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當事人因證據不足撤訴后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當事人因證據不足撤訴后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當事人因證據不足撤訴后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當事人因證據不足撤訴后在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199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滬高民他字第5號關于張珠英訴彭紹安債務糾紛案撤訴后能否再立案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原告張珠英以暫因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訴,在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其撤訴后,張珠英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又提出新的證據再行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