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闞鳳軍 ]——(2010-12-19) / 已閱9566次
8. 非雙方原因導致租賃合同解除條件及補償
8.1. 廠房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8.2. 該廠房因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8.3. 該廠房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范圍的
8.4. 該廠房在租賃期內被鑒定為危險廠房,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毀損、滅失的
上述情況導致合同的解除,各方如何分擔風險與責任,需要通過合同條款明確約定。
闞鳳軍 廣州安華理達律師事務所 四川大學法學學士 中山大學民商法碩士 1392407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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