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土改時祖遺房產填寫土地房產證后的產權確認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土改時祖遺房產填寫土地房產證后的產權確認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土改時祖遺房產填寫土地房產證后的產權確認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土改時祖遺房產填寫土地房產證后的產權確認問題的復函
199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民(1989)150號《關于孫世界、孫世明與孫洪武、孫洪德、孫淑芹房屋繼承申訴一案,對土改時祖遺房產填寫土地房產所有證后的產權確認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雙方訴爭之6間房產系祖遺房產,其父輩孫履忠、孫履坦兄弟二人未曾分家析產。在土改填發(fā)土地房產所有證時,孫履坦將該房產填寫在自己名下,但未載明家庭人數,據土改干部證明:“該房是哥倆的,土地證填寫誰的名都行。”因此,該房產應視為孫履忠、孫履坦之父遺產,按先析產后繼承的原則處理為宜。具體如何分割,請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