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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21-12-23
    2. 【標題】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3. 【發(fā)文號】令2021年第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人民政府
    6. 【法規(guī)來源】https://www.nanning.gov.cn/zwgk/fdzdgknr/zcwj/zfwj/t5050137.html

    7. 【法規(guī)全文】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信息來源:南寧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時間:2021-12-31 10:15 【字體:大中小】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12月20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長   廖立勇

    2021年12月23日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為了全面深化改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tǒng)一,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南寧,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南寧市物業(yè)管理辦法》等2件政府規(guī)章,修改《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2件政府規(guī)章: 

    一、廢止的政府規(guī)章

    (一)《南寧市物業(yè)管理辦法》(200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二)《南寧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guī)定》(2001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根據2004年1月18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fā)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5年5月2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fā)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8年4月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fā)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0年11月2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二、修改的政府規(guī)章

    (一)《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1.刪去第九條。

    2.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第五十三條,刪去其中的“開發(fā)建設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

    此外,對條文順序及相關文字表達作相應調整。

    (二)《南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管理若干規(guī)定》

    1.刪去第六條第二項中的“非本市戶籍申請人還需提供居住證”。

    2.刪去第八條第七項中的“和本市核發(fā)的網約車駕駛員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南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管理若干規(guī)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2015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根據2020年3月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21年12月2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家、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qū)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準入、銷售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城區(qū)范圍內,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條件的家庭。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fā)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財政、市場監(jiān)督管理、民政、衛(wèi)生健康、公安、人民防空、統(tǒng)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與民政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準入、銷售及售后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yōu)先供應。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可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10%的比例配置商業(yè)配套服務用房,在向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可以自行銷售或者出租。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規(guī)定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等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開發(fā)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可以用于購買該套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抵押;因抵押人無法償還貸款,需要處分已抵押的經濟適用住房的,所得價款應當先行扣除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將經濟適用住房轉為完全產權所需繳納的費用。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計劃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綠色環(huán)保的原則。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層、超高層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可以適當增加,但套內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用地選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片區(qū)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qū)位布局。

    用地選址方案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會同城區(qū)人民政府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生態(tài)環(huán)境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辦理用地規(guī)劃許可手續(xù)。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且項目資本金充足、開發(fā)業(yè)績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進行建設,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確定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與開發(fā)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合同,對經濟適用住房單套住房建筑面積、戶型比例、銷售價格、前期物業(yè)管理等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工程建設監(jiān)理制度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嚴格執(zhí)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現(xiàn)行國家規(guī)范、標準進行項目設計及施工。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jiān)理,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良好社會信譽的建筑企業(yè)和監(jiān)理企業(yè)實施。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嚴格執(zhí)行住宅工程逐套驗收制度,未實施逐套驗收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配套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同步建設,并經驗收后與項目主體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向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tǒng)計報表。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公布的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價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加強成本監(jiān)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質價相符。

    第五章  準入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本市城區(qū)范圍內居民戶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區(qū)范圍內工作或者實際居住生活;

    (二)屬于兩人以上家庭戶或者30周歲以上單身人員;

    (三)在本市城區(qū)范圍內無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二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戶為單位提出申請,主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申請人有配偶的,其配偶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應當與主申請人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并與主申請人系同一戶籍。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擁有商鋪、車庫、車位、倉儲、辦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審核過程中或者輪候期內,尚未辦理放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手續(xù)的;

    (四)正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且未承諾在購房時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區(qū)范圍內轉讓房屋未滿3年的;

    (六)違反誠信管理規(guī)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懲戒期限內的;

    (七)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根據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供應情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受理期限,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提出購房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并如實填寫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婚姻狀況、家庭人口等申報信息;

    (二)身份證、戶口簿;

    (三)結婚證、離婚證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等婚姻狀況證明;

    (四)同意受理機構或者其他審核部門調查核實其申報信息的書面授權書;

    (五)屬于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當提交購房時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書面承諾。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齊材料;逾期不補齊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六條  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

    初審采取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申請人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申請人常住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查,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調查。

    符合條件的,受理機構應當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單位、現(xiàn)居住地址、房產、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況,在申請人現(xiàn)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辦公地點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受理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送城區(qū)民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城區(qū)民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財產情況進行核實,提出核實意見并將申請材料移交城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第二十八條  城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城區(qū)民政部門移交的材料及申請人的房產情況進行復核,復核合格的,應當簽署意見并將材料報送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城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單位、房產、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況在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的政務信息網站公示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發(fā)放《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書》,準予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赌蠈幨薪洕m用住房準購資格書》按照準予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

    第三十條  經初審、復核或者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初審、復核或者審核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20日內,向發(fā)出通知的單位申請復審;受理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章  銷售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書》編號順序進行輪候購買。

    輪候期間準購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況發(fā)生變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或者家庭人口、住房狀況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申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經審核,認定準購人不再符合購買條件的,應當取消準購資格,書面通知當事人,收回其準購資格書或者公告作廢。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在準購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前,應當核查準購人家庭成員住房情況,對于住房情況發(fā)生變更,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取消準購資格,并書面說明理由,收回其準購資格書或者公告作廢。

    第三十三條  準購人在輪候期內可以向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申請改購限價普通商品住房;改購申請應當在限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受理申請期限內提出。

    準購人申請改購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收回其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書,并核發(fā)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待購通知書。

    第三十四條  準購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yōu)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患有社會基本醫(yī)療保險界定的重大疾病的;

    (二)屬于三級以上殘疾人的;

    (三)屬于重點優(yōu)撫對象、企業(yè)下崗失業(yè)的退役軍人、參與對外作戰(zhàn)的民兵或者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范稱號的;

    (四)屬于國家、自治區(qū)或者市本級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的;

    (五)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優(yōu)先購買條件的。

    第三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對于規(guī)劃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部分,準購人應當按照購買時同類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補交超面積差價款。超面積差價款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收取,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單身人員不得購買規(guī)劃建設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根據開發(fā)建設單位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情況,在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政務信息網站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地點公布房源數量、房屋坐落地址、銷售價格、同類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和可以報名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書》編號號段、報名時間、報名地點等信息,接受準購人報名,并根據已報名的符合優(yōu)先購買條件人數和取得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書》編號順序確定參加選房的名單,書面通知準購人。相關信息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七條  選房采取抽取房號的方式進行。準購人應當按照通知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并按照《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書》編號順序選房。具有優(yōu)先購買條件的準購人可以優(yōu)先選房。

    第三十八條  準購人選房后,應當在10日內到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領取《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按規(guī)定補交超面積差價款,并自領取《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之日起10日內與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

    第三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購房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依法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十一條  準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取消其準購資格,書面通知準購人,并向社會公告:

    (一)兩年內因自身原因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二)已通知參加選房,但選房當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選房的;

    (三)不按規(guī)定期限領取《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

    (四)不按規(guī)定期限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或者簽訂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為有限產權,未轉為完全產權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登記時應當予以注明。

    第四十三條  部分共有人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辦理經濟適用房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具有夫妻關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夫妻雙方應當同時退出。

    第四十四條  因繼承發(fā)生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轉移的,該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需要轉為完全產權的,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補繳相關價款:

    (一)2009年9月1日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按照2009年度同類同地段標定地價的10%向市自然資源部門繳納相關價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對轉為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條件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沒有約定的,自繳納契稅取得完稅憑證之日起滿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按照屆時同類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及當年購房款與政府的出資額比例確定的金額繳納相關價款。

    第四十六條   購房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又通過繼承方式取得其他房產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按照原購房價格予以回購,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補繳相關價款后將經濟適用住房轉為完全產權。

    購房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又購買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計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積超出購買其他住房時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住房困難面積標準的,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2009年9月1日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其購買的其他住房屬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類同地段標定地價的10%向市自然資源部門繳納相關價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轉為完全產權。

    (二)2009年9月1日后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其購買的其他住房屬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按原購買價格予以回購,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需要補繳的價款后轉為完全產權:

    需要補繳相關價款=屆時同類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政府出資額比例×(1+10%)。

    (三)購房人購買的其他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按照原購房價格予以回購,或者按規(guī)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經濟適用住房為購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屆時同類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款的差額計算補繳相關價款后轉為完全產權。

    第四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自繳納契稅取得完稅憑證之日起已滿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補繳相關價款轉為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條件下,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四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予以回購或者補繳相關價款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應當在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下達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辦理有關手續(xù);確有困難的,經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時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90日。

    予以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已經裝修的,可以給予購房人適當補償。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四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準購人及購房人在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將經濟適用住房轉為完全產權之前申請辦理其他房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按程序進行初審、復核、審核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依法及時查處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準購人或者購房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隱瞞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的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取消其準購資格或者按原購房價格作價收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并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準購人或者購房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或者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隱瞞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2009年9月1日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其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參照購房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時同類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價格與原購房價格的差額全額補繳相關價款;購房人不愿意補繳相關價款的,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按照原購房價格作價收回;如所隱瞞的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的,購房人應當按規(guī)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按照原購房價格作價收回經濟適用住房。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其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按照原購房價格作價收回,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或者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按照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作價收回的經濟適用住房,屬于購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購房人可以按照屆時同類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差額全額補繳價款后轉為完全產權。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購房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要求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手續(xù)或者補繳相關價款的,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責令限期退出或者補交價款;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向未取得資格的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責令開發(fā)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責令開發(fā)建設單位按照屆時同類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差額補繳相關價款,并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提供給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務機構,記入單位或者個人誠信記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因房屋拆遷,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規(guī)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購買商品房不受本辦法規(guī)定限制,但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轉為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回購或者作價收回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繼續(xù)作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回購和作價收回的經濟適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的,銷售價格按照回購或者作價收回總成本以及發(fā)生的管理費用計算。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請時前一年內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購公有住房,單位全額集資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換、贈與等。

    (五)準購人,是指經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審核,獲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的人。

    (六)購房人,是指經過選房程序取得《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并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人。

    (七)政府出資額,是指土地出讓金減讓、稅費減免等政策優(yōu)惠費用之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不高于”、“屆滿”,包括本數;所稱“以外”、“低于”、“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六十條  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發(fā)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南府發(fā)〔2009〕70號)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發(fā)的《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發(fā)〔2010〕66號)同時廢止。

    南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管理若干規(guī)定

    (2019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根據2021年12月2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管理,促進出租汽車行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客運經營的準入和退出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客運經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按照規(guī)定實施與網約車管理相關的行政許可。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按照職責實施網約車車輛登記管理。

    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市場監(jiān)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客運經營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從事網約車客運經營。

    第五條  從事網約車客運經營的企業(yè),應當依法取得市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核發(fā)的網約車客運經營許可。申請許可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資信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

    (四)在本市的經營場所、服務網點及其負責人員、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企業(yè)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gu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的駕駛員,應當依法向市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取得網約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申請取得從業(yè)資格,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三)小型自動擋汽車或者小型汽車、大型貨車、中型客車、城市公交車、牽引車、大型客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從事網約車客運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取得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牌照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行駛證;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安裝符合國家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五)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等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小于2400毫米;

    (六)未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的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排氣量不小于1.550升,且符合本市機動車注冊登記排放標準要求;

    (七)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網約車營運證之日的時間間隔未超過三年;

    (八)車輛外觀明顯區(qū)別于巡游出租汽車,車輛外部不得設置網約車相關標識,不得安裝頂燈、待租、計程計價設備等營運設施、標志或者類似的設施、標志;

    (九)在車輛內顯著位置設置網約車標識,公示從業(yè)人員信息和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投訴電話;

    (十)車輛為自然人所有的,所有人名下無在營運期限內的其他網約車。

    第八條  申請網約車營運證的,應當向市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網約車營運證申請表;

    (二)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行駛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已安裝符合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四項要求的裝置設備的相關資料;

    (五)車輛彩色照片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六)車輛所有人為企業(yè)法人的,應當提供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辦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以及授權委托書;屬于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

    (七)車輛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第九條  市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人網約車營運申請且交驗車輛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并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推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車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網約車車輛登記,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結。

    對完成網約車車輛登記的車輛,市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發(fā)放網約車營運證。

    第十條  網約車企業(yè)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yè)監(jiān)管平臺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實時傳輸網絡服務平臺運營數據,并保證傳輸數據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真實性。

    第十一條  車輛退出網約車客運經營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市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申請注銷網約車營運證。申請注銷網約車營運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車輛行駛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車輛營運證正、副本;

    (五)車輛所有人為企業(yè)法人的,提供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辦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以及授權委托書;屬于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

    (六)車輛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車輛所有人持市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注銷回執(zhí),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網約車營運證注銷信息依法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手續(xù)。

    市相對集中行政審批部門依法注銷網約車營運證的,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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