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7-4) / 已閱47386次
者法院立足于本院的實際,循序漸進地搞好審判組織及運行機制,并著力提高審判效
率的改革的實踐和一些思路:
1、流程控制權與實體審判權相對分離,為建立高效的司法運行機制奠定基礎。
嚴格來說,實體審判屬于審判流程管理的主要環(huán)節(jié)之一,實體審判權與流程控制權共
同構成了法院的審判權。當然,實體審判權本身亦存在一個案件實體審判的流程控制
的問題。但在現代訴訟中,流程控制權已被上升為與實體審判權同一層次的權力。從
某種意義上說,實體審理權意味著訴訟結果的公正與否,而流程控制權所產生的則是
訴訟過程是否具有效率的問題。在我國傳統(tǒng)訴訟體制下,這兩種權力往往被混合在一
起,實際上權力的大部分由同一個審判部門行使。這必然會導致權力因缺乏制約而被
濫用的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這種權力架構不僅不能使法院的審判權對當事人的合
法權益進行充分的保護,而且由于訴訟的低效率和缺乏公正的表象,直接損害了法院
的權威和裁判的公信力,種種因素表明無論是低效,還是缺乏公正,都是低效率的司
法行為。因此,流程控制權與實體審判權的相對分離便成為司法改革必然選擇。負責
實體審理的法官只擁有實體審理的訴訟指揮權以及最終的裁判權,對審判的整體流程
的控制權并不掌握在審判法官的手中,而是由以立案庭為主的其他業(yè)務庭根據各自的
職權范圍,以合力的方式進行有機的控制。在這里,流程控制權除與實體審判權相對
分離,并對實體審判加以有效的制約外,其本身亦被分割為幾項亞控制權,如排期權
、財產保全實施權、庭前證據交換主持權等。這些亞控制權雖然由作為一個整體的立
案庭擁有,但各亞控制權的權力主體仍然是相對獨立的,在這些亞控制權之間亦存在
一種權力的制約關系。因此,流程控制權本身即體現了分權制衡的思想。在這點上,
通過筆者法院的實踐證明,這種的改革是成功的。
2、建立審判程序性工作規(guī)范的操作制度,明確案件流程控制權部門和審判部門
在程序性事務上的分工。在漳平法院案件管理實踐中,發(fā)現雖然證據調查、收集、舉
證期限確定、證據交換和展示等等程序性工作由立案庭負責,但在和業(yè)務庭交接上由
于職責不明確,在運作中常常會出現一些反復協(xié)調問題,并因制度性消耗一些司法資
源。因此,筆者法院認為,首先在案件流程控制權和審判權相對分離,在剝離審判程
序性事務的同時,應當建立符合司法運作模式的程序性操作規(guī)程,該規(guī)程可以對各個
審判庭應履行的審判權職責進行界定,對立案庭應履行的流程控制權以及程序性工作
也進行明確,從而真正達到以內部分工負責的方式在保證程序運作極大公正性的同時
,也極大提高司法效率。其次,應細化案件流轉交接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時限,并對在案件
流轉過程中,涉及到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鑒定、調查等等因當事人啟動的程序事務
一并明確審查部門和操作部門,案件在立案庭的由立案庭審判員審查,并交由書記員
辦理手續(xù),案件在庭審部門的由庭審法官審查,并交由書記員辦理手續(xù)。從而可以避
免當事人拿個材料來,轉來轉去不知道交給誰,同時也可以提高法院形象,又可以極
大提高司法運行效率。經過實踐,上述的改革是獲得巨大成功。
3、利用立案庭擁有的流程控制權,對案件進行有效的簡繁分流,并且加強庭前
調解工作。在筆者法院立案庭建立庭前調解是調解和審判分離的深化和真正的實踐,
是法院完善調解制度的必然選擇。案件在立案庭進行排期前可按庭前調解的可調性進
行分類:第一類,規(guī)定涉及人身權的離婚、撫育、探視、贍養(yǎng)、撫養(yǎng)等案件及涉及勞
動者權利保護的案件為必調案件;第二類,規(guī)定下列案件:(1)確認之訴的案件;(
2)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3)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4)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
理的案件;(5)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案件;(6)直接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等六類
案件為不必調案件(對此類案件當事人要求調解的,仍可以進行調解),可以調解的
案件則立即進入庭前調解程序,對庭前調解也規(guī)定相應的工作流程,規(guī)定調解時限,
杜絕久調不結現象。這樣一來就可以充分利用案件流轉控制權的分離真正為審判服務,
根據筆者法院在這方面的實踐操作,程序公正性和效率性都得到極大的提高。
4、建立動態(tài)的審判效率管理制度。筆者法院在審判動態(tài)效率管理上進行積極
的探索,并通過立案庭流程跟蹤管理制度對每個審判員辦理案件的效率狀況進行動
態(tài)統(tǒng)計和管理,同時體現在案件的分配上,誰的效率達不到要求的,少分配或不分
配案件給他。具體操作如下:首先立案庭電腦里建立每個審判員的效率動態(tài)文件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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