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關于法院應原告變更被告之請求而恢復訴訟,變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關于法院應原告變更被告之請求而恢復訴訟,變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關于法院應原告變更被告之請求而恢復訴訟,變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關于法院應原告變更被告之請求而恢復訴訟,變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問題的答復
1993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經(jīng)(1993)4號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意見。人民法院對原中止訴訟的案件應原告之請求,變更被告,恢復訴訟后,變更后的被告應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一切訴訟權利,包括在答辯期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對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予以裁定,不能以回函形式處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