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3-10-30) / 已閱18431次
婚姻登記機關缺乏對瑕疵婚姻效力的判斷職能和能力,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效力進行判斷和撤銷,不僅違反其職能范圍,而且容易造成撤銷錯誤,引起行政訴訟,釀成惡性循環(huán),浪費行政司法資源。據(jù)此,應當對目前婚姻法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和撤銷脅迫結(jié)婚的規(guī)定予以修改,徹底廢除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處理瑕疵婚姻效力的職能。
(三)廢除瑕疵婚姻效力行政復議具有可能性
目前,在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由民政機關主管的婚姻案件,只有婚姻法第11條的脅迫結(jié)婚。而撤銷脅迫結(jié)婚由法院主管才是正確的,沒有必要規(guī)定由民政機關與法院共同主管。
同時,由于婚姻登記機關職能有限,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脅迫結(jié)婚的規(guī)定幾乎閑置未用。
因為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和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脅迫結(jié)婚,應當出具“能夠證明被脅迫而結(jié)婚的證明材料”。北京市等省市民政局還規(guī)定,當事人還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jié)婚內(nèi)容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jié)婚的證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及債務問題的”,民政機關才能受理。據(jù)一些民政部門的同志介紹,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jié)婚實際上是名存實亡。因而,廢除瑕疵婚姻效力行政復議是完全可以的。
四、應當設立“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
所謂“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就是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的婚姻成立要件,請求確定其二人間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或有無夫妻關系之訴)。
應當設立“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以解決登記程序瑕疵婚姻是否成立、事實婚姻是否成立、以及其他涉及婚姻關系是否成立或存在的確認糾紛。
(一)設立“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具有必要性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婚姻案件需要適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解決。如婚姻登記程序是否完成(結(jié)婚登記后沒有領取結(jié)婚證);事實婚姻是否成立或存在(包括事實婚姻從何時成立);涉及當事人偽造結(jié)婚證或離婚證引起的婚姻關系存在與否的確認;身份信息登記錯誤或身份信息變化引起的婚姻關系確認;登記程序瑕疵婚姻的確認(主要也是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問題)等。都需要適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解決,
從司法實踐來看,涉及婚姻身份關系確認的糾紛大致有三種類型:一是單純確認婚姻身份關系是否成立或有無婚姻身份關系的糾紛。二是在身份財產(chǎn)糾紛中涉及婚姻身份關系的確認。如繼承、夫妻債務、死亡補償金等。三是在非財產(chǎn)性糾紛引起的婚姻身份關系的確認,如以夫妻身份行使署名權、代理權、悼念權、遺體處理權等糾紛。
由于沒有“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大量糾紛無法進入訴訟解決或不能通過正常途徑解決。
(二)設立“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具有可能性
在現(xiàn)行法律體制下,設立“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既可以有效地解決這類糾紛,又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據(jù)和理論基礎。
1、婚姻法第8條是關于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的規(guī)定,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有其充分的法律依據(jù)。而且這也是落實該條規(guī)定的需要。
2、在民事訴訟中也有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訴種之一,婚姻關系確認之訴在民事訴訟中沒有法律障礙。在外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也有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3、確認婚姻關系或身份關系在法律上與實踐中均有先例。如無效婚姻、親子關系等,都是通過民事訴訟確認的。
4、拒絕受理“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有違法之嫌
如當事人對于瑕疵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發(fā)生爭執(zhí)后,根據(jù)婚姻法第8條及其相關規(guī)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其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法院能夠駁回起訴嗎?當然不能。因為駁回起訴沒有任何法律根據(jù)。第一、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婚姻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第二、當事人訴訟主張的實體法是婚姻法第8條,有法可依。而且婚姻法屬于民事法律范疇。第三、確認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訴訟的基本任務之一。無效婚姻不也是通過民事訴訟確認的嗎?親子關系不也是通過民事訴訟確認的嗎?不說其他諸多理由了,就憑這三條,法院就無法駁回起訴,否則就是違法。
(三)設立“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的意義
1、可以為正確判斷各種婚姻性質(zhì)提供理論標準,有利于劃清婚姻成立或不成立與其他婚姻形態(tài)的界限。
2、建立婚姻成立與不成立制度,有利于劃清結(jié)婚與婚姻成立的界限,增強人們依法登記的觀念。
3、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制度,可以為大量的婚姻糾紛提供司法保障,維護當事人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
4、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可以理順法律關系,完善婚姻訴訟體系。
5、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可以彌補現(xiàn)行婚姻法婚姻無效制度的不足。
五、應當設立離婚無效制度和離婚無效之訴
1、設立離婚無效制度的必要性
離婚無效,就是因違反法定登記離婚要件,而不產(chǎn)生離婚法律效力 。離婚一旦被確認無效,則原婚姻關系自然恢復。我國婚姻法只有關于結(jié)婚無效和撤銷的規(guī)定,沒有離婚無效和撤銷的規(guī)定。這是立法上的嚴重缺失。從司法實踐來看,不僅存在結(jié)婚無效或可撤銷問題,也存在離婚無效問題。
根據(jù)現(xiàn)行婚姻法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結(jié)婚屬于無效婚姻;脅迫結(jié)婚屬于可撤銷婚姻。參照結(jié)婚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規(guī)定,在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離婚無效的情況下,雖然可以適用類推婚姻法關于結(jié)婚的規(guī)定,類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xié)議離婚無效、脅迫離婚可撤銷。但由于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離婚無效,法官適用法律的水平有限,以及認識上的差異,在司法實踐很少上適用類推處理上述兩種離婚情形。更為嚴重的是,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還有更多的涉及離婚是否無效或撤銷的情形,需要有立法機關作出回答。如欺詐離婚、通謀虛假離婚、代理離婚等離婚效力問題,認識和處理相當混亂,需要通過立法規(guī)范,包括申請宣告離婚無效或撤銷離婚的期限等都需要明確。從立法體系上考察,有結(jié)婚無效,就可能有離婚無效,沒有設立離婚無效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個缺陷。
2、設立離婚無效制度的立法模式
建立無效婚姻制度有兩種立法模式:一是直接規(guī)定離婚無效情形;二是準用結(jié)婚無效規(guī)定。
3、設立“離婚無效之訴”的必要性
在離婚無效婚姻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應當先行建立“離婚無效之訴”, 以解決因登記離婚引起的離婚是否有效的糾紛。因為針對現(xiàn)實中涉及的離婚效力爭議糾紛,已經(jīng)無法回避,需要司法作出回答。離婚效力屬于民事糾紛,應當通過民事程序解決,行政訴訟無法解決,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后再婚者,對再婚姻是否善意、能否保護,更超出行政訴訟的功能和審查范圍。
在民事訴訟中,對登記離婚無效的救濟,可以選擇離婚無效之訴或離婚不成立之訴。詳見王禮仁著《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第12章 離婚有效與無效的認定);《婚姻法》司法解釋(四)建議稿。
六、應當設立親子訴訟制度和“親子關系確認之訴”
確認親子關系糾紛,就是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糾紛,主要包括非婚子女認領之訴、也有婚生否認之訴等。
應當設立親子訴訟制度和“親子關系確認之訴”, 以解決現(xiàn)實生活中的親子否認、親子認領等親子關系確認糾紛。親子關系確認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很普遍,我曾寫過一些文章(《親子關系訴訟中價值沖突的判斷與選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年第1輯),呼吁建立親子訴訟。這雖被《<婚姻法>解釋(三)》所確認。但親子訴訟制度不完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七、應當完善婚姻無效訴訟制度
應當修改或廢除現(xiàn)行司法解釋關于婚姻無效案件適用特別程序、一審終審的規(guī)定。對婚姻無效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實行二審終審制;橐鰺o效案件可以再審。
(一)對于無效婚姻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其主要理由是:
1、在無效婚姻中雖有部分案件可以適用特別程序處理,但從整體上考察,無效婚姻的情況很復雜,一律適用特別程序不符合無效婚姻的實際情況。在許多具體案件中,不僅當事人之間存在訴爭,而且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也很復雜,難以適用特別程序解決。
2、在無效婚姻中區(qū)分不同情況,根據(jù)難易程度分別適用兩種不同程序也很困難,且欠科學。
3、離婚案件所適用的是普通程序,當離婚與無效婚姻或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等合并審理時,幾個訴訟相互關聯(lián),分別適用不同程序,案件難以兼顧,故統(tǒng)一適用普通程序為宜。
4、國外和我國臺灣地區(qū)亦是適用普通程序。我國目前有關無效婚姻適用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制的規(guī)定,有待改進。
(二)婚姻無效生效判決可以再審
確認婚姻無效與“解除婚姻關系”是兩種不同性質(zhì)的案件,“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的規(guī)定,不適用婚姻無效案件。見王禮仁等《婚姻無效判決再審合理性探析》(2013年1月23日《人民法院》第七版;《婚姻法》司法解釋(四)建議稿。
八、應當修改離婚案件一律不得再審的規(guī)定
應當修改離婚案件一律不得再審的規(guī)定,對于冒名頂替等虛假訴訟離婚案件,應當準予再審。
(一)離婚案件再審的范圍
在離婚案件中,凡涉及確認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當事人對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認定有異議提出再審的,可以對婚姻效力進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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