的發(fā)布過程;
      (五)氣象情報的交換過程;
      (六)氣象服務的過程。
      第二百一十七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質量管理資源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人力資源、設施設備、工作環(huán)境等。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八條民用航空機場未按第十二條規(guī)定設置氣象服務機構的,地區(qū)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對該民用航空機場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一十九條機場氣象臺、機場氣象站的氣象觀測人員違反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發(fā)布機場天氣報告的,地區(qū)管理局應當責令其所在的單位限期改正,錯或漏發(fā)布機場天氣報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氣象臺、氣象站所在的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條氣象監(jiān)視臺違反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發(fā)布重要氣象情報的,地區(qū)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人為責任原因錯或漏發(fā)布重要氣象情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氣象監(jiān)視臺所在的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一條機場氣象臺違反第一百條、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發(fā)布機場警報和風切變警報的,地區(qū)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人為責任原因漏發(fā)布機場警報和風切變警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氣象臺所在的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二條機場氣象臺違反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第七十條規(guī)定發(fā)布機場預報的,地區(qū)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機場氣象臺遲發(fā)或漏發(fā)布機場預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機場氣象臺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三條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qū)氣象中心違反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發(fā)布區(qū)域預報的地區(qū)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qū)氣象中心遲發(fā)或漏發(fā)布區(qū)域預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民航氣象中心、民航地區(qū)氣象中心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四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違反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交換民用航空氣象情報的,地區(qū)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錯誤或漏交換民用航空氣象情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五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違反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未向民用航空氣象用戶提供基本氣象服務的,地區(qū)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所在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六條民用機場氣象服務機構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配備和使用氣象設備的,地區(qū)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民用機場氣象服務機構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七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違反本規(guī)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運行的,地區(qū)管理局應當責令其改正;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運行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地區(qū)管理局應當責令其停止運行。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二百二十八條本規(guī)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2005年6月27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46號發(fā)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guī)則》同時廢止。

    附件一

    定 義

      一、垂直能見度垂直方向上大氣的最大能見距離。
      二、低空氣象情報氣象監(jiān)視臺發(fā)布的可能影響航空器低空飛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氣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或預期出現(xiàn)的情報,該情報中的天氣現(xiàn)象未包含在為有關的飛行情報區(qū)(或其分區(qū))的低空飛行發(fā)布的情報中。
      三、飛行氣象情報與飛行有關的現(xiàn)在的或預期的氣象情況的報告、分析、預報和任何其他說明。
      四、飛行氣象文件為飛行用的氣象情報的文件,包括各種圖表。
      五、機場氣象站為民用航空進行觀測和制作機場天氣報告的機構。
      六、航空器觀測飛行中的航空器對一個或幾個氣象要素的測定。
      七、航空器觀測報告飛行中的航空器遵照位置報告、航務和氣象報告的要求而作的報告。
      八、機場氣候概要根據(jù)統(tǒng)計資料,對某一機場上規(guī)定的氣象要素的簡明概述。
      九、機場氣象臺位于機場并被指定為民用航空提供氣象服務的機構。
      十、民用航空氣象計量器具單獨或連同輔助設備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測量的器具。
      十一、民用航空氣象信息系統(tǒng)具有氣象情報和氣象資料的收集、處理、交換、備供、存貯、顯示等功能的系統(tǒng),包括通信子系統(tǒng)、數(shù)據(jù)庫子系統(tǒng)、信息處理子系統(tǒng)、網絡子系統(tǒng)、監(jiān)控子系統(tǒng)、應用和服務子系統(tǒng)等。
      十二、民用航空氣象用戶航空運營人、空中交通服務部門、搜尋與援救服務部門、航空情報服務部門、機場運行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航空活動主體及有關部門。
      十三、能見度觀測人員在正常視力情況下,在白天,以天空作背景,能看到和辨認出在地面附近一個大小適度的黑色目標物的最大距離;在夜間,則為能看到和識別中等強度的燈光的最大距離。
      十四、預告圖在地理圖上用繪圖方式表明特定時間或時段和特定的面或空域的特定部分的特定氣象要素的預報。
      十五、預報對某一特定區(qū)域或空域,在某一特定時間或時段的預期氣象情況的說明。
      十六、跑道視程(RVR)在跑道中線的航空器上,飛行員能夠看到跑道面上的標志或者跑道邊界燈或中線燈的最大距離。
      十七、氣象要素表示大氣狀況的各種物理量和天氣現(xiàn)象的統(tǒng)稱,主要有:氣壓、氣溫、濕度、風、云、能見度和各種天氣現(xiàn)象。
      十八、氣象資料氣象觀測、氣象探測、氣候資料以及天氣預報產品的統(tǒng)稱。
      十九、氣象情報有關現(xiàn)在的或預期的氣象情況的氣象報告、分析、預報和任何其他說明。
      二十、氣象報告對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觀測到的氣象情況的報告。
      二十一、氣象觀測一項或幾項氣象要素的估測。
      二十二、氣象產品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向氣象用戶提供的氣象情報和氣象資料。
      二十三、氣象監(jiān)視臺指定為飛行區(qū)域提供氣象服務的部門,該部門負責將出現(xiàn)或預期出現(xiàn)在航路上危及航空器飛行安全的特殊危險天氣情報(重要氣象情報和低空氣象情報)及其他氣象情報提供給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
      二十四、氣象探測利用科技手段對大氣和近地層的大氣物理過程、現(xiàn)象及其化學性質等進行的系統(tǒng)觀察和測量。
      二十五、氣象設備用于民用航空氣象工作的設施和設備、儀器、儀表,以及軟件系統(tǒng)。
      二十六、世界區(qū)域預報中心(WAFC)編制和發(fā)布全球的數(shù)字式重要天氣預報和高空預報,它通過航空固定電信服務的適當手段直接提供給各國。
      二十七、世界區(qū)域預報系統(tǒng)(WAFS)各個世界區(qū)域預報中心使用統(tǒng)一標準的形式,提供航空氣象預報的世界范圍的系統(tǒng)。
      二十八、特殊觀測當規(guī)定的觀測要素的變化達到規(guī)定的標準時所進行的觀測。
      二十九、重要氣象情報(SIGMET)氣象監(jiān)視臺發(fā)布的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氣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或預期出現(xiàn)的情報。
      三十、重要氣象設施設備直接測量飛行氣象情報有關的氣象要素的設備、儀器、儀表、系統(tǒng)和制作、發(fā)布及提供飛行氣象情報的設備和系統(tǒng)。
      三十一、主導能見度觀測到的至少在四周一半或機場地面一半的范圍內所達到的最大能見度值。這些區(qū)域可由連續(xù)的或不連續(xù)的扇區(qū)組成。
      三十二、國內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依法從事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御、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等活動的機構。
      三十三、天氣會商由一名以上氣象預報員經過對所得到的氣象資料進行分析、討論得出統(tǒng)一天氣預報結論的過程。
      三十四、精確度觀測值與觀測對象的真值之間的一致程度。
      三十五、準確度預報值與實際值的一致程度和概率。
      三十六、GAMET區(qū)域預報使用縮寫明語,為在飛行情報區(qū)(或分區(qū))的低空飛行所作的區(qū)域預報,由有關氣象當局指定的氣象臺制作,并按有關的氣象當局間的協(xié)議與鄰近飛行情報區(qū)中的氣象臺進行交換。
      三十七、機場預報制作系統(tǒng)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利用所得到的氣象資料制作天氣預報及其產品的系統(tǒng)。
      三十八、機場氣候志某一機場上觀測的一個或幾個氣象要素的統(tǒng)計資料表及文字描述。
      三十九、航危報航空天氣報告、危險天氣通報的簡稱。
      四十、對比觀測新建的自動觀測系統(tǒng)與氣象觀測員人工觀測或已開放的自動觀測系統(tǒng)/自動觀測站同步進行觀測,并對所得數(shù)據(jù)的一致性進行分析的過程。
      四十一、業(yè)務指導產品民航氣象中心和地區(qū)氣象中心制作并發(fā)布的用于指導地區(qū)氣象中心或機場氣象臺制作有關飛行氣象情報的預報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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