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fā)《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后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fā)《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后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國家工商總局
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fā)《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后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fā)《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后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交運發(fā)〔2016〕16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為創(chuàng)新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方式,推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的服務模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制定了《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后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示范文本)》(GF-2016-2002),現(xiàn)予印發(fā),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交通運輸部
工商總局
2016年9月12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道路運輸管理局(處),中國道路運輸協(xié)會。
附件: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后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示范文本).doc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dlyss/201609/P02016091834745797090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