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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世連 ]——(2010-3-4) / 已閱9331次

    作品使用情況分析

    董世連


      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因創(chuàng)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享有的專有權利。不同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情況不同,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guī)定,對作品的使用一般分為:無償使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許可付費這四種情況。使用他人作品,應該根據作品的性質,進行區(qū)分,做到利用自己的權利,不侵犯他人利益。

    一、作品的無償使用

      作品的無償使用,是指對一些作品的使用,無需經過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的同意,也無需支付報酬,但是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這類作品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作品本身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主要指《著作權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范圍:(一)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另一種是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屆滿的。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著作權人便喪失其著作權,作品進入公有領域。

    二、作品的合理使用

      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指的是在一定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同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吨鳈喾ā返诙䲢l規(guī)定了合理使用的作品范圍,主要指: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十二)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十二種情況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確定對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慮的因素應當包括:(1)要看有關使用行為的目的,即看是否為商業(yè)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權的作品的性質,不同類型作品的版權利用形式不同,合理與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僅復制一份有版權的文章,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獨創(chuàng)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視為合理使用;(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與整個作品的比例是否適當,比例失當則不能視為合理;(4)要看有關的使用行為對作品潛在的市場價值有無重大不利影響,有這種影響,就不能算合理。

    三、作品的法定許可

      作品的法定許可,是指他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可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但是應當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應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法定許可是法律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其實質在于將著作權中的某些權利由一種絕對權降格成為一種獲酬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限制!

    2、《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或者報社、期刊約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該法定許可僅適用于在報刊上發(fā)表的作品,至于報刊轉載圖書作品,或者將報刊或圖書上的作品結集出版圖書,均應該依法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直接支付報酬。依法定許可進行轉載或者摘編時應該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原作首次發(fā)表的報刊名稱和日期。法定許可轉載、摘編原本是對在報刊上發(fā)表作品的作者的權利的一種限制,但是,如果大量地、生搬硬套地轉載他人同一本刊物中的文章,則有可能觸犯該刊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和版式裝幀設計權。

    3、《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四、須經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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