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
(2006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29日經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任免范圍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辭職與撤職及其它事項
第五章 任職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決定任免、批準任免、決定代理、推選代理、決定接受辭職、決定撤銷職務等事項。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充分發(fā)揚民主,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章 任免范圍
第四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市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
第五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任免個別副市長。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未當選的副市長候選人,不得提請本屆市人大常委會個別任命為同一職務。
根據市長提名,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六條 根據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七條 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經批準設立的相關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八條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市人大常委會任免依法設立作為市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區(qū)(市)縣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或者辭去、罷免職務后,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任免。未批準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檢察長履行職責。
第九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時,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十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分別從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中決定代理市長、代理主任、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如果上述副職中沒有合適人選,可根據推薦機關建議,由主任會議提名,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合適人選為副市長、副主任、副院長、副檢察長,再決定其為代理市長、代理主任、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決定的代理檢察長分別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應當在新的一屆人民政府領導人員選舉產生后的兩個月內,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
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繼續(xù)擔任原職務的,不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重新任命。
第十二條 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機構撤銷、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內死亡的,其職務自然免除,由原提請任命的機關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三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選,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提請本屆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為同一職務。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
提請任免新設、撤銷、合并、更名機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應當附相應的批準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報材料,一般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逾期提交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上審議。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考試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制定。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其他任免案,先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審議任免案時,提請人或者提請人委托的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介紹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審議任免案中,認為情況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進一步了解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征得多數委員的同意,可以暫不提付表決,待了解清楚提出書面報告后再行審議。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人要求撤回的,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前,擬任命人員應當到會與常委會組成人員見面,并作任職陳述。任職陳述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制定。
主任會議可以作出決定,通知擬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到會,回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任免案時,應當采取逐人表決的方式。經主任會議同意,在審議時意見一致的,以下情形可以采取合并表決的方式:
(一)任免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
(二)任免同一提請人提請任免的相同職務的人員;
(三)任免因機構撤銷、合并、更名產生職務變動的人員。
對同一職務人員的任免,應當先表決免職,再表決任職。
任免案采用電子表決器或者其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一條 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和決定接受辭職、撤銷職務的人員,其任職離職時間以常委會會議通過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發(fā)出任免通知,對決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員頒發(fā)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署名的任命書,決定代理職務的不頒發(fā)任命書。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章 辭職與撤職及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在決定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辭職請求應當書面提出。
市人大常委會接受辭職,采用電子表決器或者其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后,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接受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其辭職請求由提請任命人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未決定前,辭職人不得先行離職。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區(qū)(市)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市人大常委會辭去市人大常委會的職務。
律師擔任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yè)務。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大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撤銷個別副市長和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議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的,應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長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撤銷個別副市長職務的議案。
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撤銷由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議案。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直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不提請審議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并向提案人說明。
第二十八條 根據區(qū)(市)縣人大常委會的報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撤換區(qū)(市)縣人民法院院長。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罷免區(qū)(市)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二十九條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fā)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未提出申辯意見的,視為放棄申辯。
撤職案的表決采用電子表決器或者其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撤銷職務的決定,應當通知提案人。
第五章 任職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接受公民對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檢舉、揭發(fā)和控告,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認真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予以撤職、開除的,應當先依法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有關機關辭退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免去或者撤銷其職務后再辦理辭退手續(xù)。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承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免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區(qū)(市)縣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