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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左慧 ]——(2018-1-30) / 已閱12840次

    淺談住宅自由權制度
    作者:左慧
    摘要:公民住宅,是個人最有理由期望擁有安寧生活的空間,是公民最可以放松、最有安全感的私人場所。公民在私人住宅中享有高度的自由權。公民住宅自由權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公民與生俱來的權利,是為憲法所確認的、不能為其他個體和公權力侵犯的權利。但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日常生活中經(jīng)常受到侵犯,尤其是來自公權力的侵犯。如何正確處理公權力與公民基本權利之間的關系,用公權力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從而最終實現(xiàn)公權力與公民基本權利之間的平衡與和諧,這是我們在現(xiàn)實中必須面對的問題。
    引言
    關鍵詞:住宅自由權 公民基本權利 公權力
    2002年8月18日23時許,陜西延安市寶塔公安分局萬花派出所的四名民警,以群眾舉報有人看“黃碟”為由,在未著警服、也未出示執(zhí)法證明及相關法律文書的情況下,以看病為借口進入張家搜查,在檢查過程中與張某發(fā)生沖突,民警即以妨害公務為由將張某帶回派出所,同時扣押收繳了三張黃碟、VCD機和電視機。第二天,在其家人向派出所繳納了1000元暫扣款之后,張某被放回。事發(fā)兩個月后,寶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務”為由將張某刑事拘留。警方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張某,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寶塔公安分局最后撤消此案。最后張某夫婦及其律師與寶塔公安分局達成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寶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補償張某醫(yī)療費及誤工費29137元;寶塔公安分局有關領導向張某夫婦賠禮道歉;對辦理本案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出相應處理。
    從憲法的角度看,這起案件應當是侵犯了公民的住宅自由權,是典型的公民個人權利和國家的公共權力之間沖突的案例。本文試通過對公民住宅自由權的詳細論述來探討現(xiàn)行公民住宅自由權的現(xiàn)狀,不足及完善對策,并更深層次的從公權力與公民基本權利之間的內在關系入手,深入探討如何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最終實現(xiàn)公權力和公民基本權利的平衡與和諧,從而從根本上保障公民住宅自由權的實現(xiàn)。

    一、住宅及住宅自由權的界定
    (一)住宅
    1.住宅的概念:
    住宅,在現(xiàn)代漢語詞典里,住:為長期居住或暫時休息(或居住、住宿),宅:為房子、住所(為生活、休息的場所之意)。法律之所以要規(guī)定“住宅”這個法律概念,最重要的價值不是肯定它的經(jīng)濟價值,也不是主要保護它的所有者的所有權,而是要保護其所有者的生活安寧與人格尊嚴。因此住宅這一概念的核心部分,無疑就是“他人在一般情況下不得隨意進入的私人生活空間”,這個“他人”顯然也包括了公權力主體。
    簡而言之,所謂住宅就是公民個人可以獨占、保有或暫時保有的,可以滿足個人睡眠休息需求并可以排除他人侵擾,給公民個人帶來安全感的處所。既包括長期居住的生活場所,如住宅、別墅、公寓等,也包括公民臨時居住、生活的場所,如營業(yè)性的旅館、飯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以及公民居住、辦公兩用的房間。
    2.住宅的特點:
    (1)首先,住宅是和“人”聯(lián)系在一起的。一個無人居住的空屋,從嚴格意義上講,它并不是真正的住宅。離開了人,房屋就只是僵硬的石頭和磚瓦,而不是住宅。住宅是與外部隔開的,具有與其他住宅或者外界的相對隔離性、封閉性、孤立性,其主要功能在于排除他人的干擾,形成具有領域界限的場所。
    (2)其次,住宅與“家”的概念也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住宅是家庭成員的集合地,父母的溫情、親人的關照、子女的嬉鬧,都依賴于這個空間而得以盡情的展現(xiàn)。
    (二)住宅自由權
    1.住宅自由權的內容:
    18世紀中葉英國首相老威廉·皮特發(fā)表的一次演講中說道:“即使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對抗國王的權威。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房子甚至會在風雨中飄搖,但是英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不敢跨入這間已經(jīng)破損了門檻的破房子!奔创蠹沂熘闹V語“住宅乃人之城堡,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表明了住宅權利的神圣性。因此,法律規(guī)定,每一位公民依法享有住宅自由權。該權利包括如下三點內容:
    (1)公民對于住宅的選擇不受他人干涉,公民既可以在自己的戶籍所在地擁有住宅,也可以在其他地方擁有住宅。無論是產(chǎn)權房還是承租房,公民均有權選擇自己最終愿意居住的處所,從而使公民權、人權有了最基本的物質保障。
    (2)公民的居所、生活或休息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即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這是住宅自由權的核心內容。任何機關、團體、組織或者個人,非經(jīng)法律許可,不得隨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需要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3)公民對非法搜查和侵入住宅者享有抵抗權。這種抵抗權是一種正當防衛(wèi)。非法進入他人住宅是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財產(chǎn)安全和生活安寧的違法或犯罪行為。一旦發(fā)生非法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宅主就有權進行正當防衛(wèi),命令侵入者立即離開其住宅。如果侵入者拒不離開其住宅,宅主有權采取各種足以迫使其離開的措施。
    2.住宅自由權的性質:
    (1)住宅自由權是公民基本權利之一
    住宅自由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由憲法明確做出規(guī)定的。所謂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即憲法上確認的權利,也稱憲法權利。它是指由憲法所規(guī)定的為保障每個人充分發(fā)展其個性,而必須享有的有關人身、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方面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權利。
    首先, 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住宅自由權具有根本性。它表明了公民的憲法地位,對于公民來說住宅自由權是必不可少的。通過憲法上的規(guī)定,確認了公民有對抗來自公權力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以使公權力不能隨意剝奪公民的住宅自由權。
    其次, 住宅自由權具有固有性和法定性。從終極的意義上說,這種權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賦予的,也不是國家或憲法賦予的,而是人本身所固有的,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chǎn)、生活中逐漸確立下來的,同時又多為憲法所認可和保障,為此其固有性和憲法規(guī)定性是互相統(tǒng)一的。
    第三,住宅自由權具有穩(wěn)定性。它是與人身自由緊密相關、聯(lián)系最密切的一種自由權。它一般不會因國家制度的變化而產(chǎn)生較大的變化,也不會因為憲法或法律的個性而消除。它是國家有能力給予保護并保證得以實現(xiàn)的權利,也是民主國家中公民所不可或缺的權利,因此具有穩(wěn)定性。
    第四,住宅自由權具有受制約性。這主要體現(xiàn)在權利的實現(xiàn)上。由于受諸多方面的限制,住宅不受侵犯也不是絕對的,它的實現(xiàn)受到來自國家公權力的制約和現(xiàn)實條件的制約,如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歷史文化、地理環(huán)境、社會制度、經(jīng)濟水平以及人權觀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
    第五,住宅自由權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享有住宅自由權的主體應當具有普遍性,不應受到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乃至民族、種族、國籍等各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各個國家和民族的歷史文化、地理環(huán)境、社會發(fā)展水平以及人權觀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差異,必然會在住宅自由權的確認和保障方面形成差異,因而呈現(xiàn)出一定的特殊性。
    第六,住宅自由權具有抵御性。住宅自由權具有對抗公權力的性質,公民據(jù)此可以抵御公權力的侵害。在現(xiàn)代國家,政府掌握著軍隊、警察、法庭、監(jiān)獄等強力機器,個人根本無法與其抗衡,極有可能受到公權力的侵害。因此,民主社會的首要組織原則便是限制國家權力。
    第七,住宅自由權具有基本性。它是個人維持其尊嚴和正常學習、生活和休息的基本需要。公民維持自己尊嚴和基本生存條件的需要正是國家權力不得恣意進入的領域。
    (2)住宅自由權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各國憲法中,住宅自由權大多置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項下,如美國、德國、我國等皆將住宅自由權置于人身自由或生命權項下。而日本、韓國等國則將住宅自由權置于社會經(jīng)濟自由權項下。1975年和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均將公民自由權與人身自由等量齊觀。我國現(xiàn)行憲法在規(guī)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之后,緊接著就規(guī)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由此可見,公民的住宅自由權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有關住宅自由權的國際規(guī)定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guī)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1966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沿襲了相關規(guī)定。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規(guī)定:“(1)人人有權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權利。(2)公共機構不得干預上述權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干預以及基于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國家的經(jīng)濟福利的利益考慮,為了防止混亂或者犯罪,為了保護健康或者道德,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必要進行干預的,不受此限!贝藯l約旨在保護個人的家庭生活權利、私人生活權利、住宅權和通信自由權不受公共機關的任意干涉。任何權利和自由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絕對性和相對性的統(tǒng)一,第2款的限制性和例外性規(guī)定即表明此項權利和自由的相對性,任何人權都不能濫用,都不能置國家、社會和他人的權利和利益于不顧而加以運用,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以及為保護共同的整體利益對他們進行限制和干預。
    二、住宅自由權的保障救濟與限制
    (一)住宅自由權的保障和救濟
    對公民住宅自由權的法律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每個人都應當有一個生存的空間,在緊張、忙碌的工作、學習之余,可以退到私生活領域,以保持自己內心的平靜和安寧。而對此領域的侵犯,就會使公民感到不安、緊張。社會越文明進步,個人的自由和價值越受重視。住宅自由權的確立是人類文明進步的結晶和新的發(fā)展階段的標志。另外,在當今通訊、交通、大眾傳播工具日益現(xiàn)代化的情況下,造成了對個人私生活干涉的可能性越來越大,如果法律不加以有效的保護,很難說還有什么個人隱私的存在。
    1.憲法保障
    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39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睉椃ㄒ愿痉ǖ男问酱_認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確立了公民住宅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則。
    2.刑法保障和救濟
    刑法第245條規(guī)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我國刑法為了保護公民的住宅安全,從法律后果的角度確定了法律責任,規(guī)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3.民法保障和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條規(guī)定:“公民的個人財產(chǎn),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受法律保護!
    4.行政法保障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guī)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住宅自由權的限制
    1.緊急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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