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世連 ]——(2010-3-22) / 已閱13135次
著作權案件類型及管轄
董世連
一、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類型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案件,主要包括:
(1)著作權權屬糾紛;
(2)鄰接權權屬糾紛;
(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
(二)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侵權案件,主要包括:
(1)侵犯著作人身權糾紛;
(2)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
(3)侵犯出版者權糾紛;
(4)侵犯表演者權糾紛;
(5)侵犯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糾紛;
(6)侵犯廣播組織權糾紛;
(7)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
(三)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主要包括:
(1)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糾紛;
(2)合作創(chuàng)作合同糾紛;
(3)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4)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5)鄰接權轉讓合同糾紛;
(6)鄰接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7)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
(8)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9)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四)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二、著作權案件地域管轄
人民法院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權力所涉及的范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要明確該訴訟應當由哪一地區(qū)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才會受理,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訴時管轄的選擇,一般涉及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兩方面。
(一)著作權權屬案件
對于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件主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著作權侵權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訴意見》第28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睂τ谝蚯址钢鳈嘈袨樘崞鸬拿袷略V訟,一般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三)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
對于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合同有約定的,由合同約定地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約定管轄,主要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約定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三、著作權案件級別管轄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原則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根據最高院的有關規(guī)定和精神,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以下以北京為例,講述北京著作權有關案件的級別管轄。
根據《關于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普通著作權糾紛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著作權糾紛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以標的額界定,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涉及著作權的合同糾紛、權屬、侵權、因申請臨時措施損害賠償、申請訴前停止侵權、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著作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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