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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

    1. 【頒布時間】2018-10-23
    2. 【標題】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
    3. 【發(fā)文號】令2018年第205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fujian.gov.cn/zc/zxwj/szfwj/201810/t20181029_4560289.htm

    7. 【法規(guī)全文】

     

    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

    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


    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




      《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已經2018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唐登杰

      2018年10月23日

      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jiān)護能力或者父母因其他原因外出不能履行監(jiān)護職責,不滿十六周歲的本省農村未成年人。

      第三條 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兒童利益優(yōu)先、家庭盡責、政府主導、全民關愛、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減少農村留守兒童的數(shù)量,為到本行政區(qū)域的外來務工人員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條件,為外出務工人員留在本行政區(qū)域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給予支持。

      支持用工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為外來務工人員監(jiān)護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條件和幫助。

      第五條 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和受委托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等義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并推動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工作。

      第七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和受委托監(jiān)護人的法治宣傳、監(jiān)護監(jiān)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jiān)護職責,提高監(jiān)護能力。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走訪排查等方式,及時登記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情況、監(jiān)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報送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定期予以更新,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農村留守兒童的信息進行匯總、復核,并同時將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

      第九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女聯(lián)合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及其他有關組織,協(xié)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第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志愿者參與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服務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有關組織和機構開展關愛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定期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專項宣傳,營造全社會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家庭關愛保護

      第十二條 父母應當盡量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一方外出務工的,另一方應盡量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外出務工的,應當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第十三條 父母應當優(yōu)先委托農村留守兒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作為農村留守兒童的受委托監(jiān)護人。父母委托農村留守兒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進行監(jiān)護的,農村留守兒童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根據(jù)需要提供參考意見。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和指導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委托有監(jiān)護能力和監(jiān)護意愿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受委托監(jiān)護人,并指導父母和受委托監(jiān)護人簽訂委托監(jiān)護確認書。

      第十四條 委托監(jiān)護確認書應當在農村留守兒童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的見證下簽訂,委托監(jiān)護確認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留守兒童基本信息;

     。ǘ┪腥说幕拘畔、務工地點、聯(lián)系方式;

     。ㄈ┦芪斜O(jiān)護人的基本信息、聯(lián)系方式;

     。ㄋ模┪斜O(jiān)護的期限;

     。ㄎ澹╇p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委托監(jiān)護確認書應當同時提供給農村留守兒童就讀學;蛘哂變簣@。委托監(jiān)護確認書中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農村留守兒童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就讀的學;蛘哂變簣@。

      第十五條 父母和受委托監(jiān)護人應當為農村留守兒童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huán)境,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關心其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情況。

      父母和受委托監(jiān)護人應當保障農村留守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督促輟學的農村留守兒童返校就讀。

      第十六條 父母外出后應當定期與受委托監(jiān)護人、農村留守兒童就讀的學;蛘哂變簣@溝通聯(lián)系,及時了解農村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情況,每月至少二次電話或者視頻聯(lián)系農村留守兒童,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農村留守兒童。

      受委托監(jiān)護人應當妥善安排農村留守兒童的日常生活和學習,關注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健康,定期與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就讀學;蛘哂變簣@溝通聯(lián)系。

      第十七條 受委托監(jiān)護人有下列情形時,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督促和指導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變更受委托監(jiān)護人:

     。ㄒ唬⿲嵤﹪乐負p害農村留守兒童身心健康行為的;

     。ǘ┑∮诼男斜O(jiān)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導致農村留守兒童處于危困狀態(tài)的;

     。ㄈ⿲嵤﹪乐厍趾r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八條 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農村留守兒童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人資格。

      有關個人或者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章 學校關愛保護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就讀農村留守兒童檔案,對其撫養(yǎng)、生活、身心健康狀況等信息進行登記,并及時更新其父母外出務工情況和委托監(jiān)護人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電話、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加強與父母、受委托監(jiān)護人的溝通交流,了解農村留守兒童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tài),幫助父母或者受委托監(jiān)護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學習、心理等情況。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幫助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lián)系和親情交流。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寒暑假前主動將放假時間和假期注意事項告知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受委托監(jiān)護人及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做好交接工作,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假期安全。

      第二十二條 鼓勵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立師生關愛志愿服務團隊,倡導教師利用節(jié)假日走訪農村留守兒童家庭,對農村留守兒童給予必要的關愛。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校園安全宣傳和法治教育,增強農村留守兒童防范不法侵害和意外傷害的意識。

      第二十四條 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值班制度,保證學生宿舍安全;配備必要的生活管理人員,提高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照料水平。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心理健康咨詢室,加強在校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健康教育。

      鼓勵中小學校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午餐、晚餐和午托、晚托服務。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勸導無故曠課、輟學的農村留守兒童復課、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告知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者受委托監(jiān)護人,并書面報告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農村留守兒童入讀公辦高中免繳學雜費,并按規(guī)定享受相關資助政策。

      鼓勵民辦學校、幼兒園在學費、入園費用等方面給予農村留守兒童優(yōu)惠。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績效考評。

      第四章 社會關愛保護

      第二十九條 推動縣級以上工會、共青團、婦女聯(lián)合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婦女聯(lián)合會可以依托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活動場所,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關愛服務,加強對其父母、受委托監(jiān)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可以組織動員老干部、老戰(zhàn)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協(xié)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與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 社會工作專業(yè)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在城鄉(xiāng)社區(qū)、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jiān)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專業(yè)服務,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展專業(yè)培訓及農村留守兒童的隨訪、報告、兒童狀況評估等工作。

      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引入上述組織或機構設立社會工作服務站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社會組織、愛心企業(yè)等社會力量可以依托學校、社區(qū)綜合服務設施,依法舉辦農村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

      有條件的中小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免費或者優(yōu)惠為其提供場地和設施。財稅部門應當依法為其落實稅費減免優(yōu)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省內大中專院?梢园l(fā)揮專業(yè)特長,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專業(yè)培訓。

      鼓勵支持大中專院校學生利用專業(yè)實習等機會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應當為農村留守兒童特別是偏遠的農村留守兒童診療提供便利條件,不得拒絕診治。

      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應當按規(guī)定為符合條件的農村留守兒童減免費用,提倡為農村留守兒童開展義診。

      第五章 救助保護

      第三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舉報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

      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農村留守兒童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調查:

      (一)脫離監(jiān)護單獨居住生活或者失蹤的;

     。ǘ┦芪斜O(jiān)護人喪失監(jiān)護能力或者不履行監(jiān)護責任的;

     。ㄈ┮伤圃馐芗彝ケ┝Φ;

     。ㄋ模┮伤圃馐芤馔鈧蛘卟环ㄇ趾Φ。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接到農村留守兒童出現(xiàn)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有關情形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出警調查,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應當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托監(jiān)護人;

     。ǘ┦芪斜O(jiān)護人喪失監(jiān)護能力或不履行監(jiān)護責任的,應當聯(lián)系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親屬監(jiān)護照料;

     。ㄈ┺r村留守兒童失蹤的,應當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

     。ㄋ模┺r村留守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并協(xié)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

      (五)農村留守兒童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應當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

      發(fā)生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情形且聯(lián)系不上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的,應當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照料,并協(xié)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托監(jiān)護人。

      發(fā)生第(四)項或者第(五)項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調查取證,協(xié)助其就醫(yī)、鑒定傷情。

      公安機關采取本條規(guī)定的措施后,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十八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后,應當會同民政、公安等部門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安全處境、監(jiān)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情況的調查評估,安排監(jiān)護指導、醫(y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服務。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前款活動時,村(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以及親屬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的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應當接收、安置公安機關護送來的農村留守兒童,對其進行臨時照料。

      民政部門的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可以在報經同級民政部門批準后,采取家庭寄養(yǎng)、自愿助養(yǎng)、機構代養(yǎng)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學校安置等方式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臨時照料。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的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在對農村留守兒童實施臨時照料期間,可以根據(jù)需要依法為農村留守兒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父母或者受委托監(jiān)護人對農村留守兒童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父母未妥善安排好農村留守兒童的生活和學習,導致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jiān)護單獨居住生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父母未將委托監(jiān)護情況、務工地點、居住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員會和就讀學;蛘哂變簣@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無故輟學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者受委托監(jiān)護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對農村留守兒童無故曠課、輟學進行勸導及告知主管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中,未履行、拖延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損害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因父母失蹤、服刑在押、強制戒毒、重殘或者患重病等原因無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其他不滿十六周歲本省農村未成年人關愛保護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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