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閆立海 ]——(2013-5-9) / 已閱4722次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目前,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尚未成熟和完善,個人或法人的信用權不斷被侵害。因此,加快社會信用制度建設,保障信用權利不受侵犯成為整頓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
從實踐中看,侵害信用權需具備四個要件。
違法行為。侵害信用權的違法行為,首先必須具備有損民事主體信用的內容。包括對民事主體的經濟實力、履約能力及態(tài)度、產品質量、經營現(xiàn)狀、銷售狀況等經濟能力的貶損、誤導以及其他施加不當影響的事實。侵害信用權的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作為的方式,歪曲事實,捏造、傳播、轉述流言為主要形式。當行為人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時,不作為亦可構成侵害信用權。
損害事實。侵害信用權的損害事實,是侵害信用權行為作用于社會,從而導致公眾對特定主體經濟能力的信賴毀損和社會評價的降低,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其主要表現(xiàn)為權利主體信用利益的毀損和權利主體財產利益的損失。
因果關系。在違法行為與信用利益損害之間,因果關系判斷的標準在于違法行為所包含的內容被“公示”,即被第三人所知悉,未被第三人知悉者,不會引起信用損害。在違法行為與財產利益損害之間,應以確定的因果關系證明為標準,即后者確實為前者所引起的,才能確認其有因果關系。
主觀過錯。不論行為人主張或散布有損他人信用的事實是出于故意,還是出于過失,均可構成信用權的侵害。
對信用權的法律保護,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保護方式,即對侵害信用權的行為,直接確認為侵害信用權民事責任,制裁該種侵權行為。二是間接保護方式,對侵害信用權的行為,確認為侵害其他人格權的民事責任,以此制裁侵害信用權的行為。
在我國,民事立法對信用權未作明文規(guī)定,根據(jù)立法中公民、法人名譽權的規(guī)定,實踐上采用以保護名譽權或者姓名權的方法,間接保護信用利益。侵害信用權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方式就是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具體包括:1、賠償經營損失。一是依經營者的實際經營損失,確定賠償范圍;二是經營者經營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確定賠償范圍。2、賠償受害人為調查其信用受侵害的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確認這種賠償責任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實際支出原則,二是合理支出原則。即賠償?shù)馁M用必須是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3、為恢復信用而支出的費用。第一,信用損害以后,權利主體為恢復其信用,所做宣傳費用等均屬此范圍。第二,對于侵害非經營者主體信用權的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應參照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方法,確定賠償范圍。侵害信用權的民事責任,除損害賠償之外,還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信用、賠禮道歉等。
來源:江蘇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