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明磊 ]——(2010-5-20) / 已閱15013次
論網絡環(huán)境下的版權侵權與保護
王明磊
【內容摘要】網絡的自由與開放,使得傳統(tǒng)版權受到了嚴重的挑戰(zhàn),網絡版權的保護就顯得由為重要。但我們在保護網絡版權的同時,必須平衡與互聯(lián)網發(fā)展之間的關系,既不能抑制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又要保護好作者的網絡著作權。因此本文對網絡環(huán)境下的侵權主體及侵權責任的認定,網絡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網絡版權客體的認定和網絡作品著作者的權利等方面加以論述,最后提出了網絡環(huán)境下版權保護的建議,以此來闡述網絡版權保護的必要性和限制性。
【關鍵詞】網絡環(huán)境;版權侵權;合理使用;信息網絡傳播權;版權保護
O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Protection in the Internet
Abstract
In the new digital times, traditional copyright is faced serious challen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herefore, how to protect the copyright in the Internet is very important;but when we protect the online copyright,we must balance the relation between traditional copyright and online copyright.
The paper is designed to discuss the research o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protection in the Internet. Although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protection of online copyright, it is not simply expand of author’s right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but aims at the characteristic of online copyright, and makes reasonable system.
First, this part discusses subject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onlin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his part gives three subjects and studies how to confirm their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ies.
Second, discusses object of the onlin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his part gives a definition of works in the Internet. This part also talks about the Fair Use System in the Internet.
Third, the paper discusses rights of author network author.
Last, through the previous discussions, this part gives some suggestions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system of copyright in the Internet.
Key words: In the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Fair Use System Right of transmission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引言
在今天的互聯(lián)網時代,,任何的作品都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傳播到網上,傳統(tǒng)的以“印刷”為標志的版權受到了嚴重的沖擊,于是就有了不同于傳統(tǒng)版權的網絡版權的問題。網絡是一把雙刃劍,帶給人民便利的同時,也使得傳統(tǒng)版權受到了嚴重的挑戰(zhàn)。
一、網絡版權侵權的主體及侵權責任認定
1、網絡服務商
網絡環(huán)境下版權的侵權的主體主要有網絡用戶、網絡服務商、網絡內容提供者。網絡的侵權類型未經許可上載、下載、轉載著作權的作品。網絡服務商主要通過以下兩種形式在網絡上提供信息服務:一是網絡內容提供商直接將信息上傳到網上;二是網絡內容提供商發(fā)表網絡用戶提供的信息或轉載其他網站的信息。 1999年王蒙、張抗抗、張承志等六位作家起訴世紀互聯(lián)公司一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作為互聯(lián)網用戶的服務商未經作者的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網上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對其作品的版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等。本案中,被告作為網絡服務商擅自使用被告的作品,因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根據我國法律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侵權的主體是網絡服務商,客體是五位作家的作品,侵權的方式主要是上載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網絡服務商通過上載的的方式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
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與網絡提供者的責任有很大的不同,如果網絡服務者就是網絡服務商,那么兩者當然等同,但如果提供者只是利用網絡服務商提供的服務上載、下載隨意轉載未經許可的著作權人的著作權,那么這時就應該分清誰到底是侵權的主體,如果網絡服務商通過網絡參與了侵權行為,那么應該根據民法通則130條的規(guī)定屬于共同侵權;如果網絡服務商并沒有直接參與侵權,只是提供內容服務,那么網絡服務商有責任采取措施比如控制、監(jiān)督、刪除侵權內容的義務,如果網絡服務商明知網主和用戶等侵權他人的版權,或者著作權人想網絡服務商發(fā)出警告后仍然審查刪除侵權內容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僅僅提供網絡中介服務的服務商并未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使用他人的作品,且采取了及時有效地措施,那么網絡服務商是不承擔責任的。
鑒于我國的國情,司法實踐中我國對網絡服務商基本上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這同歐美等國家是不同的。歐洲許多國家及美國對網絡內容提供商適應的是嚴格責任原則。 當然我國采取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還是考慮當前我國網絡產業(yè)的發(fā)展,我們既要保護作品的著作權,有要扶持網路產業(yè)這一新興產業(yè)的發(fā)展。
2、其他侵權主體及侵權責任認定
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主要是未經許可隨意上、下載著作權人的作品,如網頁、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
網絡用戶的侵權主要是未經他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版權的作品上傳到網上或者非法從網上下載等。對于網絡用戶的侵權如果是借助于網絡服商的服務,網絡服務商又如上文中一樣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侵權,那么應該和網絡用戶一起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網絡服務商或網主并不知情且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了侵權的繼續(xù)或擴大,那么網絡服務商不承擔責任的。
二、網絡版權侵權的客體
1、網絡作品的定義
網絡侵權的客體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這里的作品同傳統(tǒng)意義上的作品一樣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網絡作品就是把傳統(tǒng)的印刷作品數(shù)字化后的電子版,有的人認為這些數(shù)字化的作品不具有法律上的“有形形式復制”的意義,復制是作品最基本的使用方式。 但如果這樣認為肯定會影響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為了,如今大多數(shù)人已經認同網絡作品應該如同傳統(tǒng)作品一樣受到保護,也就是這種“數(shù)字化”的作品是一種復制行為。
《著作權法》第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科學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 (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吨鞣▽嵤l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創(chuàng)造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根據這個定義,作品必須是能某種有形的形式復制,傳統(tǒng)作品和網絡作品的區(qū)別在于存在的形式,并不影響網絡作品的“創(chuàng)造性”和“復制性”。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補充規(guī)定了“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各類作品的數(shù)字化形式。相似網絡環(huán)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這就為網絡環(huán)境下的數(shù)字作品提供了法律依據。當然《著作法》也規(guī)定,本法不適應于:(一)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通用數(shù)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吨鳈喾ā返谖鍡l規(guī)定的內容雖然也是作品,但并不受著作權的保護,因此數(shù)字化的第五條規(guī)定的內容也不受著作法保護。
2、網絡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對作者著作財產權的一種限制。 為了平衡著作權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也規(guī)定“合理使用”制度,作品的著作權當然應該收到保護,但如果過于擴大著作權人的網絡著作權勢必會限制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因為開放和共享是互聯(lián)網的生命,如果過分的擴大網絡作品的范圍可能會遏制網絡出版業(yè)的發(fā)展,因此規(guī)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在網絡環(huán)境下也適應于合理使用制度。當然網絡作品的合理使用并不意味著網絡作品可以自由使用,“在兩種法益發(fā)生沖突時,采取精神自由優(yōu)于經濟自由的原則也是合理的。當然,真理向前跨進一步就會成為謬誤,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價值和存在意義在于它的合理性,它不應也不可能成為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權力的借口”
判斷合理使用的制度的關鍵應該目的是以營利為目的還是供個人欣賞研究。其總的原則是使用者使用作品應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合理使用制度雖然限制了作者的財產權利但對于作者的精神權利不能也不應該限制,否則就違反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規(guī)定“使用作品應指明出處,如果該作品上有作者的姓名,應同時提及作者的姓名” 當然除了作者的署名權利之外,對作品本身也不得歪曲使用。對沒有發(fā)表的作品,也不得使用,否則就侵犯了作者的發(fā)表權。
三、網絡作品著作者的權利
著作權人享有網絡作品包括數(shù)字化的傳統(tǒng)作品的財產性權利和人身性權利。網絡作品的財產性權利主要包括:
1、信息網絡傳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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