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武啟 ]——(2004-10-18) / 已閱8642次
該借據(jù)能否認定
[案情]
今年4月12日,農(nóng)民劉某持一張借條,訴請法院判令其同村村民張某歸還其借款5000元及利息。借條內(nèi)容為:今借到劉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000元(算息)。今借人:張某。2000年4月15日。同時借條上還注明內(nèi)容兩行:“已還5000元”“2002年4月還清本息”。庭審中,劉某稱:2000年4月15日,張某向其借款10000元,還出具了借條為憑。次年12月1日,張某歸還借款5000元,同時保證在2002年4月還清本息。張某于是在借條上注明該兩行內(nèi)容。張某則稱,其向劉某借款10000元屬實,但已于2002年4月還清,其當時沒有收回借條,只是在借條上注明了“2002年4月還清本息”。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因為原告劉某在本案中所提供的借條內(nèi)容與其陳述的案情一致且合乎情理。而被告張某所稱其還清借款本息,未收回借條,只是在借條上注明還清內(nèi)容,此民事行為不合常理。對此,被告張某又不能自圓其說。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因為被告張某已在借條上注明了還清本息。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本案存在的關(guān)鍵問題是借條上注明內(nèi)容“2002年4月還清本息”是否應認定為還款期限的問題。原告劉某為了自己的主張?zhí)峁⿵埬吵鼍叩慕钘l為證,借條內(nèi)容與其陳述一致且合乎公民之間經(jīng)濟往來的基本常理。被告張某辯稱其還清本息,并在借條注明還清內(nèi)容,而未收回借條,此民事行為不合乎生活情理,綜上所述,“2002年4月還清本息”應認定為是被告張某還款期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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