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亞英 ]——(2002-7-12) / 已閱77648次
的關系5)的法律適用問題時,有必要先揭示這一法律關系
的性質和內涵。從信用證法的原理和《慣例》的規(guī)定來看, 當
一家銀行為某一信用證加具保兌后,這種保兌便使保兌行自己
向受益人承擔了直接的交單付款責任。保兌不同于擔保,保兌
并不意味著保兌行擔保開證行履行付款義務,而是使保兌行向
受益人承擔了獨立的信用證付款責任。也就是說,當信用證附
加了保兌的情況下,受益人便擁有了與開證行和保兌行之間相
互獨立的兩項合同。受益人有權向開證行或保兌行任何一家主
張按信用證條件付款。總之,保兌行和受益人之間有著與開證
行和受益人之間同等性質的法律關系。因此,保兌行與受益人
之間的法律關系準據(jù)法的確定應適用與上述第3種合同相同的
沖突法規(guī)則。
綜上所述,信用證交易及法律糾紛中的準據(jù)法確定具有重
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然而,本文的研究表明,這一領域
尚缺乏明確和一致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因此,就某一具體案件而
言,其準據(jù)法的確定將取決于案件的訴訟管轄以及法院所在地
國有關信用證交易的各項沖突規(guī)范的具體規(guī)定。
總結本文的論述,可將信用證交易中準據(jù)法的確定歸納為
以下幾個步驟:第一,首先界定案件或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就
是說要明確所面臨的案件或糾紛是誰告誰。因為信用證交易牽
涉到許多不同的主體和不同的法律關系,無法用單一的沖突規(guī)
范確定各類不同主體間的準據(jù)法,更無法籠統(tǒng)地去研究信用證
交易的法律適用。所以,應具體分析有關糾紛是開證申請人與
受益人之間的糾紛,還是開證行與受益人或開證申請人與開證
行,或保兌行與開證行之間的糾紛。第二,審查案件或糾紛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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