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5-4-28) / 已閱21069次
蘭泉—人力資源咨詢(21)
新行政訴訟法若干解釋-復議機關為被告的管轄法院之爭議
今天看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筆者認為重大的爭議在于第八條規(guī)定,即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事實上在該解釋出臺前筆者及相關法院行政庭審判人員都認為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告有權按照復議機關級別按有利原則選擇上一級法院(中級法院或者高級法院)為一審法院。
該規(guī)定的出臺不僅將原來想象的情況進行了否認,更重要的是復議機關也不會忌諱成為被告,現(xiàn)在行政案件審理的現(xiàn)狀也讓復議機關有這種信心。原來將復議機關列為被告的目的在于促成復議機關依法復議,但一審法院審理的情況卻是85%以上行政案件都是維持,一審維持的案件二審95%以上維持原判。一審法院進行維持的原因在于被告的特殊身份,如果原告不強勢一審法院根本無力改判,二審同樣明知一審有錯誤還是維持原判,形成了現(xiàn)在原告想通過行政訴訟爭取權益難上加難幾乎不可行。
該規(guī)定確定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這將促成復議機關不懼怕成為被告,一審法院對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都不能做到依法審判,更何況在加上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上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該規(guī)定也讓基層法院今后在審理行政案件時處境更加艱難,原告的不滿也讓行政庭審判人員的離職情況更加嚴重。
筆者認為新行政訴訟法若干解釋將復議機關為被告的管轄法院進行指定的做法存在重大爭議,其結果還是復議機關無條件維持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原告在行政訴訟中按有利原則95%以上案件不會將復議機關列為被告。原來為促成復議機關依法復議設想可能無法實現(xiàn),一段時間該規(guī)定存在的問題不排除促成最高人民法院要尊重原告的意望,讓原告選擇向上一級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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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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