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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禮仁 ]——(2011-2-15) / 已閱28824次

    解決婚姻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打架”之路徑

    王禮仁


      【內容提要】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現(xiàn)狀,我國婚姻效力糾紛的處理渠道存在“外雙軌”與“內雙軌”兩個“雙軌制”。所謂“外雙軌”,就是民政機關與法院均有權主管婚姻效力糾紛。所謂“內雙軌”,就是在法院內部民事審判庭與行政審判庭都可以審理婚姻效力案件。這種“主管上的雙軌制”與“審判上的雙軌制”,不僅與婚姻糾紛的性質不相適應,而且由于相互之間不銜接,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暴露出法律適用上的“打架”等諸多弊端。為此,對婚姻效力糾紛的主管和審判體制應當改革,由“雙軌制”向“單軌制”并軌,廢除民政機關主管婚姻效力糾紛和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婚姻效力案件的機制。凡涉及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案件,全部統(tǒng)一由法院主管,按民事訴訟程序處理。這樣既可以解決目前“雙軌制”的“打架”現(xiàn)象,又可以克服行政訴訟處理民事案件功能上的缺陷,是理順婚姻效力糾紛訴訟機制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 婚姻效力糾紛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雙軌制 單軌制



      婚姻糾紛包括離婚糾紛和婚姻效力糾紛。離婚是對有效婚姻的解除,其程序規(guī)定得非常明確,實踐中亦無歧義。但婚姻效力糾紛的解決渠道,則缺乏明確規(guī)范,實際執(zhí)行十分混亂,問題甚多,亟待研究和解決。所謂婚姻效力糾紛,是指當事人對違反結婚實質要件或違反程序要件的婚姻效力發(fā)生爭執(zhí),請求撤銷或確認的糾紛。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婚姻,主要是婚姻法第10條、第11條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違反結婚程序要件的婚姻,主要是違反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的登記程序,即通常所說的程序違法(或程序瑕疵)婚姻。應當指出的是,違反結婚實質要件與違反結婚程序要件,兩者法律效果的性質是不同的。違反結婚實質要件所涉及的法律后果是婚姻有效與無效問題;違反結婚程序要件所涉及的法律后果則是婚姻成立與不成立問題;橐鍪欠裼行c婚姻是否成立是有區(qū)別的。對此,筆者在所著《婚姻訴訟的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一書第13章有詳細論述。因這里不研究婚姻性質問題,故在此不必贅述。

      一、婚姻效力糾紛處理渠道立法現(xiàn)狀

      關于婚姻效力糾紛的處理渠道和程序,目前主要由婚姻法、行政法規(guī)和相關司法解釋分別規(guī)定。

      婚姻法第11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是關于可撤銷婚姻(相對無效)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撤銷脅迫結婚,都有管轄權;橐龇ǖ1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边@是關于婚姻無效(絕對無效)的規(guī)定。從上述規(guī)定看,該條只規(guī)定了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沒有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主管問題。而婚姻法第12條主要是關于第10條婚姻無效和第11條可撤銷婚姻的財產處理規(guī)定,亦未涉及婚姻無效的主管問題。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7、8、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無效婚姻有管轄權,并按民事案件處理。那么,婚姻登記機關是否可以主管無效婚姻呢?根據(jù)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規(guī)定,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有權受理并宣告婚姻無效。但2003年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則沒有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無效婚姻,只規(guī)定了婚姻登記機關受理請求撤銷脅迫結婚。2003年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第45條、46條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根據(jù)上述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我國對婚姻效力糾紛實行的是“雙軌主管制”,即婚姻登記機關與法院都有管轄權。但婚姻登記機關主管的范圍僅限于撤銷脅迫結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糾紛都不受理。而法院對四種法定無效婚姻(重婚、近親屬、疾病、未達婚齡者結婚)和一種可撤銷婚姻(脅迫結婚)均有管轄權。上述規(guī)定解決了法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主管問題,但對于婚姻登記程序違法的婚姻效力糾紛,諸如他人代理結婚、他人冒名登記結婚、欺詐結婚、使用虛假身份結婚、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結婚、違反地域管轄登記結婚等,其主管和訴訟程序沒有完全解決。具體說,民政機關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和《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不再主管婚姻登記程序違法的婚姻效力糾紛之后,這類糾紛由誰主管,按照什么程序處理?沒有明確規(guī)定,存在法律漏洞。

      二、婚姻效力糾紛處理渠道司法現(xiàn)狀

      盡管現(xiàn)行婚姻法及其相關的行政法規(guī)只規(guī)定了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撤銷脅迫結婚一種情形,但由于對婚姻登記程序違法的婚姻效力糾紛的主管和訴訟程序規(guī)定不明,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因婚姻登記程序違法引起的婚姻效力糾紛,主要解決途徑是當事人先找婚姻登記機關,請求其撤銷婚姻;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撤銷,或者對其處理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具有準司法解釋性質的《人民司法》雜志的“司法信箱”欄目,在2008年的答復中仍是這一觀點。[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也是這種意見。如前所述,由于行政法規(guī)已明確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無權處理此類糾紛,婚姻登記機關一般不受理或不處理此類糾紛。于是,當事人便以婚姻登記機關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行政訴訟程序撤銷婚姻登記。因而,婚姻效力糾紛事實上的處理渠道,不僅有婚姻登記機關與法院共同主管的“外雙軌”,也在法院內部存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內雙軌”。

      目前這種解決婚姻效力糾紛的“雙軌制”本身存在嚴重缺陷,加之法律法規(guī)與具體執(zhí)行又相矛盾,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諸多弊端。

     。ㄒ唬半p軌制”造成當事人訴訟無門或訴訟困難

      根據(jù)行政法規(guī),民政部門除脅迫結婚之外,其他任何婚姻效力糾紛均不受理。而司法機關的意見和實際操作則正好與之相反,除了四種法定無效婚姻和脅迫婚姻按民事訴訟處理外,其他因婚姻登記程序違法引起的糾紛,都主張由婚姻登記機關處理,或通過行政訴訟解決。這種法律制度規(guī)定與實際執(zhí)行之間的“打架”現(xiàn)象,導致不同主管機關、不同業(yè)務庭之間對婚姻效力糾紛相互推諉或拒絕受理,使當事人要么找不到主管機關,要么走錯了法庭,往往在兩個主管機關和兩個業(yè)務庭之間來回“推磨”,四處奔波,訴訟無門,有的甚至無法擺脫婚姻。[2]有些當事人雖然最終找到訴訟渠道,則要經過“九道十八彎”的曲折訴訟。如1989年朱建平(女)與江海泉結婚時,江海泉因未達到婚齡使用其哥江明剛的身份證辦理了結婚證。2005年底,江海泉離家與他人同居。因此朱建平向北山法庭提起離婚訴訟。但法庭人員說:“因登記身份有問題,必須首先提起行政訴訟,撤銷結婚證后才能提起民事訴訟解除事實婚姻。而行政訴訟必須到長沙縣法院才能受理!蹦敲,到縣法院怎么訴訟呢?縣法院副院長表示,朱建平可到立案庭咨詢,而按規(guī)定朱建平應先“向民政部門申請撤銷該婚姻登記,如果民政部門不撤銷該婚姻登記,則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盵3]這樣,朱建平則又必須回到原點,再找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拒絕撤銷或對其處理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象這樣的婚姻糾紛處理機制,不僅當事人訴訟頗費周折,即使最后走上行政訴訟的道路,也難以解決。因為這個婚姻涉及到三個登記婚姻的效力(即朱建平與江海泉的婚姻效力;朱建平與江明剛的婚姻效力;江明剛與自己真正妻子的婚姻效力)、兩個事實婚姻認定(即朱建平與江海泉的婚姻登記被撤銷或確認無效后,其事實婚姻的認定;江海泉與另外一個女人同居是否屬于事實婚姻的認定)。如此復雜的問題,行政訴訟難以解決,在行政訴訟后,當事人必須再打官司。僅就朱建平與江海泉的婚姻關系來講,即使撤銷了婚姻登記,雙方仍然存在事實婚姻,還必須解決事實婚姻以及子女財產問題,當事人必須再次走上民事訴訟之路。

     。ǘ半p軌制”在適用法律上“打架”

      行政訴訟主要審查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民事訴訟主要審查婚姻關系的有效性,兩者審查的內容和判斷標準不同。因此,對于性質相同的婚姻案件,按照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不同程序處理,其訴訟結果可能大相徑庭。比如采取欺詐手段或他人代理登記婚姻、使用虛假證明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等,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處理,則可能因其“違法”而撤銷婚姻登記。而按照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則婚姻可能成立有效。如有一起在甲地登記結婚,在乙地登記離婚的案件,離婚數(shù)年后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判決則以越權管轄違法為由,撤銷離婚登記。[4]像這樣的案件,在民事訴訟中,只要離婚是自愿的,則會認定離婚有效。再以欺詐和他人代理登記為例,因其主要涉嫌違背當事人結婚意愿,故其違法性質與脅迫結婚有相似之處。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按類推脅迫結婚處理,主要審查是否違背當事人結婚意愿。如果違背當事人結婚意愿,婚姻則可撤銷;如果沒有違背當事人結婚意愿,婚姻則不能撤銷。而且,即使是違背結婚意愿,比照被脅迫結婚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婚姻,也有一年的除斥期限限制。但在行政訴訟中,則大多以“違法”(違反結婚形式要件)撤銷婚姻登記,更不受除斥期限限制。甚至結婚登記十幾年的,也被撤銷。

      在訴訟時效上,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也存在“打架”現(xiàn)象。民事訴訟對于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有特殊規(guī)定,而行政訴訟沒有關于婚姻訴訟時效的特殊規(guī)定。因而,在行政訴訟遭遇訴訟時效的困擾時,其判決結果也是各行其是,或依法駁回起訴,或違法受理。如李永梅和楊華偉2000年6月2日登記結婚,2007年11月29日,楊華偉以雙方當事人均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為由,要求撤銷婚姻。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則以楊華偉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楊華偉的起訴。[5]而寧波市鄞州區(qū)法院,2009年2月5日判決撤銷了民政機關1996年頒發(fā)的結婚登記。[6] 2009年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一起 1993年4月17日辦理的婚姻登記案件。[7]

     。ㄈ半p軌制”浪費社會資源

      雙軌制中的行政訴訟,需要以行政處理決定或拒絕處理作為訴訟的前提條件,并以行政機關為被告。因而,每一個婚姻行政訴訟案件,都必須牽涉到法院、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雙方當事人共四方參與訴訟。而對于不服行政處理提起的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處理錯誤,則又只能撤銷或指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處理。這樣,一個婚姻行政訴訟案件,往往要經過由行政到法院,再由法院回到行政的循環(huán)往復過程。而不同的行政決定或判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不同的利益效果,當事人可以分別針對不同的行政決定,反復起訴?芍^是“訴訟風水輪流轉”,“你方訴罷我上臺”,“我方息訴你起訴”。如后面要涉及的上猶縣劉某與楊某的婚姻糾紛案件就是如此。還有的甚至歷時數(shù)年,難以終結。如黃朗源等訴萬寧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案,羅秀芳和香港居民李冠雄1973年結婚,1982年羅秀芳申請出港定居時,被公安機關收去結婚證。羅去港定居后與李感情不和,因沒有結婚證,香港婚姻注冊處不予辦理離婚手續(xù)。1987年3月18日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證明給李冠雄到海南省瓊海市與陳國美辦理了結婚登記。1991年1月6日羅秀芳和蘇晉祥(與前妻黃玉來離婚)向萬寧市人民政府申請結婚登記,萬寧市人民政府核發(fā)了羅秀芳和蘇晉祥的結婚證。1996年7月,蘇晉祥在海南省?谑腥ナ馈R蛱K晉祥的遺產繼承,羅秀芳、蘇祥龍、蘇祥駿與黃朗源、黃莉雅發(fā)生民事糾紛。由于當事人對羅秀芳和蘇晉祥的婚姻效力有不同看法,從而引起羅秀芳和蘇晉祥婚姻效力的行政訴訟。

      就是這么一個涉及婚姻效力的普通案件,卻歷時七個年度,行政機關作出七次處理決定,法院判決六次。[8]其中省人民政府作出兩次處理決定,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兩次判決。其社會成本之大,與案件之小,形成巨大反差。

      三、婚姻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雙軌制的理論反思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對于婚姻效力糾紛來講,通過民事訴訟,其訴訟客體是婚姻關系,法院審查和判決的內容是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或有效;通過行政訴訟,其訴訟客體則是婚姻登記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審查和判決的內容是具體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有效性。而對于當事人來講,雙方所爭議的則是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或有效,并不是登記行為的違法與否。婚姻登記行為的違法與否,只是當事人用以主張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一個事實或理由。因而,婚姻效力糾紛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采用行政訴訟解決婚姻效力糾紛是一種錯誤的訴訟路徑,既費工夫,又障礙重重,難達目的。

     。ㄒ唬⿲⒒橐鲂Яm紛作為行政案件存在制度性和功能性障礙

      1、將婚姻效力糾紛作為行政案件,缺乏正當性基礎。將婚姻登記糾紛作為行政案件,必然以民政機關(或政府)為被告,而將民政機關作為被告沒有正當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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