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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勤華 ]——(2000-11-24) / 已閱37811次

    歷史法學派述評

    何勤華
    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德國形成了以胡果和薩維尼等為首的歷史法學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該學派誕生之初代表了德國封建貴族的利益,在以后的發(fā)展中逐步演變成為資產(chǎn)階級的重要法學流派之一,并統(tǒng)治歐洲法學界長達近一個世紀。在19世紀,歷史法學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學思想發(fā)展的主流。〔1〕
    歷史法學派的先驅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貝克曼(Beckmann),而歷史法學派的創(chuàng)始人則是胡果。胡果(Gustav
    Hugo,1764
    ~1844)的主要著作是《作為實定法哲學的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書》(全7卷,1792~1802)、《查士丁尼羅馬法教科書》(1832
    )等。歷史法學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學生、德國著名私法學家薩維尼(F.C.von
    Savigny,1779~1861),主要作品有《占有權論》(1803)、《論立法及法學的現(xiàn)代使命》(1814)、《中世紀羅馬法史》(1815~1831)和《現(xiàn)代羅馬法的體系》(1840~1849)等。繼胡果和薩維尼之后,
    歷史法學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薩維尼的學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主要著作有《習慣法》(全2
    卷,1828~1837)、《潘德克頓教科書》(1838 )、 《教會法入門》(1840)和《法理學教程》(全2卷,1841~1847)等。除胡果、
    薩維尼和普赫塔外,歷史法學派的代表還有艾;舳鳎↘.F.Eichhorn,1781~1854)、溫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胡果最先將歷史性的實用主義批判引入法學領域,他在對“歷史性的”自然法理論表示贊同的同時,反對純理論的自然法學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為實定法哲學的自然法》中認為,由于法學家從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進行任何實驗,所以他們的一般性的思索對立法沒有價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種法規(guī)、法律,不會顧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醫(yī)生在開處方時,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不會顧及醫(yī)學的一般原則一樣。因此,歷史主義的個別化的觀察方法與一般化的認識方法是對立的。

    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啟蒙主義立法者對法發(fā)展的僭越。他指出,“將自己的意見提供給統(tǒng)治者的法學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時代的其他人賢明多少。”〔2〕他們試圖將法納入各種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謬的,法的本質之源是習慣法。從現(xiàn)存的歷史和比較觀察中,必然導致出將來應發(fā)生的事情。而與此相對,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確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標準。當然,在這一點上,胡果還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識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鳩在繼承法國道德論過程中確立起來的經(jīng)驗主義立場上對自然法理論進行了批判。〔3〕

    系統(tǒng)論述歷史法學派之基本觀點的是薩維尼。他通過對法的產(chǎn)生、法的本質和法的基礎三個問題的闡述,表達了該學派的代表性理論。薩維尼認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長和幾乎是盲目地發(fā)展,不能通過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chuàng)建。”〔4〕他指出:“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
    象藝術和音樂一樣,都是他們的文化的自然體現(xiàn),不能從外部強加給他們”。“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內(nèi)部的力量推動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專斷意志推動!薄5〕法律如同語言一樣,沒有絕對停息的時候,
    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識一樣,總是在運動和發(fā)展中!胺呻S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著民族的壯大而壯大,當這一民族喪失其個性時,法便趨于消逝。”〔6〕

    薩維尼認為,法的發(fā)展呈現(xiàn)幾個階段:第一階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識之中,并表現(xiàn)為習慣法。第二階段,法表現(xiàn)在法學家的意識中,出現(xiàn)了學術法。此時,法具有兩重性質: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學家手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當然,能夠促使該階段法發(fā)展的法學家,必須是那種具有敏銳的歷史眼光,又有淵博知識的人,而這樣的法學家現(xiàn)在在德國還很少,所以,在德國還未具備開展統(tǒng)一立法的條件。第三階段就是編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階段,也要謹慎立法。

    對法的本質,薩維尼認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創(chuàng)制的,而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xiàn);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識”,才是實在法的真正創(chuàng)造者。在《現(xiàn)代羅馬法的體系》中,薩維尼指出,法律的存在與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機聯(lián)系在一起的。在人類的早期階段,法就已經(jīng)有了其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們的語言、風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樣!霸谒忻總人中同樣地、生氣勃勃地活動著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是產(chǎn)生實定法的土壤。因此,對各個人的意識而言,實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種同一的法!薄7〕這種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個民族的共同意識和信念。因此,
    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們不能修改語言和文法一樣。立法者的任務只是幫助人們揭示了“民族精神”,幫助發(fā)現(xiàn)了“民族意識”中已經(jīng)存在的東西。

    最后,薩維尼對法的基礎作了闡述。他指出,法的最好來源不是立法,而是習慣,只有在人民中活著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習慣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遠遠超過立法;只有習慣法最容易達到法律規(guī)范的固定性和明確性。它是體現(xiàn)民族意識的最好的法律。

    繼胡果、薩維尼之后,普赫塔在《習慣法》這部著作中運用費希特(J.G.Fichte,1762~1814)和黑格爾的歷史哲學、辯證法的技巧,對從羅馬法主義的民族精神轉向專家支配的過程進行了分析。他繼承并發(fā)揮了薩維尼在《論立法與法學的現(xiàn)代使命》中提出法的發(fā)展三階段的學說,認為法的進化經(jīng)歷了“樸素的時期”、“多樣性時期”(即經(jīng)驗性的判例時期)和多樣性與學問性結合的“高層次統(tǒng)一性時期”(即學者性的法律家統(tǒng)治時期)三個階段。而在這最后一個時期,只有學者性的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認為,作為民族的“機關”的這種法律家,在學說和判例中的法形成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在《潘德克頓教科書》中,普赫塔依據(jù)的是后期歷史法學派提倡的理性法理論的演繹方法,即不是從各種法律、命題以及判例中概括、抽象出概念,而是從概念中演繹出教條式的命題和判例。這種方法雖被后來耶林批評為是“倒置法”,但卻為后期歷史法學派中“潘德克頓法學”的繁榮奠定了方法論基礎!8〕


    隨著歷史法學派的發(fā)展,在該學派的內(nèi)部也出現(xiàn)了分化,即盡管大家都強調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xiàn),法學研究的首要任務應是對歷史上的法律淵源的發(fā)掘和闡述,但在哪一種法體現(xiàn)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種法最為優(yōu)越這一點上產(chǎn)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強調羅馬法是德國歷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淵源的羅馬學派(Romanisten)和認為體現(xiàn)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國歷史上的日耳曼習慣法(德意志法),強調應加強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學派(Germanistik)。
    羅馬學派的代表人物,除了胡果、薩維尼和普赫塔外,還有溫德海得(B. Windscheid,1817~1892)和耶林等人。
    該學派強調當前德國法學家的任務,是對德國歷史上的羅馬法窮根究底,進行深入的研究,發(fā)現(xiàn)其中內(nèi)含的原理,區(qū)別其中哪些是有生命力的,哪些是已經(jīng)死亡了的。胡果和薩維尼,都試圖在研究羅馬法的基礎上構造一門概念清楚、體系完整的民法學學科,正是在他們的努力下,羅馬學派開始向概念法學發(fā)展。

    19世紀中葉以后,羅馬學派又分為兩派,一派以溫德海得等人為代表,在研究《學說匯纂》的基礎上,使概念法學發(fā)展得更為充分、更加系統(tǒng)化,從而形成了“潘德克頓法學”(Pandektenwissenschaft)。另一派則以耶林為首,逐步意識到概念法學的弊端,主張對法不應當僅僅作歷史的、概念的研究,還必須從法的目的、技術、文化等角度來研究。

    歷史法學派中的羅馬學派轉變?yōu)椤芭说驴祟D法學”,是當時德國社會發(fā)展的必然結果:19世紀中葉以后,德國開始出現(xiàn)統(tǒng)一的趨勢,統(tǒng)治階級開始認識到,統(tǒng)一的德國對于其擠入帝國主義列強是必要的。為此,在德國出現(xiàn)了統(tǒng)一立法的趨勢。1848年以后,《德意志一般票據(jù)條例》開始在德意志關稅同盟的絕大多數(shù)盟國實施。60年代,《德意志一般商法典》在絕大部分德意志同盟成員國實行。其后制定民法典的呼聲也甚高。而在這些現(xiàn)象的背后,則體現(xiàn)了國家的意志。這無疑刺激了“潘德克頓法學”的成文法至上主義。
    “潘德克頓法學”的體系,由專事研究《學說匯纂》的學者海塞(Heise)創(chuàng)立,而最有代表性的是溫德海得。
    溫德海得既是“潘德克頓法學”的核心人物,也是后期歷史法學派的主要代表。溫德海得的代表作品有:《關于前提的羅馬法理論》(1850)、《條件成就的效力》(1851)以及《潘德克頓教科書》。溫德海得的理論主要集中在后者中。該書是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集大成。首先,該書在對所有“潘德克頓法學”文獻進行概括、整理和闡明內(nèi)容的同時,站在客觀的立場上對其進行了公正的批判;其次,該書體系完整、理論結構嚴密,不僅在各項制度研究上運用了由概念的形式邏輯性操作構成的系統(tǒng)的法學方法,而且將其推廣到了整個私法學領域;第三,傳統(tǒng)的“潘德克頓法學”作品,或偏向于理論或偏向于實用,而本書則第一次將理論和實用結合在一起。它是對以往“德國普通法”理論的集大成,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具有極大的權威,不僅支配了整個德國的民法學,而且也深深地影響了1900年《德國民法典》(1888年的民法典第一草案就曾被說成是“小溫德海得”。)!9〕

    “潘德克頓法學”的特點,一是對概念的分析、闡述非常完善;二是注重構造法律的結構體系,尤其是溫德海得在《潘德克頓教科書》中確立的五編制民法學體系,成為1900年《德國民法典》(包括后來的日本和舊中國等的民法典)的淵源;三是以羅馬《學說匯纂》作為其理論體系和概念術語的歷史基礎!芭说驴祟D法學”,顧名思義,它是《學說匯纂》(Pandekten之音譯)的注釋學,
    這是近代德國民法學明顯區(qū)別于《法國民法典》的地方(后者以查士丁尼《法學階梯》為藍本);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脫離現(xiàn)實、從概念到概念、從條文到條文的傾向。

    在溫德海得將“潘德克頓法學”發(fā)展至頂峰的同時,以耶林為首的“目的(利益)法學”(功利主義法學)也在羅馬學派內(nèi)部形成。耶林的主要作品有《羅馬法的精神》(全4卷,1852~1863)、
    《為權利而斗爭》(1872)、《法的目的》(全2卷。1877~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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