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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3-27
    2. 【標題】黑龍江省消防條例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5025

    7. 【法規(guī)全文】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


    (2010年8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6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黑龍江省體育發(fā)展條例>等15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25年3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適用本條例。鐵路、航運、民航的消防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消防工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消防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消防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guī)做好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的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園區(qū)、景區(qū)等地設立的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做好管理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六條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有權舉報、投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xié)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yè)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數字化建設,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提升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數字化管理水平。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消防安全監(jiān)控、預警和火災撲救。

    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技術創(chuàng)新及其成果運用。

    第九條本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職業(yè)的榮譽體系,并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及人員納入地方表彰和獎勵范圍。

    倡導全社會尊重和優(yōu)待消防救援人員,保障消防救援人員享有與其職業(yè)特點、擔負職責使命和所做貢獻相稱的榮譽和權益。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xié)調機制;

    (二)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政府承擔的消防事業(yè)發(fā)展所需經費納入同級部門預算統(tǒng)籌保障;

    (三)組織實施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將有關消防工作納入網格治理體系;

    (二)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火災撲救演練;

    (四)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承擔城鄉(xiāng)綜合性消防救援、重大活動消防安全保衛(wèi)工作;

    (二)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jiān)管職能,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

    (四)實施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核查、檢查;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tǒng)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指導本系統(tǒng)相關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qū)、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六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自確定或者變更消防安全管理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住宅區(qū)的物業(yè)服務人應當在服務區(qū)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承接物業(yè)服務項目時,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狀況,并告知業(yè)主;

    (二)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guī)程,明確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照規(guī)定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設置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線、標識,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按規(guī)定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發(fā)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六)加強對電動車停放、充電以及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八)定期向業(yè)主委員會或者業(yè)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住宅區(qū)的物業(yè)服務人勸阻、制止占用疏散通道、電動車違規(guī)停放、充電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機構。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消防規(guī)劃并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預留消防規(guī)劃確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消防設施用地性質和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按照程序報批。

    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城市、鄉(xiāng)(鎮(zhèn))基礎設施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結合村莊規(guī)劃編制、農村供水保障、道路暢通等相關工作,同步推進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裝備等建設,開展防火安全改造。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用火、用電、用氣的管理,落實防火措施。柴草、飼料等可燃物堆垛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利用村民自建房屋從事家庭生產加工、農家樂(民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糧食倉儲場所應當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和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yǎng)檢測,做好消防給水設施冬季防凍工作。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確保糧食倉儲安全。

    第二十一條改造老舊小區(qū),應當統(tǒng)籌推進消防設施、可燃易燃外墻外保溫系統(tǒng)改造。

    第二十二條電動車停放場所、充電場所、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負責停放場所、充電場所、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電動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共享電池運營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定期開展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專業(yè)性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

    從事快遞、外賣等配送服務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動車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教育培訓,督促配送人員遵守電動車停放、充電有關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電動車停放、充電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共用走廊、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qū)域,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qū)域,國家規(guī)定禁止電動車停放、充電的室內區(qū)域停放、充電;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車充電;不得采取遮擋、覆蓋等任何方式將電動車或者其蓄電池帶入電梯轎廂。

    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停放、充電行為,物業(yè)服務人、業(yè)主委員會或者物業(yè)管理委員會、業(yè)主或者物業(yè)使用人有權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處理。

    鼓勵采取電梯加裝電動車及其蓄電池智能阻止系統(tǒng)等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風險隱患。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規(guī)定的臨時消防給水設施,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規(guī)范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建筑施工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五條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

    使用明火作業(yè)現場,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配置消防器材,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并在顯著位置公告。作業(yè)完畢后,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禁止明火作業(yè)與具有火災、爆炸風險作業(yè)交叉進行。

    第二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人員密集場所營業(yè)、使用期間不得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施工、維修作業(yè)。

    餐飲服務場所不得在餐廳內存放、使用裝有易燃液體、氣體的鋼瓶。

    第二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置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yè)滅火、救援設備和疏散設施,并建立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加強消防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培訓。

    第二十八條歷史文化建筑因為客觀條件無法滿足消防技術標準的,由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指導歷史文化建筑保護責任人,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歷史文化建筑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據建筑結構、文物性質等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九條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需要聯(lián)動控制消防設備的建筑應當設置消防控制室,實行每日二十四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能夠通過城市消防遠程監(jiān)控系統(tǒng)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以單人值班。

    消防控制室的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人員應當取得相應消防職業(yè)資格證書,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消防設施設備操作方法。

    第三十條人員密集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電氣線路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yè)條件,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guī)、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三十二條下列人員應當參加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從事消防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二)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人員;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和執(zhí)業(yè)人員;

    (四)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和達到國家、省規(guī)定標準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專職消防隊,承擔本行政區(qū)域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以外的其他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建立后,應當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fā)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依法與專職消防隊的隊員簽訂勞動合同,不得采用勞務派遣用工。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隊員工資待遇應當與專業(yè)技術能力和職業(yè)風險等相適應。政府專職消防隊的隊員依法享有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yè)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健康體檢、參加工會等合法權益。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

    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行動時,應當服從統(tǒng)一調度指揮。

    第三十九條消防救援機構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yōu)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qū),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yī)療救護、交通運輸、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有關單位協(xié)助滅火救援。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第四十條對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醫(yī)療、撫恤。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與火災調查

    第四十一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四十三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告知承諾方式或者非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期限進行核查或者檢查。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tǒng)圖等資料。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在開展消防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建設工程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應當告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guī)查處。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在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有關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將消防安全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監(jiān)管制度和評價標準,推動消防安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tǒng)計火災損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封閉火災現場應當在現場對封閉的范圍、時間和要求等予以公告,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需要,及時調整現場封閉范圍,在現場勘驗結束后及時解除現場封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不得清理、變動火災現場。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火災調查工作的需要,委托依法設立的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可以根據需要,委托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鑒定。

    第四十九條重大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分別由省、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查明火災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省、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本級消防救援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火災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條火災事故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整改意見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對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住宅區(qū)的物業(yè)服務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處罰:

    (一)電動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共享電池運營單位未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未定期開展充電設施的專業(yè)性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的;

    (二)從事快遞、外賣等配送服務的單位未建立電動車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未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教育培訓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對高層民用建筑內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民用建筑內單位和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共用走廊、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qū)域,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qū)域,國家規(guī)定禁止電動車停放、充電的室內區(qū)域停放、充電的;

    (二)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車充電的;

    (三)將電動車或者其蓄電池帶入電梯轎廂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施工現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責令停止施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符合規(guī)定的臨時消防給水設施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的;

    (三)未設置消防車通道、未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的;

    (四)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消防控制室的;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數量不足的。

    第五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規(guī)模達到一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條例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具體標準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規(guī)定并公告。

    第五十九條新能源汽車停放、充電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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