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6-19) / 已閱37099次
強制性規(guī)定區(qū)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與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為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所創(chuàng)設,已為司法界與理論界所接受,民法總則草案(一至四次審議稿)均使用“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概念,最終為什么會拋棄“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概念,轉而采用了一種相當拗口的表述,不得而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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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贿`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四審稿)》(2017年3月8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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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馑急硎菊鎸崳
。ㄈ┎贿`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要點十一:對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僅有撤銷權,廢止“變更權”。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關聯(lián)法條】
《民法通則》:
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ㄒ唬┬袨槿藢π袨閮(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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