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廣威 ]——(2010-1-19) / 已閱8106次
淺議法官民事判決
陳廣威 陳勇
關鍵詞:法官;判決
法官手握“生殺”大權,其判決決定著當事人的“喜、怒、哀、樂”,甚至“命運”。我想法官也深知其利害。而現(xiàn)實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法官“安分守紀”,固守道德底線,確實是秉公判決。因此,也受到了社會的認同。但仍有部分法官(尤其是個別基層法官)因“外界”干擾或利益驅使,是膽大妄為不惜鋌而走險屢屢作出不公正的判決,甚至是枉法判決。這不僅嚴重敗壞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也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甚至給社會造成了一些不安定因素。
法官判決不公正的主要危害:
1.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能影響當事人正常的生活,乃至家庭幸福。甚至能摧殘當事人的身心健康;
2.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3.導致上訴、抗訴和申訴案件的增多。浪費了司法資源;
4.增加了上訪事件。甚至能造成群體事件。這不僅分散了政府的精力,也增加了政府的負擔;
5.滋生了腐。
6.影響了社會的穩(wěn)定、和諧。
下面舉一個實例:
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受理了一件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負全責。醫(yī)院診斷原告“右脛骨骨折、半月板損傷、韌帶拉傷”。一審判決明顯偏袒被告一方。原告不服一審有關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以“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判決,發(fā)回重審。”一審重審后,仍維持有關判決。原告仍不服,再次上訴。二審法院再次以“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判決,發(fā)回重審!倍沃貙彾ㄓ2010年2月9日開庭。令人不解的是,就這么一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分明、案情簡單明了,且極為普通的民事小案,根本沒有醫(yī)學和法律空白以及判決難度,那為什么遲遲得不到公正的判決那?其原因就是被告與一審法院主管副院長白雪峰有利益或利害關系。白雪峰為偏袒被告一直從中作梗,致使本案歷經三次重審,兩次是發(fā)回重審,歷時長達四年多的時間仍未得到公正的判決,令原告和其親朋好友們不平。原告為此四處上訪投訴,并在網上多次發(fā)布有關信息讓公眾評議。原告因打官司受到刺激現(xiàn)已精神都不大正常了,而且已妻離子散。原告現(xiàn)以每天詛咒白雪峰為精神寄托。此案比較典型,令人思索。
如何制約或進一步規(guī)范法官判決那?
1.切實落實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章制度;
2.訴中要釋明、判后應答疑。目前,基層法院大多既不釋明,也不答疑。一句話“不服可以上訴”,實在令人不解!
3.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理由。即應當說明對證據的分析認定、對事實的認定和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主張是否支持或采納等。讓當事人清楚,且有理有據。不應當十分籠統(tǒng)地、以“八股文”式的方式依據《X X法》第X 條作出如下判決……;
4.應當制定明確的發(fā)回重審制度。發(fā)回重審應當只有一次(當事人要求的除外)。否則,沒完沒了。因為,兩級法官因“故”都想推脫或逃避責任。因此,也能有效地防止兩極法院“踢皮球”。同時,也縮短訴訟時間,減少訴訟成本;
5.建立嚴厲的、追究責任的規(guī)章制度,以震懾判決不公。
綜上所述,判決不公有社會危害。甚至早已被人們深惡痛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