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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為解答人民日報讀者詢問并希使用報社名義作答的函

    1. 【頒布時間】1951-1-7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為解答人民日報讀者詢問并希使用報社名義作答的函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1/113202195148.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為解答人民日報讀者詢問并希使用報社名義作答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為解答人民日報讀者詢問并希使用報社名義作答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為解答人民日報讀者詢問并希使用報社名義作答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為解答人民日報讀者詢問并希使用報社名義作答的函

    1951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日報社會服務組:
    轉來12月14日讀者詢疑函三件已收到。這三起事件,有的已經提起訴訟初審,有的已結未或未結,有的正在準備提起訴訟。本院因對各個案情及其所聯系的一切情況不能獲得全面了解,僅憑來信片面陳詞不便作具體的解答。且并考慮到如由本院名義作答可能使原審以及受理審判機關發(fā)生錯覺,因而造成他們工作上的困難。故請以貴組名義答復,似為妥善。
    一、答復郝玉霞:
    因感情惡劣或其他原因難以繼續(xù)夫婦關系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司法機關聲請離婚,經司法機關調查認為理由正當而判定離婚即為有效(如你倆愿離婚,男女同向區(qū)級以上政府登記經審查批準領執(zhí)離婚證書同屬有效)。如未經上述合法手續(xù)亦未征詢對方同意,只有單方面登報聲明脫離關系,應視為不合法定手續(xù)而無效。人民政府堅決廢除封建的婚姻制度以及根源于資本主義制度的一切變相的買賣婚姻,并基于男女平等和雙方共同利益為出發(fā)點,建立和鞏固在革命的倫理觀念指導之下的,和新社會整個利益相適宜的家庭和睦生活,因之在主張婚姻自由的同時,又規(guī)定了訂婚、結婚、離婚的條件及其一定手續(xù),這就給了婚姻自由以具體的內容,保證新的婚姻制度得以有效地實現,防止應該防止的偏向,如因一時意氣或一方的片面理由而藉口婚姻自由反復婚嫁影響家庭和社會利益,請你自己好好考慮。如認為有必要離婚,可向當地法院提出請求。
    二、復席明儒:
    拐賣婦女或為圖利和其他目的轉手買賣婦女,以及解除婚姻婚約后再與他方結婚訂婚仍有買賣情事的,多是犯罪行為,這是沒有疑問。買賣婚姻也為我人民政府所絕對禁止。如來信所述,丁東明或未參與拐賣行為,但他以48元買得女的作妻室,這種行為應認定是買賣婚姻。女的如不同意這種婚姻,且又找到了原夫的下落,愿意和原夫繼續(xù)夫婦關系,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或縣司法科提出申訴。如對法院和縣司法科所作判斷不服,可申訴理由向上級法院上訴。你來信提出的問題,因為我們對這事發(fā)生的前因后果以及當事三方的真實情況缺乏全面了解,難作判斷,故已將你的來信摘要轉交原審法院,請他們考慮你的意見。
    三、張善堂、王年新、趙金合、劉樹生:你們提的問題,茲合并答復如下:
    1.結婚時雖屬雙方自愿自主,但如結婚后感情惡劣無法繼續(xù)夫婦關系時,男女雙方均可提出離婚請求,經法院判準即為有效。
    2.以流氓行為挑撥破壞別人的夫婦關系到誘有夫之婦與之通奸教唆其與原夫離婚企圖達到和自己結婚的目的,這是一種犯罪行為,被害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或縣司法科提起訴訟,如被告又不在本縣,應申請當地人民法院或縣司法科將案卷證件移送于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審判。
    3.如夫婦一方患花柳病、神經病或其他不治惡疾或不能人道者,另一方也可提請離婚,絕不能因為其曾與人通奸作為禁止其離婚的理由。至于司法干部或政府人員在處理婚姻案件中扣押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變相扣押行為,這都與政策相違背,應予糾正。
    4.你們的信件已轉最高人民法院。據復“已經慎重考慮了你們提出的問題,且已將原信抄送平原省司法機關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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