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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1. 【頒布時間】2024-3-26
    2. 【標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海南省?谑腥舜蟪N瘯
    6. 【法規(guī)來源】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dffg/hnsdfxfg/2024043016371632282/index.html

    7. 【法規(guī)全文】

     

    ?谑腥嗣翊泶髸h事規(guī)則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海南省?谑腥舜蟪N瘯


    ?谑腥嗣翊泶髸h事規(guī)則


    ?谑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

    公  告

    (第31號)

      

      ?谑械谑邔萌嗣翊泶髸谒拇螘h通過的《?谑腥嗣翊泶髸h事規(guī)則》,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3月20日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谑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

       2024年3月26日

    ?谑腥嗣翊泶髸h事規(guī)則

    (2013年7月12日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2024年1月18日?谑械谑邔萌嗣翊泶髸谒拇螘h修訂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集體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一般應當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ㄒ唬Q定會議日期,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范圍;

     。ㄋ模⿲徸h通過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ㄎ澹⿲徸h通過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岢鲎h案審查委員會的名單草案;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代表對有關工作報告稿的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guī)草案及說明、有關資料發(fā)給代表,并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開展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采取走訪、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代表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準備。

      臨時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四款規(guī)定,但應當提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代表按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條 代表團團長的職責:

     。ㄒ唬┱偌⒅鞒执韴F全體會議;

     。ǘ┙M織本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ㄈ┫蛑飨瘓F報告本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情況;

      (四)主持本代表團的詢問;

     。ㄎ澹﹤鬟_和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

     。┨幚泶韴F的其他工作。

      代表團副團長協(xié)助團長工作,受團長委托可以履行團長職責。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之前,各代表團應當組織代表審議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通過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

      預備會議選舉和決定事項,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

      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三條 主席團的職責:

      (一)主持會議;

     。ǘ╊I導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組織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ㄋ模┞犎「鞔韴F團長關于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情況報告,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決議草案;

     。ㄎ澹┨岢鲞x舉辦法草案;

     。┨岢鰰h選舉的各項人選;

      (七)主持會議選舉;

     。ò耍Q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及處理意見;

     。ň牛┌l(fā)布公告;

     。ㄊ┢渌马。

      第十四條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作出的決定,以獲得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shù)贊成為通過。

      第十五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和各次全體會議執(zhí)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ㄒ唬└泵貢L;

     。ǘ┬侣劙l(fā)言人;

      (三)會議日程;

      (四)表決議案的辦法;

     。ㄎ澹┨岢鲎h案的截止時間;

     。┢渌枰獩Q定的事項。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的,由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十六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

     。ㄒ唬┱偌⒅鞒种飨瘓F會議;

     。ǘ⿲儆谥飨瘓F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三)根據會議進展情況,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ㄋ模┱匍_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ㄎ澹┚椭卮蟮膶iT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并根據需要召集市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六)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代表應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履行代表職責。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秘書長請假。原選舉單位應當對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

      列席會議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列席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應當參照代表請假規(guī)定請假。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xié)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另行規(guī)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fā)布會或者記者會。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由主席團決定,可以舉行秘密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電子化報到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fā)會議。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zhí)岚溉、有關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

      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并在會議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提案人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guī)案的提出、審議,按照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交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研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辦理情況的報告,經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印發(fā)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三十條 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的,或者在會議規(guī)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后提出的,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按照《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各項工作報告應當在會議舉行前印發(fā)代表。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工作報告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決議草案由秘書處提出,經主席團決定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后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有關的代表、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參加,可以邀請專業(yè)機構或者專家參加。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初步審查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和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時,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回答詢問?br>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和決議草案,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并由主席團決定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交由代表團討論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五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zhí)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或者有關規(guī)定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和中長期規(guī)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審議和票決民生實事項目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lián)名提出。

      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或者由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提出。

      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九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補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表決通過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按照會議選舉辦法和通過人選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辦法和通過人選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依法批準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四十二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三條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調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提交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交全體會議決定;閉會期間,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常務委員會接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后,還應當報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八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shù)綍邮茉儐枴?br>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的機關書面答復。

      第五十一條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質詢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在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可以將質詢案及其答復情況報告印發(fā)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或者提出質詢案的代表。

      第五十二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過半數(shù)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五十三條 在主席團對質詢案作出處理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lián)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被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調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員,不得擔任調查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調查委員會工作。

      第五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應當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

      材料提供者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不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五十九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有權充分發(fā)表意見,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表決。代表在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fā)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fā)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六十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fā)言的,每人可以發(fā)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fā)言的代表,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zhí)行主席安排發(fā)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fā)言的,經大會執(zhí)行主席許可,始得發(fā)言。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整理簡報印發(fā)會議,并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fā)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fā)會議。會議簡報、發(fā)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六十一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fā)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fā)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fā)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二條 會議各項表決,由主席團決定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投票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以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贊成為通過。

      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主席團發(fā)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主席團發(fā)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報經批準后由常務委員會發(fā)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報告、決議、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報告、決議、決定以及選舉結果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谌舜缶W站和?谌請蟮戎饕襟w上刊載。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guī)則的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在閉會期間,授權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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