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定居證明等證明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關于對定居證明等證明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對定居證明等證明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56號(關于對定居證明等證明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jīng)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0〕42號)的文件精神,海關總署對“定居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注冊登記證明”“常駐人員身份證件”“快件收發(fā)件人身份證件影印件”等證明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
行政相對人可自行選擇以原有提交證明的方式辦理,或以告知承諾制的方式辦理。選擇以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行政相對人免予提交指定的證明,并須填寫及簽署告知承諾書,辦理相關業(yè)務時將告知承諾書與該業(yè)務規(guī)定要求的其他書面材料一并提交海關。海關對行政相對人的承諾情況開展事中、事后核查,行政相對人應予配合。
本公告中“定居證明”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jiān)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號公布,根據(jù)海關總署令第198號、235號修改)第二十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fā)的定居證明或者批準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海關總署令第58號公布,根據(jù)海關總署令第198號、235號修改)第六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fā)的定居證明”。
本公告中“法人或其他組織注冊登記證明”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jiān)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5號公布,根據(jù)海關總署令第193號、198號、235號、240號修改,以下簡稱《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jiān)管辦法》)第四條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注冊證明”。
本公告中“常駐人員身份證件”指《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jiān)管辦法》第五條中“本機構所有常駐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
本公告中“快件收發(fā)件人身份證件影印件”指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19號(關于啟用新快件通關系統(tǒng)相關事宜的公告)第二條中“進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發(fā)件人身份證影印件”。
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及有關辦事指南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官方網(wǎng)站及辦理該業(yè)務的海關現(xiàn)場等處獲取,申請人可自行打印、填寫。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定居證明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doc
2.法人或其他組織注冊登記證明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doc
3.常駐人員身份證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doc
4.快件收發(fā)件人身份證件影印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doc
5.定居證明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doc
6.法人或其他組織注冊登記證明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doc
7.常駐人員身份證件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doc
8.快件收發(fā)件人身份證件影印件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doc
海關總署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