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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產(chǎn)權請求權與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

    [ 李揚 ]——(2013-11-21) / 已閱19351次

    [27]研究物權法的學者大多將停止侵害請求權稱為“排除妨礙請求權”,將“停止侵害危險請求權”稱為“消除危險請求權”。
    [28]佟柔教授主編的《民法原理》認為“法律對于逾越時效期間的權利不予保護,有利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使民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及時了結,以促進民事流轉和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眳⒁娰∪嶂骶帲骸睹穹ㄔ怼罚沙霭嫔1986年版,第123頁。李開國教授認為“消滅時效的主要價值取向在于通過對債權人懲罰性后果的規(guī)定,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債權,迅速實現(xiàn)債權目的,從而加速經(jīng)濟流轉!眳⒁娎铋_國:《民法總則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9頁。王利明教授認為“時效本身就體現(xiàn)了‘法律保護勤勉者,不保護懶惰者’的原則。財產(chǎn)的權利人雖然享有權利,但其長期‘睡眠于權利之上’不主動行使權利,則不利于物盡其用。無論是訴訟時效還是取得時效都具有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從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的功能!眳⒁娡趵鳎骸睹穹ǹ倓t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03頁。梁慧星教授認為實行時效制度,重要作用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有利于更好地發(fā)揮財產(chǎn)的效用及促進社會經(jīng)濟流轉正常進行,促進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參見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頁。
    [29]參見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xiàn)在與未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頁。
    [30]參見顧昂然等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講座》,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頁。
    [31]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23~624頁。
    [32]參見王軼:《物權請求權與訴訟時效制度之適用》,載《當代法學》2006年第1期。
    [33]同注釋[32]。
    [34]參見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35]同注釋[32]。
    [36]關于這個問題,筆者將另撰文專門研究。
    [37]所謂冒認申請,是指非真正權利人提出的專利、商標等申請。關于這個問題的具體探討,可以參見李揚、向娟娟:《冒認專利申請?zhí)幚硌芯俊罚d《知識產(chǎn)權》2011年第3期。
    [38]參見梁彗星:《中國物權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頁;李建華、楊代雄、趙軍:《論我國物權請求權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選擇》,載《法學評論》2003年第5期。
    [39]轉引自朱巖:《消滅時效制度上的基本問題—比較法上的分析》,載《中外法學》2005年第2期。
    [40]朱巖:《消滅時效制度上的基本問題—比較法上的分析》,載《中外法學》2005年第2期。
    [41]參見賴清陽、冷耀世:《美國商標案例解析》,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94~200頁。
    [42]參見[德]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15~116頁。



    出處:《知識產(chǎn)權》2012年第10期


    (作者系深圳大學法學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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