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私營客車保險期滿后發(fā)生的車禍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私營客車保險期滿后發(fā)生的車禍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私營客車保險期滿后發(fā)生的車禍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私營客車保險期滿后發(fā)生的車禍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的請示的復函
1993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2)111號關于私營客車保險期滿后發(fā)生的車禍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1989年12月28日四川省財政廳、交通廳、保險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89字第56號文件批準實施的《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旅客乘坐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營運的客車,均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形式是旅客購買由交通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客運票,車票注明“內含保險費”,保險公司不再另行簽發(fā)保險憑證。客票中所含保險費由公路客運部門代收匯繳保險公司。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屬法定強制保險,旅客購買車票經驗票進站后,或者中途上車購票后,即為投了意外傷害險,至于公路客運部門(或私營客車車主)是否向保險公司匯繳保險費,并不影響保險責任的發(fā)生。你院請示的問題,符合上述情況,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至于私營客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保險公司有權依有關規(guī)定要求私營車主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償有關損失,你院也可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