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楚新 ]——(2017-1-11) / 已閱14859次
結 論
合同的有效履行是合同當事人依據一定的規(guī)則與原則所享有的權利和應負的義務,相互之間共同努力所構成的。一般情況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享有權利,而合同當事人另一方承擔義務,共同構成合同的有效履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主客觀因素的原因,合同的履行可能會因合同當事人的不適當履行或不履行義務使得合同得不到有效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此即構成違約責任,因此,就出現(xiàn)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相互抗辯權的行為,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屬于遲延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則屬于中止履行抗辯權,與此同時,在行使抗辯權時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否則,如行使抗辯權不當可能會構成違約責任,例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有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的行為,此時,后履行一方才可請求不履行或適當履行義務。
在實踐中,為了確保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合同履行過程中可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約定合同保全制度,該制度是維護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權益,確保合同能有效得到履行,即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是對債的相對性原理的突破,合同當事人可約定如抵押、保證等,其目的是防止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違約的行為而作出的保障。合同能否得到有效履行,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合同當事人是否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共同努力保證合同有效履行,當發(fā)生違約責任時,應及時作出賠償或擔保,確保合同順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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