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群林 ]——(2003-7-4) / 已閱81618次
1、 大陸法系國家
(1)法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法國法律屬大陸法系,法律淵源主要是成文法。但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卻是由判例,特別是權限爭議法庭的判例確定,而不是由成文法確定。行政訴訟旨在審查行政行為,解決行政糾紛。但私人行為、立法機關的行為、外國機關的行為和以國家名義作出的“政府行為”(acte de gouwernement, 類似于中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所規(guī)定的“(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也就是說,法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包括了除私人行為、立法機關的行為、外國機關的行為和以國家名義作出的“政府行為”以外的一切行政機關的公務行為 。
(2)德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德國在行政法院以外還有憲法法院、一般法院、勞動法院、財政
法院和社會法院,其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確定,既要劃清行政案件和憲法案件的界線,又要劃清行政案件與一般案件的界線,如此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問題就是一個重要而棘手的問題 。
根據(jù)德國《基本法》、《行政法院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行政法院不受理公民控告行政機關的違憲案件,以及公民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財產(chǎn)糾紛;此外,控告行政機關違法,或向其主張權利的,均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訴訟的重點是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有關反對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宗教利益的行政訴訟,不得提起。
表面上來看,似乎德國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并不廣泛。但是,由于公民享有控告行政機關違反憲法“憲法訴訟權”,許多表面上難以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可以通過提起憲法訴訟解決。因此,考察德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寬窄,必須結合其憲法訴訟制度進行考慮。
2、英、美法系國家
(1)美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美國自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國家,法律淵源主要是判例法。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開始,美國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 )的范圍進一步擴大,政府的行政行為幾乎無所不包地被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以內,不能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必須是嚴格認證的的例外。“主權責任豁免原則”從聯(lián)邦到各州,基本取消,而“無救濟即無權利”的法律理念則得到體現(xiàn)。根據(jù)美國《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第704條的規(guī)定,可進行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相當廣泛:1、法律明文規(guī)定可接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2、在法院不能得到其他充分救濟的最終行政行為;3、已經(jīng)在行政審查機關確認的、由原行政機關作出的,初步的、程序性的或中間階段的行政行為。此外,盡管《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第 701條作出了兩條排除性的的規(guī)定:1、法律授權不予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2、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的行政行為,但在近幾十年的司法活動中,以上兩條排除并未起到排除作用 。
(2)英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在英國,當公民權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不法侵害而向法院請求救濟,有三種方式,學者稱之為普通訴訟救濟、上訴救濟和司法審查救濟 ,而司法審查是英國行政法的核心。
司法審查的范圍,除了排除性的內容,其余全是可審查的范圍。盡管不受司法審查的范圍有“可以拒絕司法審查的情況”、“不受法院管轄的行為”、“排除司法審查的法律條款”三方面的情況,但根據(jù)學者研究,“英國所有排除司法審查的法律條款,都起不到排除的作用” ;而對“可以拒絕司法審查的情況”當中所列的“當事人的申請有不合理的遲延”、“當事人本身有過失”等等七種情況,法院只是有權加以拒絕司法審查,并非真正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故英國行政訴訟中,真正能夠被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的,其實只有“不受法院管轄的行為”當中所列舉的“國家行為(act of state)”。
根據(jù)筆者所掌握的資料 ,現(xiàn)對世界部分國家和地區(qū)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按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之框架,進行列表比較。當然,對該內容同樣可進行文字敘述式的描述、比較,但出于篇幅上簡潔、明了的考慮,采用列表比較的方式進行。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就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禁止提起行政訴訟的“四大行為”——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和終局行政行為而言,后兩者“內部行政行為”、“終局行政行為”無一例外地均為可訴;對于“抽象行政行為”,基本上可訴;國家行為,僅有少數(shù)國家如美國、比利時可訴,其余大部分為不可訴。
第二,救濟途徑上,除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以外,另有憲法訴訟制度,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司法救濟權,解決行政紛爭。
第三,從充分保障、而不是想方設法限制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這一行政法治理念出發(fā),表現(xiàn)在立法技術上,一般只對何種行政行為不可訴作出例外的規(guī)定,而不是進行繁瑣而又令人誤解的列舉式規(guī)定:這或許可以印證一個簡單而又意味深長的法理學信念:“凡是法律所不禁止的,公民即有權為之”。
第四,法國法律屬大陸法系,法律淵源主要是成文法。但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卻是由判例,特別是權限爭議法庭的判例確定,而不是由成文法確定 。
當然,筆者只是根據(jù)所掌握的資料進行了抽樣比較,沒有、也難以做到比較世界上所有國家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是,注意到表上所列國家均為法治程度較高的國家,有著良好的的代表性,故上述比較結果足以作為本文研究所依靠的法學實證資料,從中明了當今世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發(fā)展的主流趨勢。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國別比較表
比較項 目
國家
概括性規(guī)定 國家行為 抽象行為 內部行為 終局行為
其他不可訴行政行為
備注
中 國 侵犯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解釋界定為令人不服的行政行為) 不可訴 不可訴 不可訴 不可訴 刑事司法;調解及法定仲裁;無強制力的行政指導;駁回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權利義務無實際影響的行為。 另列舉可訴具體行政行為
美 國 美國《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第704條的規(guī)定 可訴 可訴 可訴 可訴 美國《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第701條的規(guī)定,但無實際排除作用。
英 國 不可訴 可訴 可訴 可訴 可以拒絕司法審查的情況;不受法院管轄的行為;排除司法審查的法律條款。
德 國 除憲法訴訟、司法訴訟以外,控告行政機關違法、或向行政機關主張權利案件 不可訴 可訴 可訴 可訴
反對政治、文化、宗教利益的行政訴訟
有憲法訴訟
法 國 除私人、立法機關 、外國機關的行為和“政府行為”以外的一切行政機關的公務行為 不可訴 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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