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世連 ]——(2010-3-22) / 已閱6528次
企業(yè)購買生產設備時,應進行相關專利檢索
董世連
根據(jù)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外觀設計專利除外)、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雖然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假如企業(yè)是合法途徑購買到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或者設備,如通買賣合同等,企業(yè)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該企業(yè)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即不能再繼續(xù)使用該侵權設備。
因此,企業(yè)在購進設備,特別是昂貴的設備時,應當事先進行相關專利法律狀態(tài)檢索,避免造成經濟損失或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是訴訟。
(作者:董世連,2010年3月22日,董律師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