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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產(chǎn)權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芻議

    [ 趙峰 ]——(2004-5-18) / 已閱19943次

    知識產(chǎn)權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芻議

    趙 峰
    (浙江大學法學院,杭州 310028)

    [摘 要] 侵權責任的承擔包括補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由于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特殊性,除了適用補償性賠償責任之外,有必要引入懲罰性賠償責任。但在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時,應該考慮適用范圍、適用條件和賠償數(shù)額。

    [關鍵詞] 侵權責任 懲罰性賠償 知識產(chǎn)權

    Issue on Punitive Damages Responsi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Zhao Feng
    (Law School,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28)

    Abstract:Responsibility of torts includes compensative and punitive responsibility,Besides apply the compensative damages responsibility,it is important to introduce the punitive damages responsibility because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When apply the punitive damages responsibility,it needs to think about the range,the condition,and the amount.

    Key words:Responsibility of Torts、Punitive Damage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引言
    縱觀侵權法發(fā)展變化的整體趨勢,損害填補功能在現(xiàn)代侵權法中無疑是處于主導地位的。然而在另一方面,時代的發(fā)展和現(xiàn)實的變化促使侵權法有必要以一種更加積極的方式進行自身調(diào)整,以積極預防的理念替代事后救濟的傳統(tǒng)思維,從而使受害人能夠得到更有力、更全面的保護。在普通法系,尤其是在美國法中,懲罰性賠償一直是一項頗為重要同時又不乏爭議的制度。該制度不僅對美國法產(chǎn)生了影響,而且對其他英美法國家甚至大陸法國家也產(chǎn)生了某種影響。 [1]

    一、懲罰性賠償責任概述
    就侵權責任中的賠償責任來說,目前我國法院多采用補償性賠償責任來確定侵權行為的賠償范圍,即以侵權行為導致被侵權人所受實際損失為標準,損失額多少,賠償額多少。補償性賠償責任源自傳統(tǒng)的民法理論,之所以侵權人須進行損害賠償,其目的在于將權利人與侵權人的利益恢復到侵權行為發(fā)生前的狀態(tài),以保持權利人與侵權人的利益平衡。民法作為私法,不允許權利人因侵權賠償而獲利,這種相當于平等主體的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制裁的行為,有違民法平等、公平的原則。
    但是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而不斷創(chuàng)新完善的現(xiàn)代民法理論突破了傳統(tǒng)民法的局限,對侵權行為引入了社會評價觀念,在不少領域中采用了懲罰性賠償責任。[2] 總的來說,懲罰性賠償制度目前在我國還未得到廣泛承認,而立法上僅反映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該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一倍!蓖瑫r《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傳統(tǒng)理論認為,懲罰性賠償具有下列功能:[3]
    (一)賠償功能。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可能會給受害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精神痛苦或人身傷害。懲罰性賠償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彌補和賠償。
    (二)制裁功能。懲罰性賠償是通過對故意的、惡意的實施不法行為的人強加更重的經(jīng)濟負擔,來懲罰和制裁不法行為,從而達到制裁的效果。
    (三)預防功能。指處罰性賠償能通過對加害人的制裁警示社會一般人不能仿效加害人行為,預防加害人不會再度實施類似行為。
    (四)保全受害人指責不法行為的功能。從經(jīng)濟學角度看,在某些情況下,被告從其不法行為中所獲得的利益是巨大的,而其給受害人所造成的損失是難以證明的或者即使能證明也并不是太多,受害人可能不愿意為獲得并不太高的賠償金而提起訴訟。在此情況下,通過此項制度可以鼓勵受害人為獲得賠償金而提起訴訟,積極揭露不法行為并對不法行為予以遏制!巴鹾4蚣佟钡男袨楸闶抢C。

    二、知識產(chǎn)權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必要性
    目前,知識產(chǎn)權受到不法侵害應如何進行賠償,是當前知識產(chǎn)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審判的難點,也是知識產(chǎn)權侵權行為法理論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目前理論界對知識產(chǎn)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主要有補償性與懲罰性兩種不同觀點。持補償性觀點的學者認為,侵犯知識產(chǎn)權的行為應適用全部賠償原則,因為全部賠償原則是現(xiàn)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4]
    筆者認為,在知識產(chǎn)權領域有采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必要。就侵權角度看,知識產(chǎn)權侵權具有其特性所帶來的特點。具體表現(xiàn)為:(1)難控制性,其產(chǎn)生于知識產(chǎn)權的無形性,權利人自身難以對其權利像對待物權所采用的“人盯物”、對待債權所采用的“人盯人”的方法那樣嚴密控制其不受他人侵犯;(2)客體公開性,像商標、專利都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存檔,任何人都可以查閱,已發(fā)表的著作在書店、圖書館和檔案館中供人購買、閱讀,這都是向社會公眾公開的,給侵權人通過比較取舍,尋找最能給其帶來非法利益的知識產(chǎn)權客體提供了便利;(3)高獲利性,知識產(chǎn)權的易復制性給侵權人帶來了高額利潤,這一點在法律界和“侵權界”中是皆知的。
    對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實質(zhì)上是對有限壟斷的保護,在保持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適當平衡的前提下,通過保護來促進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因此有條件的,即對故意侵犯知識產(chǎn)權且情節(jié)嚴重的侵權人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并不會破壞作為保護知識產(chǎn)權前提的上述平衡。因為首先,知識產(chǎn)權人是知識產(chǎn)權利益的創(chuàng)造者,而創(chuàng)造利益者有權享有該利益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其次,侵權人并不能代表社會公眾,其非法利益當然不可能等同于社會公眾利益。如果法律能容忍這種情形,則顯然人們就恐怕不會有創(chuàng)造知識產(chǎn)權的熱情和膽量,長此下去必然會大大有損于社會公眾利益。
    以專利權為例,專利權的價值只有專利技術投放到市場上才能體現(xiàn),一項專利技術在市場上現(xiàn)有的和潛在的客戶越多,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其價值也越大。侵權人對權利人的賠償,就是為了彌補專利權人在市場上已經(jīng)的或未來的因市場份額被不法擠占而遭受的損失。[5] 如果甲、乙、丙三個企業(yè)兩兩之間都是事先明知交易標的系侵權產(chǎn)品且就是貪圖侵權產(chǎn)品較為低廉的價格而購入的話,則在對侵權人只適用補償性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權利人恐怕只能追究他們因非法擠占其專利產(chǎn)品在市場上的份額而須承擔的那部分責任。因為顯然甲、乙、丙之間的兩兩交易不符合公開和自由競爭的特點,不是市場交易,因此也就未影響權利人的市場份額。只有在最后的生產(chǎn)者將最終產(chǎn)品銷往市場,其與普通消費者的交易才是市場交易,普通消費者可能購買侵權產(chǎn)品,也可能購買專利權產(chǎn)品,此交易才影響專利權人的市場份額。審理時適用補償性賠償責任原則,中間環(huán)節(jié)的交易額便不能作為損失的計算依據(jù),只能要求有合謀的甲、乙、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一來,侵權人承擔的責任與其行為相比,明顯失當,不符合我國知識產(chǎn)權立法的根本目的。

    三、知識產(chǎn)權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限制
    在知識產(chǎn)權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時需要考慮三個問題:首先是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范圍;其次是在什么情況下適用;第三是賠償額如何確定。
    (一)適用范圍
    在美國,懲罰性賠償廣泛的適用于侵權法和合同法領域。[6] 雖然從立法上看懲罰性賠償在我國可以適用于合同領域(《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但僅憑一條規(guī)定不能判定懲罰性賠償可以廣泛適用于知識產(chǎn)權的合同領域,從本質(zhì)上講,與違約責任相比,侵權責任的懲罰性體現(xiàn)得更明確,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當事人一方的損失。因此,以抑制侵權行為為主要目的的懲罰性賠償在性質(zhì)上更適用于侵權責任。從我國目前的現(xiàn)實情況出發(fā),有必要限制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chǎn)權合同領域的適用,將更多的行為空間留給當事人。而應當首先在知識產(chǎn)權侵權領域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并在綜合考慮政策、經(jīng)濟等各種因素的基礎上逐步擴大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范圍。
    (二)適用條件
    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當事人的主觀狀態(tài)無論對懲罰性賠償?shù)某闪⑦是對最終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都是非常關鍵的因素。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目的不僅僅是對被侵權人的補償,更在于對侵權人的懲戒,因此顯然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定在那些故意且情節(jié)嚴重,有必要予以懲戒的侵權人上。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地對一切人均適用的話,則顯然會因任意擴大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范圍而形成新的不公平。例如,如果侵權人確實不知有關技術為他人專利,即使其主觀上因未在專利部件上表明生產(chǎn)廠商的名稱、商標及其他識別標記而具有被視為制造行為的重大過失,也不足以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此外,根據(jù)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須以原告提出申請為前提,法院不能主動做出判決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三)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
    賠償數(shù)額的大小是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引起爭議最多的方面。目前我國知識產(chǎn)權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主要從三個方面掌握: (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2)侵權人的非法獲利;(3)受到侵犯的知識產(chǎn)權公平合理的使用費或轉讓費。有學者主張在此基礎上確定一個“倍數(shù)”。[7] 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shù)谋举|(zhì)特征決定了該類賠償數(shù)額的不確定性,因而不宜用一個固定的標準或數(shù)額來限定,而可以考慮賦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具體而言,在確定具體賠償數(shù)額時可以參考如下因素: (1)侵權人過錯行為的性質(zhì)及其主觀心理狀態(tài)(如是否存在故意、重大過失等);(2)該行為對權利人和其他人造成的影響;(3)補償性賠償?shù)臄?shù)額;(4)侵權人因為其行為已經(jīng)或將要支付的任何罰款、罰金等;(4)該賠償數(shù)額能否有效地起到威懾作用; (5)侵權人的經(jīng)濟狀況;(6)對照由該行為引起行政或刑事處罰的數(shù)額等。

    結語
    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mào)易組織,我國相繼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但由于對侵權賠償責任仍然采取實際損失原則,所以對于特別嚴重的侵權行為,仍然束手無策。在知識產(chǎn)權法中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充分調(diào)動受害人維權的積極性,更加有力地打擊對知識產(chǎn)權的侵權行為,更加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參考文獻:

    總共2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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